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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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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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管道穿墙和穿楼板时打洞堵洞等工作内 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此项费用。 23、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定额中的成套卫生洁具 是否已包括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
定额中已包括成套卫生洁具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 24、室外管网执行什么定额?
仍按设计桩长增加 0.5m 计算工程量。 17、有锚筋需焊接的预埋铁件,如何套用定额?
应按焊接固定铁件相应子目计算。 18、设计要求的干铺聚苯乙烯板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否换算?
可以换算。 二、安装工程 19、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的干包式电缆头、热缩式电缆头及冷缩式电缆 头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如何使用?
第3页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办理,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的工 程量按新颁定额执行。
四、对执行我省现行定额及基价发现的有关问题解释和勘误将陆续在《甘肃工程造 价管理》刊物刊登,以便甲乙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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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5〕489 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改革建筑业企业规费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 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 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3〕19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14〕58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 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 效率,顺应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经研究决定,我厅不再对建筑业企业规费中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进行核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一事一核 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5月7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五月八日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违法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保证办案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药品违法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的权限。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应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也可以参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的同类自由裁量案例实施处罚。

会计经验: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

会计经验: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

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全面实行营改增后,餐饮行业也随之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作为餐饮行业来说,农产品是其成本的重要内容,餐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能否抵扣直接决定着其税负的高低。

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国家还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特殊税收优惠待遇,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也就是说,对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仅限于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及食用植物油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到底能不能抵扣?以什么合法凭据进行抵扣?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一、向从事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的进项抵扣。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但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对于直接向农业生产购买其自产的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买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

在收购发票的开具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作者:王越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5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同时,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销售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然不符合《75号文》的有关规定,无法抵扣。

而农产品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政策规定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那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领购普通发票?而一个连普通发票都不能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规范运营的。

另外,收购发票也有使用地域限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那么,在销售补票不算数、收购发票不能用的情况下,各省为了抵扣,出台了哪些变通办法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建议

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建议

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建议张艳【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发展建议,以期为提高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水平提供参考.【期刊名称】《农业科技与信息》【年(卷),期】2017(000)022【总页数】2页(P6-7)【关键词】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建议【作者】张艳【作者单位】甘肃省渭源县路园镇农业服务中心,甘肃渭源7482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7甘肃省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独特,气候条件复杂多样,并且有着较长的多民族聚居历史,孕育成了丰富的中药材资源。

经过多年的发展,甘肃已形成了特色明显的中药材生产四大优势产区:一是陇南山地亚热带暖温带秦药区,该区域主要种植黄芪、红芪、纹党、大黄、半夏、天麻、杜仲、款冬花等品种;二是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温带半干旱西药区,该区域主要种植党参、柴胡、黄芪、红芪、枸杞、黄芩、独活、防风等品种;三是青藏高原东部高寒阴湿中药藏药区,该区域主要种植当归、党参、黄芪、红芪、羌活、秦艽等品种;四是河西走廊温带荒漠干旱西药区,该区域主要种植甘草、板蓝根、红花、枸杞、麻黄、小茴香等品种。

同时,形成了以定西、陇南为主的中药材加工、销售、仓储等集中区域[1-5]。

2016年甘肃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29.07万hm2、产量115万t、产值超过100亿元,面积和产量均居全国第一。

甘肃省中药材种植逐步呈现出集中连片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的格局,一些中药材生产大县逐步凸显。

截至目前,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的县有12个,其中20万亩以上的县有5个、30万亩以上的县有3个。

同时,逐步建成了以岷县为主的优质当归基地、以渭源北部和陇西西南部为主的优质白条党基地、以文县中北部和舟曲南部为主的优质纹党基地、以陇西和渭源中部为主的优质黄芪基地、以宕昌和礼县为主的优质大黄基地、以瓜州民勤为主的甘草基地和以靖远、景泰为主的枸杞基地等一批特色突出的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生态环境保护举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题培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学法成效抽查。

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制定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甘卫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15]19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工信委、农牧局、食药监局: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号),促进我省道地药材种植、生产、加工等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打造甘肃道地药材品牌,扩大甘肃道地药材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食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岷当归道地药材标准(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9日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地药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质量稳定,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

第三条道地药材认定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生产道地药材的基地、从事道地药材生产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降低不合理的药品费用,减轻群众的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降低药品价格,节约采购成本,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长效机制,健全全省医疗机构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采购规范、药品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四)建立政府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的网上服务,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省市联动、部门协调、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一)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部门间协调配合。

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州)县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药品采购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公布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实现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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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
修改)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7月14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7号公告公布,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购销企业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和促进中药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商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中药材购销纳税人)。

对既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又从事中药材饮片加工的企业,则以其购销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占比在50%以上的适用本办法,不适用中药材饮片加工核定扣除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受理的资料或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依法即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使用《涉税事项调查表》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采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地址、仓储规模、行业代码和行业明细代码等。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中药材购销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银行账户账号的报备。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等规定及时办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注销时,需经税源管理部门检查清算后按程序办理,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线索的,启动稽查程序,经稽查部门检查处理后办理注销。

第三章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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