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附件: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1、公务接待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可以合并旳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严格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旳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私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旳费用。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对无公函旳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活动确需对方接待旳,由委重要负责同志同意,做好登记立案,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旳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3、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有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旳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用酒状况等内容。
4、加强公务接待费审核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次一结账,在同意旳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旳,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且符合规定旳接待费用予以报销。
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支出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等,报销凭证不齐全旳不予报销。
二、国内公务接待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原则、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旳原则。
1、接待安排旳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旳,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旳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旳,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原则旳定点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3、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原则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原则相适应旳自助餐、简餐,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临汾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临汾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及差旅费管理办法篇一:某某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暂行办法××单位公务接待暂行办法为规范××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办法如下。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针对来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的接待服务。
(二)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用于公务接待、按规定开支的用餐、住宿、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三)公务活动以外的人员来访,办事处原则上不提供接待服务,确有需要的,按照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由办事处另行制定。
二、公务接待的原则(一)廉洁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控接待范围和标准;一切从有利于公务出发,高效透明,务实节俭,简化礼仪,杜绝奢侈浪费现象的发生。
不得进行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二)注重程序、计划管理的原则。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尽量合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强化计划管理,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如来访单位和人员公务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一律谢绝接待。
三、公务用餐管理(一)严格控制接待用餐标准。
1、系统内部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含领导的,平均每人每餐不得超过100元;接待对象为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的,平均每人每餐不得超过80元。
(以上标准不含酒水)2、接待上级人员、兄弟单位领导和由单位领导出面接待的其他客人,餐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最新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最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2月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察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规定》共分26条,强调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严控接待范围、简化接待礼仪、限制接待住宿房型、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规范警卫安排等。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条款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8.13
•【字号】青财行字〔2014〕1288号
•【施行日期】201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
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的会议、省内外差旅、培训、外宾接待及公务接待等经费管理,我厅修订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4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财政局参照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会议费、省外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1.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2.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
3.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4.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5.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附表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
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经办部门、二联接待部门、三联财务部门。
公司差旅和招待管理制度
公司差旅和招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本公司差旅和招待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出差和客户招待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所有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平、透明、节约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出差行为以及对外客户的招待活动。
特殊情形下,可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差旅预算和审批
1. 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前规划差旅预算,并报财务部门审核。
2. 员工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目的、时间、地点及预算等,由直属上级审批
后方可执行。
3. 超出预算的差旅费用需提前申请,获得特别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四条差旅标准
1. 公司将根据不同地区和职位级别设定差旅费用标准,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
2. 员工应严格按照差旅标准选择交通工具和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得到批准。
第五条差旅报销
1. 员工出差归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差旅费用报销单及相关凭证。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招待管理
1. 公司对外招待活动应有明确的目的和预期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2. 招待费用应事先预算,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3. 招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整理相关费用凭证,按程序进行报销。
第七条监督和责任
1.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差旅和招待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管理层报告。
2. 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增加了“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对住宿费用定义
删除“公杂费”增加“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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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1.总则与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精神,规范公司公务活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精神,参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术语和定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员工(以下简称“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业务支出按照《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职责分工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的管理、执行工作。
4.管理政策和原则
4.1 企业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4.1.1 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科学、合理规范企业业务支出行为。
4.1.2 坚持廉洁节俭。
强化作风建设,树立勤俭办企业
的良好风尚,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4.1.3 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4.2 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4.2.1 公务接待是指上级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省市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到企业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加会议、业务洽商等活动的接待工作。
1.公务接待应遵循“统筹管理、注重实效、热情周到、事前审批”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对接和落实。
所有接待事项,应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对于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当统筹接待。
接待安排坚持务求从简、厉行节约,按来访需求有针对性的安排接待,原则安排同级别领导和对口部门接待,陪同人员要按照实际业务需要安排,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精简陪同人员。
安排要周密,待客热情礼貌,尊重来宾的宗教、饮食、衣着、语言等风俗习惯,出行安排集中乘车,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2.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企业公务接待活动费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其他各部门(中心)原则不自行承接、组织接待,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
4.2.2 严格规范和加强企业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理。
企业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是指临时到企业所在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所到地交通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用。
1.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及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标准确定企业工作人员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1)国内差旅标准:
a.乘坐交通工具。
企业工作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b.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间.天
c.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原则上应当自行用餐,标准为
140 元/人·天(详见附件3),包干使用。
d.所到地交通费: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2)因公临时出国(境)标准:
a.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企业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b.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企业工作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c.住宿费:是指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企业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d.伙食费:是指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e.零用费:是指出国人员个人的零星支出。
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出国在10 天以内的,每人发放50 美元。
对于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境外推介会、路演、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等特殊情况,超过10 天的,从第11 天起,每人每天发放5 美元。
2.企业应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根据工
作需要严格控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次数、天数、地区数。
严格区分出国(境)处理本企业及出资企业境外子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实施“走出去”战略任务和考察性出访。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3.企业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不得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严禁借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之机
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4.企业应当将企业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据实报销费用支出。
不得报销与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开支,不得向企业驻外机构、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4.2.3 参考本市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高管人员:每月报销额度为300元,超额不补;四级岗位:每月报销额度为200元,超额不补;五级岗位:每月报销额度为150元,超额不补;六级岗位:每月报销额度为120元,超额不补。
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通信补贴。
4.3 强化监督管理
4.3.1 实施预算管理。
企业应将工作人员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
行等规定和程序,并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4.3.2 加强纪律监督。
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附则
5.1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单位:年月日
有限公司差旅费审批单
年月日
精选
有限公司出差补助费确认单
年月日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