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进度款支付审批管理制度

班组进度款支付审批管理制度
班组进度款支付审批管理制度

班组进度款支付审批管理制度(修改稿)

为加强工程款管理,明确工程款申报、审核、审批及支付流程,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工程成本,控制结算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进度款是指公司以内部劳务承包形式(包括清包工和包工包料)发包给各类班组长的工程款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的各项目部。

二、管理职责

1、各班组长负责按本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上报各类民工工价、考勤记录、进度款等,负责组织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做好民工工资发放签收记录等。

2、各项目部负责核定各班组所有民工工价、考勤记录、进度款(当期完成工程量)、各类应扣应摊费用等。

3、土建公司负责审核各班组长、项目部上报的所有民工工价、考勤记录、进度款(当期完成工程量)、各类应扣应摊费用等。

4、督查处作为单独的第三方,负责核定所有班组的民工工价、考勤记录、进度款(当期完成工程量)、各类应扣应摊费用等。

5、预算处负责做好各类工程量、进度款的审核等工作。

6、质安资料处负责做好各类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浪费、进度等违约扣款事项的检查核实以及在工程进度款审批过程中是否已扣除进行审核等工作。

7、财务处负责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审核各类由班组长、项目部、土建公司、督查处、材料处等上报的数据,并负责编制相关审批报表,做好审批会签等工作。

8、董事长负责最终审批工作,如董事长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的,由经办人、所有审核人员及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

(一)清工班组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

清工班组在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合同时,必须按以下原则进行控制:按每月完成形象进度或节点进度工程量的70%进行申报,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工程进度款的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与发放”的规定进行审批发放民工工资;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前提是对该工程项目必须结算完成,即对已发生的所有代扣代摊费用由班组长进行确认;对于全部完工后至竣工验收后支付结算价95%工程款期间因发生维修等

费用在支付结算价95%时进行结算扣除

);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完成后各班组长按合同约定应提供结算价金额的发票或工资单);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满后且在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余款付清(扣除修理费用)。

(二)包工包料班组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

包工包料班组在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合同时,必须按以下原则进行控制:按每月完成形象进度或节点进度工程量的60%进行申报进度款,审批后,如果承包人是单位的,则直接将款项支付给该单位;如果承包人是个人的,则必须先按考勤计发民工工资,有余额的,作为材料款支付给班组长;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完成后各班组长按合同约定应提供结算价金额的发票或工资单);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满后且在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余款付清(扣除修理费用)。

(三)特殊班组或特殊项目按特殊规定执行。

(四)上述清工班组和包工包料班组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在班组招投标时必须与投标班组进行书面交底或在班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一旦中标后,在实际执行时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五)所有班组长(是指与公司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内部劳务承包合同的主体之一,对合同执行及工程的盈亏等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故对于其平时参与施工只记考勤,不记发工资;对于平时未参与施工的,不记考勤也不记发工资。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与发放

(一)进度款审批流程(详见附件5:班组进度款审批流程)

1、先由班组长依据合同约定的节点,在节点工程全部完成后填写《班组进度款申报表》(附件1)经班组长签字盖手印后将原件交给项目部负责人,同时把复印件交项目部督查员。

2、项目部负责人收到班组长提交的《班组进度款申报表》在1天内完成上报工程量的评估核实,并统计出当期该班组的大小工的考勤工数、应发民工工资、各类代扣代摊费用后上报土建公司会计。

项目部督查员收到班组长提交的《班组进度款申报表》在1天内完成上报工程量的核实,并统计出当期该班组的大小工的考勤工数、应发民工工资、各类代扣代摊费用后,填写《督查处工程进度款核定表》(附件2)上报督查处负责人。

3、土建公司会计收到项目部上报《班组进度款申报表》后,必须在1天内由土建公司会计、土建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字,确认无误后,由土建公司会计提交给财务处人工会计。

督查处收到督查员提交的《督查处工程进度款核定表》后,必须在1天内由督查处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字,确认无误后,由督查处负责人提交给财务处人工会计。

4、财务处人工会计收到土建公司以及督查处核实后上报的进度款申报表和进度款申报核定表后,必须在2天内完成核实工程完成情况,检查核对考勤用工记录、各类代扣代摊费用后,负责编制《班组进度款汇总审批表》(附件3)。

5、财务处人工会计完成《班组进度款汇总审批表》编制后,交给项目部、督查处、质安处、材料处、土建公司、财务处及其他相关处室进行汇签,各处室收到审批表时必须半天内完成审核签字,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导致进度款审批时间拖长。各处室汇签完毕后由财务处上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进行审批。

(二)进度款审批原则

1、根据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班组按月完成节点工程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进度款。

(1)当月民工工资总额小于当期进度款时,按民工工资总额进行审批及发放。

(2)当月民工工资总额等于当期进度款时,按民工工资总额进行审批及发放。

(3)当月民工工资总额大于当期进度款时,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A、至上期止民工工资总额小于进度款总额的,即有余额的,本期可按进度款加上余额与本期民工工资总额进行比较,如果本期进度款与余额之和大于本期民工工资总额的,按本期民工工资总额进行审批及发放。

B、如果至上期止民工工资总额与进度款总额之间没有余额的或者本期进度款加上余额仍小于本期民工工资总额,则按本期进度款或本期进度款加上余额之和进行审批及发放;对于所审批金额与本期民工工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由班组长个人出资支付或由班组长向公司借款进行支付,借款必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利息由班组长承担。

