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年9月11日)
并购基金中的同业竞争问题

一.问题背景
二.认定要素
三.解决方案
目录 CONTENTS
[1]
问题背景
问题背景
1 上市公司+PE共同设立并购基金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上交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2 基金一般架构
●平层基金:上市公司联合PE机构及其他资金方共同出资,不存在优先劣后之分。
●结构化基金:一般将基金投资人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
如上
市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专业投资机构出资作中间级,并由投资机构负责募集优先级资金。
增信措施:大股东为最大程度的扩大杠杆效应,通常会对优先级资金提供保本及收益承诺,从而参与到并购基金投资中。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中证协发[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047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指导,协会组织专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的基础上,编制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征求意见稿)》。
经先后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全体会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现予发布。
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自律规则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四、其他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以下简称《大纲(2012)》)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求,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大纲(2012)》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等部分。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说明一、为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系统学习、掌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特编印此书。
二、本书仅收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备忘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另编成册。
各上市公司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本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编辑,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修订情况对本书及时进行更新,更新后的《规则汇编》电子版可从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下载。
四、为便于了解备忘录的最新修订内容,本书电子版将对最新发布的备忘录在目录以及正文的具体修订之处以蓝字标示。
同时,本书后附所汇编规则的发布时间一览备考。
五、本汇编所收录的任何规则、细则、指引、备忘录等材料,旨在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查询、参考,本所不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作出任何保证。
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查询本所正式发布的最新官方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二○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特别规定、办法、细则、指引及通知1、信息披露 (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14)1.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18)2、公司治理 (2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22)2.2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5)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30)2.4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36)3、保荐工作 (39)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39)3.2 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60)4、退市 (64)4.1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64)4.2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69)5、并购重组 (86)5.1 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 (86)5.2 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88)5.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92)5.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97)6、再融资 (104)6.1 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104)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110)6.3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117)7、其他 (127)7.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证券上市协议 (127)7.2 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131)7.3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 (133)7.4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136)7.5 关于填报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及相关参数的通知 (140)第二部分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14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14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16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 (31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关联交易 (31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32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32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3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33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34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3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35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36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36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42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 (43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43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43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 (44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45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 (45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45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 (46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46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46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47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0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 (609)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 (613)附:中小企业板相关规则发布时间一览 (619)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16、19、21、28号已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股申购内控制度

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股申购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股申购业务流程,加强新股申购内部控制,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股申购是指远光软件(下称“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指定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的业务。
第三条 新股申购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仅限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A股的新股申购,不得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买卖,并严格控制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内控制度所指新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A股。
第二章 权限与分工第五条 公司进行新股申购,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条 新股申购资金额度控制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金额权限以内。
第七条 证券及法律部是公司新股申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成立新股申购小组。
其中财务部主要负责新股申购资金的划拨与核对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保密和隔离第八条 新股申购小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新股申购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股票买卖岗位分离;第十条 资金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并定期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负责新股申购的相关人员离职的,应在第一时间修改资金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新股申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四章 内部审核及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账户管理1、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新股申购。
2、选择券商的条件:原则上应是经证券业协会审批的创新类券商。
上市公司如何设计并购基金及具体操作模式

一、设立形式先说设立形式,因为可以顺带把GP、LP的概念解决了目前并购基金有公司制的,也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伙制的形式居多。
有限责任公司制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
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成本大大降低。
另外合伙制是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不像有限公司那样谁出钱多就听谁的。
还有收益分配的灵活性等等优点,目前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主要以合伙制为主。
举两个例子:1、公司制《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设立粤科顺络基金(公司型)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公司制《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告》二、概念说明接着上面的合伙制来说,合伙企业有两类关键人物就是GP和LP。
GP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内部管理,收取管理费并获得对应的投资收益。
简单地来说就是在家主事儿的。
LP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不参与内部事务管理,通过出资获得相应投资收益。
简单地来说就是光出钱不怎么干活的。
但是GP也分强GP和弱GP之分,也就是说GP在基金的管理中也不一定是说了算的,可能募集完资金后,后续的工作就全部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决定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前提下,拥有对所管理基金的各项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权。
负责决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建立。
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由LP派代表担任,那么GP相对来说就会比较弱势。
三、成立类型成立并购基金的目的不同,出资的形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并购基金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第一种:多家上市公司联合出资作为LP参与并购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年月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九月目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5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16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17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18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18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19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21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22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 (22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22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231)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233)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 (238)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 (243)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 (246)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252)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 (255)第7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 (258)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261)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 (264)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 (267)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269)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 (271)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告格式 (275)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276)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 (294)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 (298)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302)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305)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308)第20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公告格式 (312)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314)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320)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322)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 (324)第25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328)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 (331)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 (332)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 (334)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 (336)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 (337)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 (339)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341)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 (345)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 (348)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 (351)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 (353)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实施公告格式 (355)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 (357)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公告暨摘牌公告格式 (359)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 (361)附:备忘录发布时间一览.........................................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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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2015年9月11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本备忘录所指的合作投资事项包括:
1、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
2、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3、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
4、其他本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视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五)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从事作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专业投资活动时,不适用本备忘录。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进展情况。
(七)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建立有
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机制,健全信息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应视同上市公司的对外投资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但无论上市公司参与金额大小,均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参与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二)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应当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合作投资相关协议或具体说明材料;
3、董事会决议;
4、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拟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领域等。
如合作方为合伙企业,应披露GP、 LP信息。
如合作方为私募基金,应披露是否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包括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如有,应当披露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持股目的、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或减持计划);
3、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机制、会计核算方式、投资方向等。
如已形成投资计
划,应一并披露;
4、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和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等;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投资基金中任职、是否存在,如有,应当说明认购份额、认购比例、任职情况、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等;
6、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包括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调关系、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对外担保风险(如有)等;
7、合作投资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如是,应当说明是否已做出相应安排(如投资基金在收购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之后,上市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四)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除应当依据本备忘录第二条(三)项的规定披露专业投资机构基金情况、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包括签订时间、合作目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合作事项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等;
2、专业投资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或财务顾问、市值管理服务的具体领域、一揽子计划安排、费用或报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事项等;
上市公司应完整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的各项协议,不允许存在桌底协议。
(五)专业投资机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在公告时应同时说明与该机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六)专业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业务的,无论参与金额、比例大小,上市公司均应在方案中说明与该机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三、后续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应当及时披露如下进展情况:
1、拟设立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并完成备案登记或募集失败;
2、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3、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上市公司购买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的投资基金进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或购买专业投资机构推荐的标的资产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标的资产中的持股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和比例、受让标的资产股份的价格和时间、锁定期安排等;
2、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所有产品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时间、锁定期安排等;
3、上市公司、专业投资机构与标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以下进展情况:
1、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措施或计划安排;
2、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合作投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附则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