最新农银人寿 农银稳得福 B 款养老年金保险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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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幸福保年金b款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幸福保年金b款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幸福保年金b款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a. 保险合同的成立①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自愿订立,双方均表示完全理解合同条款,愿意遵守本协议所列出的各项规定。

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险生效日期为乙方首期保费支付完毕后生效。

③ 若乙方在合同生效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则不享有保险金或其他相关权益。

④ 保险合同成立后,乙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变更保险受益人和保险金额。

b. 保险责任① 甲方承担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身故保障、年金支付、提前支付等。

② 保险金的支付依据为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若乙方未按时缴纳保费,甲方有权停止保险责任。

③ 年金支付将根据乙方合同生效后累计的保险金进行计算,具体金额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

④ 甲方对保险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金额等按照合同条款予以执行。

c. 保单内容① 本合同的保单内容应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② 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甲方申请增加附加保障。

附加保障的相关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补充至本合同中。

③ 若保单存在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双方应及时调整或修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④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保单的备份,并确保保单的内容准确无误。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a. 保费的支付①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费,甲方应确保为乙方提供清晰的支付渠道和方式。

保障协议履行:2024年通用担保条款精解版B版

保障协议履行:2024年通用担保条款精解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保障协议履行:2024年通用担保条款精解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合同标的1.3 合同术语2. 担保范围2.1 担保事项2.2 担保金额2.3 担保期限3. 担保方式3.1 物的担保3.2 权利担保3.3 人保与物保4. 担保效力4.1 担保生效条件4.2 担保持续有效4.3 担保责任免除5. 担保的实现5.1 权利实现5.2 责任承担5.3 实现方式6. 担保的变更与终止6.1 变更条件6.2 终止条件6.3 变更与终止的程序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7.3 违约纠纷解决8. 争议解决8.1 争议范围8.2 解决方式8.3 仲裁机构9. 合同的效力、修改与补充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修改9.3 合同补充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保密责任11. 合同的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程序11.3 解除后的责任处理12. 一般条款12.1 合同的履行12.2 权利与义务12.3 第三方受益人13. 附则13.1 合同的签订地13.2 合同的适用法律13.3 合同的附件14. 签署页14.1 甲方签署14.2 乙方签署14.3 见证方签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甲方: [甲方全称]乙方: [乙方全称]1.2 合同标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为 [具体合同标的]。

1.3 合同术语(1)担保金额: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具体金额]。

(2)担保期限:指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 [起始日期] 起至 [终止日期] 止。

(3)违约行为: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行为。

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事项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担保事项: [具体担保事项]。

2.2 担保金额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不超过 [具体金额] 的担保。

最新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最新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ⅩⅩ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ⅩⅩ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

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最新农银人寿 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

最新农银人寿 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

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尊敬的客户:由于您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中均含有我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以下内容对此作出详细说明,未尽事宜以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为准,请您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责任免除:您投保的“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责任等待期指从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包含第180日)的一段时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除外。

四、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B款条款(202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B款条款(202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B款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收养性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养老人员或第三者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除以下三类人员以外的任何人:(一)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二)已与被保险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养老人员;(三)符合被保险人收养条件,但拒绝与被保险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又长期寄居或滞留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人员。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养老人员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殴打、侮辱或虐待养老人员的行为;(九)养老人员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十)因养老人员违背其身体特质的自主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十一)养老人员已达到不能自理状态,养老人员及其送养人拒绝转院或拒绝被保险人协助转院,仍坚持留在被保险人经营服务场所范围内发生意外的;(十二)养老人员自然死亡、因病死亡或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过错的。

2024年简化版担保责任免除合同

2024年简化版担保责任免除合同

2024年简化版担保责任免除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合同标的1.3 术语解释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内容2.2 担保额度2.3 担保期限第三条责任免除3.1 免责条件3.2 免责范围3.3 免责限制第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1 生效条件4.2 终止条件4.3 合同解除第五条合同的履行5.1 履行期限5.2 履行方式5.3 履行地点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定义6.2 违约后果6.3 违约赔偿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程序7.3 仲裁条款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修改条件8.2 补充内容8.3 修改生效第九条权利与义务的转让9.1 权利转让9.2 义务转让9.3 转让通知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密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11.3 法律更新第十二条合同的打印与保存12.1 打印份数12.2 保存责任12.3 副本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签署13.1 签署程序13.2 签署地点13.3 签署日期第十四条附件14.1 附件列表14.2 附件效力14.3 附件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本合同双方主体如下:1.2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对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第三方所负的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等。

1.3 术语解释(1)债务:指乙方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还款、费用支付等。

(2)担保金额: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的最高金额。

(3)担保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

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第三方所负的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等。

2.2 担保额度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国寿鑫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利益条款

国寿鑫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六十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六十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约定领取方式的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现金价值。

2024年新版特定担保责任免除合同样本版B版

2024年新版特定担保责任免除合同样本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新版特定担保责任免除合同样本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各方1.2 术语解释2. 担保范围2.1 担保资产2.2 担保责任3. 免除条件3.1 免除事由3.2 免除程序4. 免除效力4.1 免除金额4.2 免除期限5.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5.1 生效条件5.2 变更条件5.3 终止条件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适用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义务9.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时间9.1 履行地点9.2 履行时间10.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条件10.2 补充内容11. 通知与送达11.1 通知方式11.2 送达地址12. 法律效力与解释12.1 法律效力12.2 合同解释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13.2 第三方权利14. 附件14.1 附件列表14.2 附件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各方1.1.1 本合同甲方为:(全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1.1.2 本合同乙方为:(全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1.2 术语解释1.2.1 担保资产: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者权益。

1.2.2 担保责任:指甲方因担保资产而产生的,对乙方的债务承担的偿还责任。

2. 担保范围2.1 担保资产2.1.2 甲方保证上述资产的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瑕疵。

2.2 担保责任2.2.1 甲方对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2.2 甲方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 免除条件3.1 免除事由3.1.2 甲方免除担保责任前,应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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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稳得福B款养老年金保险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
尊敬的客户:
由于您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中均含有我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以下内容对此作出详细说明,未尽事
宜以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为准,请您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责任免除:
您投保的“农银稳得福B款养老年金保险”,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三、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四、保单贷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若条款“9.2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五、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七、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八、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九、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条款“8.1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投保人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内容,并亲笔签名确认。

投保单号:投保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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