如果在下期进度款审批过程中,出现民工工资总额小于进度款的,即有余额时,本期班组长个人出资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金额,可在余额中扣除即发给班组长本人,由班组长本人出具收条,但民工工资发放总额(包括班组长个人垫付的款项)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如超过70%的,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必须由班组长垫付。

C、当B情形发生时,财务处必须联合督查处对该班组进行查实,属亏损的立即出通报,以示警告。同时,联合土建公司、项目部查清原因,并形成书面的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审批民工工资时一并上报公司领导。如无充分理由班组连续两期发生亏损的,则对该班组作清场处理。

2、根据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班组按月未完成节点工程量的或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时,但民工工资确实需要支付的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由班组长先行垫付。即由班组长把应支付的民工工资交由公司财务处民工工资发放专员,支付时财务处民工工资发放专员、督查处、土建公司会计、项目部负责人、班组长必须共同在场,一起参与发放监督工作,按本制度规定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2)由班组长向土建公司申请借款。即由班组长以书面形式向土建公司申请借款的形式来发放民工工资,经土建公司负责人或根据董事长授权的指定人员审批后,由班组长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手续办妥后,财务处方可支付,支付时由财务处民工工资发放专员、督查处、土建公司会计、项目负责人、班组长共同在场,一起参与监督发放工作。

采用借款发放民工工资的,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A、借款必须全部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实际借款金额按实际发放给民工的工资总额为准;

B、借款必须按公司规定由借款人(班组长)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利息在借款归还时一并支付;

C、在支付借款前,由土建公司、财务处、督查处等相关处室必须对班组已完工程量进行实际核算。经核算后,未发生亏损的,根据公司财务资金情况,可以借款;对于发生亏损的,则不能借款,必须由班组长先行垫付,同时由土建公司、财务处、督查处对班组出具通报。

(3)根据班组前期进度款的累计,在支付民工工资后仍有余额的,班组可以在无工程量的情况下申报当期民工工资,如当期民工工资小于等于累计余额的,可以进行审批发放;如当期民工工资大于累计余额的,差额部分可以采取班组长先行垫付或班组长向土建公司申请借款支付。

(4)对于班组长垫付或向土建公司借款支付的民工工资,待班组工程进度款申报符合合同约定时或达到支付节点时,则按本制度进行申报审批进度款,审批后对于已支付的民工工资,如是班组长垫付的,则发给班组长;如是向土建公司借款支付的民工工资,则归还土建公司并支付利息。

3、根据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在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发放:

(1)依据合同约定在全部完工后,按合同总价的80%进行申报进度款。

(2)申报时必须明确应发民工工资以及各类已发生的应扣应摊费用(包括用工分摊、水电费、材料浪费赔偿款、通报

中由甲方代付或垫付的款项、工期违约金等)。

(3)对于其他未发生或未能及时明确的应扣应摊费用,由土建公司负责把关,并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如在结算至95%时发生亏损的,则由土建公司及督查处承担赔偿责任。

(4)80%的进度款审批后,应先支付民工工资,在扣除各类已发生的费用后,余额部分以借款的形式支付给班组长,并由班组长出具《承诺书》(附件4),在结算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工程量核对确认以及应扣应摊费用的确认后进行结算支付。

(三)进度款的发放

1、进度款必须以民工工资的形式发放至每个民工本人手中,民工必须凭身份证进行领取,不得由他人代收;发放时,由督查处负责现场监督,确保每个民工收款后,签好字盖好手印,民工工资签收表上交给财务处人工会计。

2、民工工资发放时,必须由班组长、财务民工工资发放员、督查人员、土建公司会计、项目部负责人在场,所有民工领取月度工资或年底工资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民工自报可领工资数额,由财务、督查进行核对。

(2)民工必须出示劳动手册,由财务、督查人员进行核对。

(3)民工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由财务、督查人员进行与本人核对,并由民工本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进行签字盖手印,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手印后的原件)由公司财务处存档,督查处留存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4)民工必须在工资签收表中签字盖手印,并填写工资结清承诺书(分月度和年度),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手印,然后发放现金。工资签收表、工资结清承诺书原件由财务处保管,督查处、项目部可留复印件。

(5)各班组所有民工工资(包括月度和年度)发放完毕后,由班组长填写工资结清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手印,承诺书原件由财务处保管,督查处、项目部可留复印件。

3、如果在发放进度款时,对于无法发到民工本人手中部门民工工资由公司财务处提存,不得发给班组长或交由班组长代发,可以通过电汇或银行打卡形式汇给民工本人或待民工本人来公司领取。

对于提存的民工工资,必须由班组长负责叫民工本人到公司来领取,如在当年度内(农历)未来领取的民工工资,跨年后公司不再发放;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4、对于有借款的班组,在平时进度款实际审批发放过程中,审批发放的进度款总额(包括借款)低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即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应付款后,在按合同规定付款的前提下,扣除借款利息后,退还借款,后续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经董事长审批后实施,修改亦同。

六、附件

附件一《班组进度款支付申报表》

附件二《督查处工程进度款核定表》

附件三《班组民工工资(进度款)汇总审批表》

附件四《承诺书》

附件五《班组进度款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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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

附件1

班组进度款支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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