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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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20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违约定金 的适用 及限制
《担保法司法解释》118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 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的,但 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 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证合同的不成立、无效及责任
(1)无效情形:《担保法》第8、
9、10、29、30条规定的情形 可撤销情形:债务人和保证人串通 欺骗债权人签订主合同和保证合同 (2)责任性质: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方式:赔偿损失
(4)责任承担:当事人过错程度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
1、追偿权,又称求偿权,是指保证人
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 还的权利。成立条件: 第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第二,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第三,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2、保证人的代位权
(六)保证责任的免除
1、主债权转让和主债务转移,保
证人的保证责任:约定大于法定 2、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 求时,保证责任免除 3、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保证的 情形下,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特 殊规定
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
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 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由债务 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 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易 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 反担保的担保人既可以是债务人, 也可以是第三人;方式是除了留置、 定金之外的所有担保形式;除其本 身特性外,适用担保的一般规定。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 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
的授权许可)、职能部门 注意: 1、“授权”的界定:书面特别授 权 2、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特殊规 定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和担保

民法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二、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衩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f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

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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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的效力
保全措施的效力是指其法律效力期间和范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效力期间通 常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1年内,其效力范围则仅限于债权人 本人。
02
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的概述
01
担保制度的概念
担保制度是指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 现,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使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
担保人或担保物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债务人无 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或担保物可以用来抵偿债务。
保全措施与担保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
买卖合同的保全措施
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增加其财产,从 而保障自身债权的安全性。
买卖合同的担保措施
担保人或担保物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买方无法支付全部或部分 价款时,担保人或担保物可以用来抵偿价款。
保全不当损害
债权人若保全不当导致债务人财 产损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债务人经营风险
过度保全可能影响债务人的正常 经营,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防范
审查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01
担保人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判断是
否提供担保
监督债务人经营状况
02
担保人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
保全措施增加担保风险
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担保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如债务人 资产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等,导致担保物价值降低或担保物 丧失,从而增加担保风险。
保全措施降低担保意愿
由于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导致担保 人的担保意愿降低,甚至可能拒绝提供担保。
担保对债的保全措施的影响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和担保
手段不同
债的保全主要通过代位权、撤销权等手段,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和调整;而债的担保 则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
法律效果不同
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债的担保则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 。
债的保全与担保的联系
相互补充
债的保全和担保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二者可以相互补充, 共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债权 人不得滥用撤销权损害债务人的合法 权益。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债权人 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实施有 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 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债的担保
02
债的担保概述
01
债的担保定义
债的担保是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
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特点
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其特点 是保证人需要用自己的信用和财产 作为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适用范围
保证担保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债务担保,如借贷、买卖、承 揽等。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定义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
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质押担保特点
质押担保也是一种物的担保,其特点是质押物需要移交给债权人占 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 偿。
质押担保适用范围
质押担保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担保,如借贷、买卖、承 揽等。
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定义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二十章担保物权-PPT精选

二十章担保物权-PPT精选

(三)抵押权的客体(抵押人提供的用 于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抵押财产)
1、抵押权客体的特点 (1)抵押的财产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
或该财产具有特定的范围。
(2)抵押的财产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
2、抵押权客体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可以用
来抵押的财产范围,具体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
问:
(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和录像机的行为是否 合法?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对于担保债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为全额担保,其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 权及利息、违约金、留置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 权的费用。
2、留置权对于标的物的效力
留置权对于债权的担保,并不限于留置标的物 本身,还包括标的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等。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标的物占有权; 2、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3、保管费用请求权; 4、留置物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不得使用、出租及在留置物上再设定
担保的义务;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五、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物灭失;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3、留置权人抛弃留置物; 4、留置权人拍卖、变卖留置物
抵押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实现抵押权时 严格依法定和约定的方式及程序,不得 损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甲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并办 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 乙,便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 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 的有哪些?(多选 )
A、 乙仍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不得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 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 丙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和担保案例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和担保案例

