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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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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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管道穿墙和穿楼板时打洞堵洞等工作内 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此项费用。 23、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定额中的成套卫生洁具 是否已包括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
定额中已包括成套卫生洁具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 24、室外管网执行什么定额?
仍按设计桩长增加 0.5m 计算工程量。 17、有锚筋需焊接的预埋铁件,如何套用定额?
应按焊接固定铁件相应子目计算。 18、设计要求的干铺聚苯乙烯板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否换算?
可以换算。 二、安装工程 19、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的干包式电缆头、热缩式电缆头及冷缩式电缆 头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如何使用?
第3页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办理,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的工 程量按新颁定额执行。
四、对执行我省现行定额及基价发现的有关问题解释和勘误将陆续在《甘肃工程造 价管理》刊物刊登,以便甲乙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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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5〕489 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改革建筑业企业规费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 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 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3〕19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14〕58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 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 效率,顺应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经研究决定,我厅不再对建筑业企业规费中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进行核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一事一核 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关键字】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类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类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类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甘国税函〔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类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期省局在调研中发现,我省部分农产品经营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存在纳税人收购类发票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且带有一定普遍性,如违反规定跨省(区、市)或者在省内跨市(州)使用收购发票,收购类机打发票开票限额过高等,致使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风险增高,为农产品收购行业的税收管理埋下了隐患。

为强化普通发票管理,降低税收风险,现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明确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发票不得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使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甘国税公告〔2013〕2号)就省内跨市、县领购和开具发票的办法规定:纳税人不得跨市(州)使用发票,在所在市(州)内跨县(市、区)从事经营活动,临时经营期限超过30天的,按照跨市(州)管理,临时经营期限不超过30天(含)的,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开具使用所在地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各地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1.严格收购类发票使用的地域范围。

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实际收购业务发生地超出本县(市、区)范围的,一律在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赣国税函[2003]149号•【施行日期】200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149号2003年4月14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我们拟定了《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请各级国税机关结合当地情况,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附件: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保障水平,近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的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提高。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背景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也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

上述会议强调指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截止2002年底,我省城镇有17.76万登记失业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有100万,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有朋友问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的资料,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免税起征点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资料吧!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上调市国税三分局税源管理三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57号公告,从今年10月1日起,由国税负责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免税起征点从2万元上调至3万元。

张先生的营业额经国税部门核定为每月2.5万元,按照3%的增值税率,他每年可少缴9000元,这对于销售额并不大的张先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据测算,全市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42252户小规模纳税人中,月定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39129户,年核定销售额或营业额累计达34.44亿元。

按照新的免税政策,他们每年可免缴定额税款1.03亿元。

据悉,为了让企业及时掌握信息,国税部门将公告内容在全市代征点张榜公布,并深入企业广泛宣传和解读新政,让纳税人及时知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1、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1)生产销售货物和劳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2)提供应税服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注释: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该公告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代开的对象和范围在本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不含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购货方和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交资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一);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凭据等有效证明。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代开的对象和范围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且已在本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交资料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二);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承运人自有车辆等运输工具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或承包、承租车辆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营运资质的有效证件、复印件;5.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2、免征有关政府性基⾦范围再扩⼤。

3、与⾦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

⼀、⼩微企业政策有哪些⾃2012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公司的⼩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数。

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三、⼩微企业优惠项⽬(⼀)优惠政策(执⾏⾄2017年12⽉31⽇)1、符合哪些条件的⼩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增值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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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

【标 签】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起征点
【颁布单位】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甘财税﹝2011﹞76号
【发文日期】2011-12-07
【实施时间】2011-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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