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车间需要接触危害作业岗位的所有员工三、职责3.1车间员工:自觉遵守本制度各项管理条例;3.2所属部门:负责培训、监督检查该岗位员工是否按规定操作;3.3人力资源部:3.3.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3.3.2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3.3.3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3.4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4.1.5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4.1.6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4.1.7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四、程序4.1定义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健康问题,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2检查机构嘉善东方医院(周一至周六08:00---17:00)嘉善五洲医院(周一至周天 08:00--17:00)4.3防护用品分类4.3.1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二)眼、面防护用品类;(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四)皮肤保护用品类;(五)其他用品类。
4.3.2各分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篇)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职工。
三、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1. 职业危害评估根据工作环境、工种等因素,定期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办法。
2.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采购由专门的采购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根据工作人员的工种、工作环境等要求,统一发放符合标准和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保养与维护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保养与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5.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更新与淘汰对于已经损坏或不能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和淘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废手续。
四、设备设施管理1. 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2. 设备设施的更新与改造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更新和改造,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管理。
3. 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操作记录和台账。
4. 设备设施的故障与事故处理对于设备设施故障和事故的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或处理,并做好事故报告和记录。
五、责任与制度监督1. 部门管理责任各部门应对所属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 职工个人责任每位员工应按照规定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确保自身的安全与健康。
3. 制度监督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的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的制度对于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在工作环境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职业危害,包括化学物质暴露、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以及心理因素。
这些危害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职业危害预防措施是雇主和政府的责任。
首先,建立职业危害预防措施的制度非常重要。
这意味着雇主需要进行相关研究和评估,确定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根据危害类型和程度来制定。
一种预防危害的方式是通过工程控制来减少或消除危害源。
工程控制包括对工作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以减少可能产生的危害或降低危害的程度。
例如,在化学实验室中,可以使用化学通风系统来控制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浓度,以减少员工的暴露。
另一种预防危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控制来管理工作场所。
行政控制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政策和程序,培训员工有关职业危害的认识和应对方法,设置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时间以减少员工的工作负荷等。
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员工了解并能够遵守职业危害预防的要求。
除了工程和行政控制外,还需要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来保护员工免受职业危害的侵害。
防护用品包括各种类型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头盔、眼镜、口罩、耳塞、手套等。
这些设备可以根据工作环境的特殊需求来选择和使用。
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必须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
首先,雇主需要确保提供适当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
防护用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性。
而员工必须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他们应了解如何正确戴上和取下防护设备,以及何时该使用特定的防护设备。
此外,员工需要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防护设备。
防护用品的使用还需要进行监管和检查。
雇主应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并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同时,员工应在使用防护用品时保持警惕,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维护。
总而言之,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的制度是必要的。
2024年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3篇)

2024年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而配置的设施和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职业病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记录,记录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保证供应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指导。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确保其质量和功能完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意识和技能,并告知从业人员有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记录,记录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型号、数量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保证供应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人员考试复习题(含答案)

职业病危害评价人员复习题答案1.采用类比法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时,应当确定拟建项目与类比项目之间的相似性,主要考虑工程一般特性的相似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相似性、环境特征的相似性等.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是缺氧或剧毒品,当浓度很高可危及生命时,则应选用隔离式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具。
5。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6.全面通风的效果取决于通风换气量和车间内的气流组织两个因素.7。
最高容许浓度(MAC)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精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
8.概括地说,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
9。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0.当接触浓度超过PC-TWA,达到PC-STEL水平时,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应超过15min ,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 4 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min。
11.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12。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3。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目录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第一章总则 5第一条 5第二条 5第三条 5第四条 6第五条 6第六条 6第七条 6第八条 6第九条7第十条7第十一条 7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 8第二章前期预防8第十四条 8第十五条 8第十六条 9第十七条 9第十八条 10第十九条 10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0 第二十条 10第二十一条11第二十二条11第二十三条11第二十四条11第二十五条11第二十六条12第二十七条12第二十八条13第二十九条13第三十条 13第三十一条13第三十二条14第三十三条14第三十四条14第三十五条15第三十六条15第三十七条16第三十八条16第三十九条16第四十条 17第四十一条17第四十二条17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病保障17 第四十三条17第四十四条18第四十五条18第四十六条18第四十七条18第四十八条19第四十九条19第五十条 20第五十一条20第五十二条20第五十三条20第五十四条21第五十五条21第五十六条21第五十七条22第五十八条22第五十九条22第六十条 22第六十一条22第五章监督检查22 第六十二条23第六十三条23第六十四条23第六十五条23第六十六条23第六十七条24第六十八条24第六章法律责任24 第六十九条24第七十条 25第七十一条25第七十二条26第七十三条27第七十四条27第七十五条27第七十六条28第七十八条28第八十条 29第八十一条29第八十二条30第八十三条30第八十四条30第七章附则30第八十五条30第八十六条31第八十七条31第八十八条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题库150题

《职业病防治法》题库一、单项选择(80题)1.2015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周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DA.10B.20C.5D.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CA.2001年5月1日B.2001年10月27日C.2002年5月1日D.2002年10月27日3.《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CA.安全生产B. 劳动保护C.预防控制D. 保护健康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A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分类管理,综合管理C.行业自律,职工参与D.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5.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是()。
B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分类管理,综合治理C.行业自律,职工参与D.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6.《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BA.企业、事业单位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C.企业、政府单位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7.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BA.公安B.卫生C.国务院D.工会8.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下列关于职业病诊断条件中,不作为界定法定职业病基本条件的是()。
DA、在职业活动中产生B、列入法定职业病范围C、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D、接触职业危害因素5年以上9.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共10类13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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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责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护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单位没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六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九条(服务机构要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十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技术档案)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十三条(知识培训和指导)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擅自拆除或停用)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五条(使用防护用品要求)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二)眼、面防护用品类;(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四)皮肤保护用品类;(五)其他用品类。
第十七条(购置防护用品要求)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第十八条(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用品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三)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用人单位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条(培训和指导)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并制订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颁布卫生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认证等。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认证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建立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档案;(二)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三)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职业病防护工作;(四)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下列任务:(一)监督检查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须的标本,查阅、索取、复制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三)对违反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报告;(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未定期检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定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七条(服务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认证擅自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检测、评价和鉴定的;在提供技术服务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价,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产品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建立责任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未建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定期检查、保养)用人单位未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一条(相关知识培训)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相关知识培训和指导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改进,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用人单位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备或者未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