(一)代位权的概念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
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
利。(合同法第73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体现了债权效力的的
扩张,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源于法
律的直接规定,且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而 非诉讼上的权利。
4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偿能力是否为保证人具有提供保证的资格
或者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如果
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或者公民对外签订
了保证合同,此种保证合同能否认定为有
效?
26
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来看, 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因 而只有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人作为保证人, 才能实现这一目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得 出结论,保证人的清偿能力是保证人主体 资格的要件,或者是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 要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 力并不应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始终没有 结果。遂于1999年3月10日向法院起
诉,要求法院撤销乙与丙的行为,以归还自己的 欠款。
问:甲能否撤销乙与丙的行为?
8
(一)概念与性质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

通说认为兼具请求权与形成
权的性质。
9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异同:二者都是 法定的权利。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 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但二者 又有明显的区别:代位权针对的是 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 过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 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 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债的保全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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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6.2债权人的代位权-1
1、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 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法定权利。
债权1
债权2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权利。合同法73条限定于债权。广义上 可包括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撤销权、变更权等。 2)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基于继承、抚养、劳 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该权利有丧失的危险。债务人应 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 4)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但保存行为如时效中断、债权申报等可 以提前。 5)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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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6.1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 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 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 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 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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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 为了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律新设规定 了代位权、撤销权,合称为合同的保全。 因为这两项保全措施的设定,使得合同债 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突破了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一般情形债权人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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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1.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 抗债权人。(合同法解释一F18)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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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
保全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而担保则是一种法律担保措 施。
实施时间不同
保全通常在债务违约之后实 施,而担保则可以在债务发 生之前或之后实施。
风险承担不同
保全措施通常由法院或其他 有权机构采取,风险由国家 或债权人承担;而担保则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风险 由担保人承担。
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债务人违反保全措施,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违 反担保义务,担保人需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不得再处分其财产等。 • 债合同担保 • 定义和类型:债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类型。 • 设立条件:债合同担保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需要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担保、担保物需要
符合法律规定等。 • 法律效果:债合同担保的设立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
物的担保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 、质押等物权担保,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3
金钱的担保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金钱质权,以 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保障债权人利益的 实现。
债合同担保的实践
01
03
债合同担保的实践 应用
在债合同中,担保方式的选择和 运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 考虑。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 钱的担保等方式均具有不同的特 点和适用范围。
先受偿等。
展望
发展趋势
多样化发展:未来债合同保全和担保的方式将 更加多样化。不仅包括传统的保证、抵押等。 还会出现更多新型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的创新:未来债合同担保方式的创新将成 为一种趋势,如混合担保、浮动担保等新型担保方 式将会逐渐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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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能否对戊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 (2)乙能否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与行为和出卖行
为?
一、债的保全概述
•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 (二)债的保全的种类与作用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例题) •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 A.是有效民事行为
• B.是无效民事行为
•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 例题: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
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 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 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 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 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2003年司法考试 卷三第一题第7题)
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 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 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司 法考试卷三第二题第52题)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 【本章重点】
• 1.债权人的代位权; • 2.债权人的撤销权; • 3.保证担保; • 4.定金担保。
【司法考试要点】
• 1.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行使要求和
效力;
•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行使要求和
效力。
• 3.保证的成立、方式和效力; • 4.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 5.最高额保证和共同保证; • 6.定金的种类、成立和效力。
(2005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9题)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B.请
•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
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 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 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 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司法考 试卷三第二题第54题)
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
第三人
•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
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五)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担保
• 一、债的担保概述
•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 • 1.根据法律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担保可以分为
•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
公司为第三人
•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
合同无效
•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
合同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费用
• 例题: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
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 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 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 第二题第54题)
•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
位权
•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
代位权
•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一节 债的保全
• 【引读案例】
• 甲欠乙15万元人民币,乙多次催要,甲一直没有
偿还。后来,甲将价值4万元的面包车赠与给丙, 将价值10万元的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丁, 但丁对甲欠债的情况并不知情。同时,甲还享有 对戊3万元的到期债权,但甲一直未催要。若甲已 无财产清偿乙的债权,请分析以下问题:
•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
赔偿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 例题: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
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 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 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 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 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 例题: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
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 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 院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 第39题)
• A.裁定驳回章某起诉
• B.判决驳回章某起诉
• C.裁定对章某起诉不予受理
• 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
•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 例题: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
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 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 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 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二题 第51题)
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 2.根据担保的发生依据,担保可以分为约定担保
与法定担保
• 3.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
(返回)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 例题: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
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 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 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 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 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二题 第3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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