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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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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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年的,视为歇业。 •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 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 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 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 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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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 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 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 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 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罚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 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 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ppt 60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ppt 60页)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
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
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
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
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己被吊销执业证
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
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
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
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
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责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
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50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50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 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 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 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 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 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 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6-14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 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 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
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 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 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 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 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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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 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 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 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 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 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 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 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 文件;未经医(士)、助产人员亲 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 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 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 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 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 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 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 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 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 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 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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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与许可证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需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证》。
许可证管理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执业许可证,不 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如需变 更执业登记事项,需向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疗机构的名称规范与标牌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 医疗机构概述 • 医疗机构设立与审批法律制度 •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 医疗机构财务与资产管理法律制 度
• 医疗机构监督与法律责任
01 医疗机构概述
医疗机构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医疗机构的定义和分类是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
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有关规定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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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规范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 医疗机构命名规范的规定,不得 使用误导患者的名称。
标牌管理
医疗机构的标牌应清晰、醒目, 标明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 和医生姓名等基本信息。标牌的 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03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
医疗机构岗位分类
根据医疗机构的业务需求 ,将岗位分为医疗、护理 、行政、后勤等类别。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评估制度,对新技术、 新疗法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风 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 医疗技术风险问题。
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文书 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
、保管和使用。
医疗文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课件-新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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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 别: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 (二)妇幼保健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 •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 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 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
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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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 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 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 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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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 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 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 批机关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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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 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 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 和动态监管。有关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令 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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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 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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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
则 1994年8月29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 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 (四)、(五)、(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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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申请个体
行医以及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22
开业者的资格
•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申请个体 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 医。
23
开业管理
• 个体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进行监督管理。
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
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
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
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
义发布广告。
19
4
医院的分类
• 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 (一)依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医
院、集体所有制医院、股份合作制医院及个体医 院; • (二)依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区 域,可以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 (三)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地方医院、军队 医院、企业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 (四) 根据收治病人的范围,分为综合医院 和专科医院两大类
• 药柜仅限常见病治疗和急症抢救药品。 • 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 • 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 • 不得自行加工制剂。对有特殊疗效的配方,由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指定有条件 的医药机构代为加工。代制药品应接受药政部门 的监督。
25
文件管理
• 个体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定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报告书和 证明书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7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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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 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 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卫 生 部
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 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 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技术规范
1.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 药品、器械与血液管理 母婴保健与计生服务管理 传染病与医疗废弃物管理 病历书写与管理 医疗事故及处理 诉讼与鉴定
医院。

二、人均住院费用 2013年上半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人均住院费用 为11717.2元,与去年同期比较,按当年价格上涨 3.5%,按可比价格上涨1.1%;二级公立医院人均 住院费用为5016.3元,按当年价格同比上涨2.5% ,按可比价格同比上涨0.1%,涨幅低于三级公立
医院

这次《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 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这一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 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 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 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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