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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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近年来,行政执法的频次和力度不断升级,执法文书作为传达执法决定和证明执法依据的主要手段,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牵涉到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

因此,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势在必行。

首先,行政执法文书应该符合标准格式。

行政机关的文件、公文等都有特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执法文书也不例外。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具备标题、文首、正文、文尾和署名等要素。

此外,文书还需注重版式平衡、字号统一、行距适当等方面的规范。

其次,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应力求简明扼要。

行政执法文书不是文学作品,写得翻翻滚滚的,反而会让当事人难以理解。

因此,行政执法文书应遵循“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原则,用清晰明了、简练明了的语言表述执法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易于理解。

第三,行政执法文书应注意依据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执法文书的出发点是为了传达执法决定和证明执法事实,因此必须基于权威依据和真实事实。

在涉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机关文件等方面,应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正确引用并附加具体规定和解释。

在涉及事实的部分,应遵循事实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对证据开展充分审慎的调查和认定。

最后,行政执法文书的审校应当严谨。

行政执法文书将直接涉及到执法依据和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可信度和公信力,因此审校人员应当执行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除了检查格式、语言、法律依据和事实陈述等方面,还需审查文号、修改痕迹、签章等方面。

行政文书需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签署,除了涉及文书本身的内容外,尚需检查文书是否准确、完整、符合法定授权并附加相应印章等方面。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涉及到格式、语言、依据、审校等多个问题,都需要认真把握。

制作一份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部门形象和增强政府公信力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及归档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及归档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及归档规范湖口县市容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及归档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本局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用语规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文书填写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外部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种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同时填写。

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出生年月日为准。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处罚和裁决等行政执法活动。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卫生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一定的条例和规范进行,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正和合法性。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写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下面,我将介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要求。

一、格式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统一的格式。

文书标题应明确,标明文书的种类、名称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对象。

文书的标题应居中,字体一般为宋体,字号为小四。

文书应有明确的编号,编号应由执法机关内部统一分配。

编号应包括年份、编号和起用法人等信息,以便于查阅和备案。

文书的时间应标明具体的年、月、日。

时间一般放在文书的上方,与标题呈左对齐。

二、内容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依据:应明确执法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和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定等。

2. 执法事实:应详细描述行政执法的事实和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

3. 法律依据: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规,以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依据,以及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决定。

4. 处理措施:应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查封、扣押等。

5. 监督检查:应明确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求,如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6. 违法行为的后果:应明确违法行为的后果,包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

7. 法律救济:应告知违法行为的对象有权依法申诉、上诉的权利和途径。

8. 执法机关信息:应载明执法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方便违法行为的对象与执法机关联系。

三、语言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应简洁、清晰、规范。

文书中的用语应明确、准确,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措辞。

文书应使用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避免使用生僻字、专业术语和外来语。

文书中的用词应注意层次分明,避免重复表述和含糊不清的描述。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相关的文书进行统一规范,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合法有效。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对于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卫生行业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文书名称、格式要求、内容要素三个方面,简要介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一、文书名称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根据不同的文书类型,应具有相应的名称,以准确表达执法的内容和目的。

一般来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应包含以下要素:执法机关名称、“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字样、具体的文书类型。

例如:“××市卫生执法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之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格式要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在格式上需满足以下要求:1. 文字: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文字,字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汉字笔画简化字和草体字。

2. 纸张:使用统一的A4纸或专用的法律文件纸张。

3. 编号:每份文书应有唯一的编号,编号由执法机关自行确定,一般按年份和顺序编号。

4. 页眉:应包括法定名称、文书名称,如果有多页,还应标明页数和总页数。

5. 页脚:应标明印章和日期。

6. 标题:标题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7. 分节:文书内容根据需要进行分节,便于内容的整理和查找。

8. 段落:每段文字应具有明确的主题,内容连贯,段落之间应留有适当的空行。

9. 号令:对于某些文书,如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可以使用编号条款的形式,以明确表示要求。

三、内容要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以确保文书的完整和规范性:1. 法定要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书应包含执法机关的名称、文书类型、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案由、事实、法律依据、执法机关的权力依据、处理结果等。

2. 事实依据:对于违法行为,应详细描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后果等。

3. 法律依据:应明确列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条款、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名称和编号。

行政文书的格式和样式规范

行政文书的格式和样式规范

行政文书的格式和样式规范行政文书是行政机关用于处理行政事务、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书面文件。

行政文书的格式和样式规范对于保证行政文书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行政文书的格式和样式规范,以帮助读者正确书写和使用行政文书。

一、行政文书的格式规范1. 纸张规格:行政文书一般使用A4纸张,尺寸为210mm×297mm。

2. 页边距:行政文书的页边距应保持一致,一般为上边距 2.5cm,下边距2cm,左边距2.5cm,右边距2cm。

3. 字体和字号:行政文书的字体一般选择宋体、黑体或仿宋,字号一般为小四号(12磅)或五号(10.5磅)。

4. 行距和段距:行政文书的行距一般为1.5倍行距,段落之间应保留一个空行。

5. 标题和页眉:行政文书的标题应居中书写,字号一般为二号(22磅)或三号(16磅),可以使用加粗或加大字体突出标题。

页眉一般包括行政文书的名称和页码,页码一般位于页眉右侧。

6. 段落格式:行政文书的段落应采用首行缩进的格式,缩进距离一般为2个字符。

7. 标点符号:行政文书的标点符号应符合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标点符号与前面的文字之间应保留一个空格。

