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汇编四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城市建设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桥梁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护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产生危险因素,如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等各方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和防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作业内容,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入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必要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施工现场排水、照明和通风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排水、照明和通风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作业计划与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防止材料损坏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2.06
•【字号】杭建市发〔2023〕329号
•【施行日期】202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3〕3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我委研究,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1.《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9〕37号);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14〕197号)。
上述文件自2023年12月6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
滨江区建筑修缮施工方案

滨江区建筑修缮施工方案一、外部立面修复外部立面的修复工作直接关系到建筑的外观和长期使用性。
我们将采用以下措施进行修复:清理表面:去除表面污渍、锈迹、油漆残留等。
修补损坏部分:使用与原材料相匹配的材料进行修补,确保外观一致。
重新粉刷:选择耐久性好、颜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涂料进行粉刷。
二、室内装修更新为改善内部环境和满足现代使用需求,我们将进行以下室内装修更新工作:更换损坏的墙面、地面材料。
更新照明系统,提高照明效果。
更新或重新布置家具,满足现代办公或居住需求。
三、基础设施维护基础设施的维护是确保建筑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
我们将:检查并维修电气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检查并维修给排水系统,确保正常的水供应和排水。
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良好的室内环境。
四、施工现场管理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我们将采取以下现场管理措施:设立明确的施工区域,确保行人和居民安全。
定期清理施工现场,确保环境卫生。
对施工进度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按时完成。
五、人力物力分配合理的人力物力分配是施工成功的保障。
我们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施工需求,合理调配人员。
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按时到达现场,满足施工需求。
六、质量与效率提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选用经验丰富的施工团队,确保施工技术过关。
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
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七、安全与耐久性保障我们将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并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建筑的耐久性: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人员和居民的安全。
使用高质量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的耐久性和稳定性。
在施工结束后,对建筑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安全标准。
通过本次修缮施工,我们旨在使滨江区建筑焕发新的生机,为居民和办公人员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环境。
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施工的高质量、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滨江区建筑修缮施工方案

滨江区建筑修缮施工方案1. 引言滨江区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建筑。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资源,滨江区决定进行建筑修缮工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滨江区建筑修缮施工方案。
2. 修缮目标滨江区建筑修缮工程的目标是保护和恢复历史建筑的原貌,提升滨江区的历史文化氛围,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
3. 修缮范围滨江区建筑修缮工程将涉及以下范围: - 历史建筑的外立面修缮 - 室内空间的重装修 - 保护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 - 老旧设备的更新和维护4. 修缮计划为了更好地实施建筑修缮工程,滨江区将制定详细的修缮计划。
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资金筹措滨江区将通过政府资金、企业捐赠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途径筹措修缮资金。
4.2 施工队伍滨江区将聘请专业的建筑修缮团队,包括建筑师、工程师、工人等,以保证修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3 修缮流程滨江区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建筑修缮工作: 1. 调研和评估:对每个历史建筑进行详细调研和评估,确定修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2. 设计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详细的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包括外立面修缮和室内空间改造等。
3. 施工阶段1:进行外立面修缮工作,包括清洗、修补、涂漆等。
4. 施工阶段2:进行室内空间的重装修工作,包括地板铺设、墙面装饰、家具布置等。
5. 结束阶段:进行最后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4.4 修缮原则滨江区建筑修缮工程将遵循以下原则: - 尊重历史:尽量保留原有建筑的历史特征和风格。
- 使用环保材料: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注重细节:对每个细节都进行精心设计和施工,打造精美的修缮效果。
-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修缮工作,增加社区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5. 修缮效果滨江区建筑修缮工程完成后,预计将达到以下效果:- 历史建筑外观焕然一新,恢复原貌,令人惊叹。
- 室内空间重新装修,提升舒适度和使用便利性。
- 保护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确保长期的使用寿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杭政办[2006]5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06〕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市建委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机关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四)到位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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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滨建监〔2016〕22号) (1)2、关于规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杭建科发〔2016〕215号) (11)3、关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贯彻实施竣工能效测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科发〔2016〕327号) (16)4、关于贯彻落实《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杭建工发〔2006〕551号) (18)5、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建〔2013〕2号) (20)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滨建监〔2016〕2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单位、监督组: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经审查的图纸施工1、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及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应到能评审批机构报重大变更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材料复验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各项性能指标等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现场抽样复验的检测项目及抽检数量按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表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三、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检验。
1、保温浆料同条件试块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
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测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3组。
2、墙体后置埋件现场拉拔试验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3、墙体保温板材粘结强度试验保温板材与基层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链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幕墙气密性能检测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平米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实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检查数量: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平方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完工现场检验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按以下规定抽样: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一下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2、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
按以下规定抽样: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
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
3、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分别是:采暖:室内温度、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供热系统的补水率、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通风与空调:各风口的风量、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空调机组的水流量、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配电与照明: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五、严格按规定进行能耗测评监测1、建筑能效测评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
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2、建筑能耗监测根据杭州市建委《关于规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要求:1)2011年9月1日起,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3)2016年5月1日起,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的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接入“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上填写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信息,并打印带水印的《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表》(附件1),提交给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接入,接入后试运行和调试时间为7天。
试运行和调试正常后,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合格,在“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上打印带水印《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附件2),盖章确认后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六、规范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各监督组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项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要执行专项验收,单独填写验收记录。
建筑节能分部专项验收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归入监督档案。
1、建筑节能分部专项验收记录。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4、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6、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一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
7、《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按第五段第二条相关内容规定的公共建筑应提供)。
8、需进场复验的材料质保资料汇总表。
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6年12月29日抄送:市建委工程处、市总站,区住建局。
杭州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6年12月29 日印发附件:1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表分项计量编码:附件:2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建节监接〔〕第号总号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和《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确认,位,由建设的“”,其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已接入“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项目分项计量编码:。
特此说明。
项目联系人:,电话:管理部门联系人:,电话: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月日注:本说明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达市建委,一份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建科发〔2016〕215号关于规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我委组织技术力量,开发建设了“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现就规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一)2011年9月1日起,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二)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三)2016年5月1日起,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二、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
三、实施依据和标准(一)法律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和《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
(二)技术标准1、《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8〕114号);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2013);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四、建设要求项目建设、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将“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纳入项目建设流程管理。
(一)设计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明确设计方案,系统图应明确一级及二级能耗节点;节能评估单位应对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进行评估;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审查系统设计文件落实情况。
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以下内容:1、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说明;2、低压配电系统图;3、低压配电干线图;4、配电设备、电测量及传输设备平面布置图;5、电测量系统及传输系统线路敷设平面图;6、用电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器接线原理图;7、用电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器线路对照表;8、设备材料表。
(二)施工要求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篇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内容,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
(三)系统建设验收和接入试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的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接入“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上填写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信息,并打印带水印的《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表》(附件1),提交给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接入,接入后试运行和调试时间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