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股份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金卡智能: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45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0.15%;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7日;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5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具体情况如下: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2017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75万股,授予价格为16.03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日。
具体内容如下:1、激励方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03元。
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天津华夏瑞特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成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之日(2009年6月2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禁售义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 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崂 山风投持有公司的 333 万股将转持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将承继青岛市崂山区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1的禁售期义务,即自成为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日(2009 年 6 月 24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其中,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2008年度及2009 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均已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津华夏瑞特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成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之日(2009年6月2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向询价对象配售的672万股股 票自本次社会公众股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三个月。
星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1-08-05

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将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本次发行将于2011年8月8日(T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本次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市场在制度与规则方面与主板市场存在一定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规则、退市制度设计等,这些差异若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
3、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1年7月29日(T-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和发行人网址()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发行人自身的内在价值、未来的成长性以及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8.20
•【文号】上证公告〔2024〕24号
•【施行日期】2024.08.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上证公告〔2024〕24号
关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主
做市商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8月20日起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20日。
某证券公司资料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律师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3-1-2-5-3
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释义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金卡股 指 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审核、申报材 料制作、项目内核等阶段,其中,项目立项审核和项目内核为项目的审核环节, 其具体流程及规则分别如下:
(一)项目立项审核 项目立项是一个项目筛选过程,本保荐机构制订了《项目管理办法》,对项 目的立项审核程序进行规范,具体审核程序为:首先由经办业务部门对拟承接的 项目进行前期尽职调查,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搜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然后 由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会议审慎判断项目质量。经业务部门判断认为可 行的项目,在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后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报送包括项目尽调 报告、相关协议和其他补充材料等申请材料。立项申请由立项评估决策机构进行 审核,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的专业意见。经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审核通过的,准予 项目立项。立项评估小组成员包括保荐业务负责人、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 运营部负责人、资本市场部负责人、内核运营部合规风险控制岗、内核运营部工 作人员、经办业务部门合规风险控制岗。 (二)项目内核 项目内核是一个项目质量控制过程,本保荐机构制订了《项目内核管理办 法》,对项目的内核程序进行规范,审核程序分为项目内核申请、现场检查及预 审、项目内核会议准备、召开内核会议、同意申报等环节,具体如下: 1、项目内核申请 在完成申报材料制作后,项目组向内核运营部提出内核申请,并提交《招股 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初稿和财务资料等申报材料。 2、现场检查及预审 内核运营部在接受内核申请后,派出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产、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时间:YYYY年MM月DD日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代码]一、事件背景[背景介绍和基本情况,可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的行业背景和业务范围;2. 公司的发展情况和战略规划;3. 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二、事件内容[具体描述公司签订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的签署对象及背景介绍;2. 协议主要内容和具体条款;3. 协议的期限和履行方式;4. 协议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及预计效果。
三、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描述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可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签署后的具体实施进展;2. 合作方履行协议的情况;3. 相关合作的市场动态和潜在风险。
四、风险提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风险:合作方履行协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市场风险:行业竞争、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3.法律风险: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五、其他事项[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签订本协议的主要考虑因素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2.本次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财务影响;3.本次协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附件[列出附件列表,如协议全文、主要股东意见等]1. 协议全文;2. 主要股东意见。
注意:本公告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在修改时请务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确保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18号——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应提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日期。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说明公司股票首次挂牌上市时间,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目前股份总额和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公司上市后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还应说明方案实施时间及其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变动的影响。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1.逐一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包括法定承诺、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做出的承诺、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以及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追加的其他承诺等)的具体内容:(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可以不重复相关内容,仅声明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即可);(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如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新股上市公告书中对原所持股份做出的限售承诺);(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2.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公司应以表格形式逐一披露各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总数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并在“备注栏”对可能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的有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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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小额快速定向增发事宜1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或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2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按照前述《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的一般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