8. 附件和页脚:行政文书的附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编号,并在正文中引用附件编号。

页脚一般包括行政文书的名称和打印日期,位于页面底部居中。

二、行政文书的样式规范1. 标题:行政文书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文书的内容,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词语。

标题应突出文书的性质和目的,便于读者快速了解文书的主题。

2. 正文:行政文书的正文应清晰、准确地表达行政机关的意图和决定。

正文应分段落书写,每段落应围绕一个主题展开,段落之间应有适当的过渡。

3. 条款和段落:行政文书中的条款和段落应按照一定的层次和顺序组织,以便读者理解和查找。

条款和段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之间用小数点分隔。

4. 表格和图表:行政文书中的表格和图表应清晰、简洁地展示相关数据和信息。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1. 引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是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记录和依据,对于保障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提高文书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确保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文书分类与命名2.1 按照执法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可分为现场执法文书、事后执法文书和特定执法文书三类。

2.2 执法文书的命名应遵循规范,并根据文书内容和目的进行准确命名,便于理解和查找。

3. 文书内容要求3.1 头部格式3.1.1 文件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格式应统一,符合行政文件格式规范。

3.1.2 文件标题应简洁明确,准确概括文书内容。

3.1.3 文件编号应按规定规范填写,并具有惟一性和时效性。

3.2 文书正文3.2.1 文书正文应明确执法事实、罪名、证据等要素,确保罪责明确,执法依据合法。

3.2.2 文书用语应准确、简明扼要,不得使用与法律规定不符的用语、术语。

3.2.3 文书逻辑严密,表述清晰,有条不紊。

3.3 结尾部份3.3.1 结尾部份应概括案件查处结果,明确处理措施,必要时注明法律条款和依据。

3.3.2 署名日期应真实准确,署名人员需具备相应执法资格。

3.3.3 文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确保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

4. 文书的书写与打印4.1 文书应使用纸质文书,打印字迹清晰、完整。

4.2 文书的打印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规定格式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排版。

4.3 文书打印使用的硒鼓或者墨盒等应具备合法购置的凭证。

5. 文书的保存与管理5.1 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文书管理制度,确保文书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5.2 文书应妥善保存,防止灭失和损毁,保存期限按照规定执行。

6.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附件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命名规范7.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路政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执法机关:指依法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或者相关单位;3. 执法文书:指用于记录和依据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书面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管理任务,它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它是执法过程中所制定并记录的文件,它具有法律效力,以此来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实际上,因为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不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严格执行,执法文书制作中的规范性不足、规范性走样等问题时有发生,给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公正与公信力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另一方面则具有政策的、法律的、文化的等多方面的因素。

从政策层面上来说,今天的司法行政部门越来越重视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开展了大量的规范文书编写的培训和专题研讨,力求提高执法人员的文书制作素质。

此外,由于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制观念,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也被更加重视。

同时,执法机关也被鼓励尽可能地简化文书内容,避免嵌套、词藻华美和行文繁琐等问题,以使执法文书更贴近实际情况、操作方便、读者容易理解。

执法人员应当意识到自己所制定的执法文书对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执行会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应当按照执法规定,认真地制定执法文书,切不可马虎草率。

从法律层面上看,为了避免执法不严,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规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和执法规定,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执法文书编写一定要履行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原则,在制定执法文书时不得有侵犯人权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存在。

此外,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执法规定采用符合行文规范的语言和格式,编制出尽可能简洁、精确的执法文书。

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应该采用规范、规范、标准化的手续,依据意义的严谨性、通俗易懂原则来编写文书,使得文书结构更为清晰、条理分明、文责清楚。

从文化观念的层面上看,应有增强职业素质的意识,加强执法文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的培训、宣传。

应该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观念,重视行文风范的培养与提高,让执法文书在规范化和标准化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基本要求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基本要求内容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重点内容解析1、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请大家不要浮现"扬卫消罚字[2022]第13 号"2、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 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文书书写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不能使用蓝色、红色等其他颜色的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

1、文书不得随意修改或者涂抹。

修改处要用杠线划去,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例1"该单位现场不能浮现出示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出示例2"该单位现场不能浮现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2、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 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送达对方或者需要对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问询笔录、告知书、决定书等文书。

〔2 目前的刻章有执法专用章、许可专用章、 "本件与原件相同"。

〔3 尽量少修改,修改处由对方当事人签章,不使用校对章。

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逐步取销校对章。

3、,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覆盖。

1、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应当在签字栏签名或者盖章。

笔录式文书, 需要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

2、当事人在场陪检但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要拍摄现场照片,将一式两联的笔录文书留置一份在现场。

例如,"备注:当事人张某全程陪同现场检查,但拒不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现将第二联留置于检查现场,照片4 张。

"3、当事人不在场,但由与当事人相关的人员陪检但拒不签名的, 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现场拍摄照片,笔录文书无需留置一份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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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2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

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

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第十四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

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

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

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

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

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

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

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七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八条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九条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三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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