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加强特种作业相关工作者的安全意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防范事故的发生,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一)培训内容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需要包括以下各方面的基本内容:1.特种设备和工器具的特殊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2.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危险源识别及应急处理;3.人身安全防护用品选择和正确使用;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5.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6.手续、备案及证件的规定。
(二)培训方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培训班、集中培训、现场交流等,要保证培训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考核要求在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当涵盖培训的基本要求和实际情况,同时要有权威的专业机构出具考试合格证书,才能颁发特种作业证书。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特种作业证件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就此制订。
(一)申领条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特种作业证件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通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且考核合格;3.具有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工作经历;4.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证件有效期限特种作业证件的有效期限为2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重新领取特种作业证书。
(三)管理要求特种作业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伪造、涂改、盗用或者过期使用,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开展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督促,确保安全生产。
四、结论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规范特种作业证件的使用,减少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和保障作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叉车驾驶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由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特种作业类别,应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以确保其掌握跟从事作业相适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由专业培训机构编制,经安全生产部门认可后使用。
第九条培训课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讲师进行授课,培训机构应提供完备的实操训练设施。
第十条培训形式可以采用面授、在线学习、模拟训练等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一条每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并告知特种作业人员,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制定培训计划,及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培训计划的执行应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某些特殊情况下,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参加相关专业组织或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视为合格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以验证其安全技术培训的掌握程度。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九条理论考核内容应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
第二十条操作考核内容应涵盖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特种作业的重要环节,以验证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最新-30号令正式实施,此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背景特种作业是指对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有较大危害的作业,例如危险物品的存储、搬运、使用和运输,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技术水平,本规定制定了统一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促进特种作业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内容培训考核标准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标准和具体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其熟悉各种危化品的性质、特性、危险性等知识,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设备组成部分和功能原理,熟悉操作流程,了解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方法;对于高处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安全技术措施,适应空中工作环境,熟悉作业设备等。
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
培训考核内容及时更新本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将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纳入培训考核,使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得到持续的提升。
培训考核记录保存本规定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并在职工档案中第一时间保存。
对于自由职业特种作业人员,其个人应该自行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
培训考核机构资质为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质量,本规定要求培训考核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规定效力本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取代之前的版本。
同时,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并配合培训考核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特种作业行业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要求的严格程度是必要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复审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复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11.05•【字号】京劳职安发〔1996〕339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复审的通知(1996年11月5日京劳职安发〔1996〕339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为认真落实《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89〕第41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现就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复审范围:凡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人员,按证件签发日期(或复审日期)每满二年者均须参加复审,并换发副证。
二、复审内容:(一)审查实际工作业绩;(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三)检查身体健康状况;(四)劳动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主要包括本操作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安全技能的掌握情况;本工种作业事故应急处理,安全急救知识掌握情况。
三、复审程序:(一)凡持有《操作证》的人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前的两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复审申请。
(二)持证人提出复审申请后,经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其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由持证人到区、县劳动局或市属各局、总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的规定内容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合格者,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持证人或其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在证件有效期期满一个月内持《申请表》及《操作证》副证向原考核委托单位提出复审申请。
(四)考核委托单位在接到《申请表》后,可根据如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适当安排。
1.对需培训考试的人员,考核委托单位必须在10日内将培训计划安排通知本人,并在60日内按该操作项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完成培训和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安全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地下矿井设备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通过岗前培训、定期技能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岗前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原理;(二)特种设备的操作标准和工作程序;(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事故的预防措施;(四)特种设备的常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定期技能培训应当根据作业人员工作年限和技能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培训内容应当注重实际操作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培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培训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验。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定期技能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应的审查考核。
第十条审查考核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级、历史事故记录以及相关操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审查考核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一)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工作原理和操作要点等内容。
(二)实际操作考核应当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考核人员应当熟练、规范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体检、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技能培训,不得从事本人不熟悉或者资质不符合的特种设备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安全操作工具,保证作业过程安全。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 〕75 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 〕41 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考核人员应当向注册中心提交如下报考材料:(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和3 张1 寸彩色照片;(四)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一、市电力工业局系统以外的电工作业;二、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五、金属无损检测作业;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七、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前款所列各类特种作业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主管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
第四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必须出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
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不得超范围考核发证。
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一、年满18周岁;二、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备与本种作业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六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吊销其《操作证》。
第七条外地的特种作业人员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向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后,方可在本市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考核人员应当向注册中心提交如下报考材料:(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和3张1寸彩色照片;(四)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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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1号)
时间:2014-08-14 来源:【字体:大中小】【颜色:黑色红色灰色】【打印页面】【关闭页
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8日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
本市开设的特种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女50周岁(含)以下、男60周岁(含)以下;
(二)经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
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的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
化程度。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全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工作,合理设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点(以
下简称考试点),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组织本辖区内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工作。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考试点信息予以公示。
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审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12350)举报。
第二章考试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向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也可以直接到考试点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人须向考试点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四)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培训证明;
(六)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七)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
相应的特种作业,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文字材料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按照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公告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实操考试成绩由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现场评定。
理论或者实操考试不合格的,3个月内允许补考1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考试点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须经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开展实际操作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应当在申请人考试结束时,现场告知考试成绩,并于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于考试结束后,核定成绩,汇总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材料。
申请人可直接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也可以委托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集中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代理申请。
第三章审核发证
第十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损坏或者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申请表;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或者本人出具的书面损坏或遗失声明;
(三)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补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个人身份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告知理由。
第四章复审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由申请人向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表;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
(三)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培训证明;
(五)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按照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公告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于考试结束后,核定成绩,汇总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材料。
申请人于证件期满前60日内,可直接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复审、延期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集中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复审、延期复审代理申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复审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章、登记,予以确认;符合延期复
审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复审或
者延期复审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应当经重新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再
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情形,且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到有效期的,应当经重新复审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再办理
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仍不合格的,复审或者延
期复审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