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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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财税-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据财税政策,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地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并非皆可预征,房企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余额;四是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国家财税部门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执行则是依据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来进行。

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可清算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作出评估,根据项目情况、税收收入进度情况、清算审核工作安排情况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纳税人接到地税机关清算申报通知后,停止该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

笔者经归纳梳理,确认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的十种特殊情形,供房企纳税人计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参考和借鉴,避免财税风险。

情形一北京: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此外,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辽宁、山东、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均明确规定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二广州: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2006年5月26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经2006年5月12日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提请备案,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1. 背景土地增值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取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已经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结算和清理的过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有效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对于税务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都是非常重要的。

2. 清算流程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2.1 确定清算周期土地增值税清算周期一般为纳税年度或合同约定的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清算周期应当为一个完整的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在清算周期结束后,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结算和清理工作。

2.2 收集相关数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土地流转情况:包括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情况,需要确定涉及的流转方、流转时间、流转金额等信息。

•增值额计算:根据土地流转情况,计算土地增值额。

计算方法包括原值法、评估法、成本法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税率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2.3 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具体步骤包括:•计算土地增值额:根据选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土地增值额。

•确定应纳税额:根据土地增值额和适用的税率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2.4 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税收账户。

3. 清算注意事项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税收政策变动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动,清算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按照最新政策进行清算工作。

3.2 数据准确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需要保证准确性和完整性。

清算人员需要对数据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计算结果准确。

3.3 合规性审查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清算人员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清算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北京发改委立项辽宁发改委立项;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徽工程规划许可证宁波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销售许可证重庆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审批、备案项目(不许自行划分)吉林发改委立项;五证/竣工备案证江苏发改委立项;自行分期结合工程规划许可证厦门工程规划许可证大连企业会计核算单位(税局审核)广州整体开发、统一核算;销售情况会计核算/初始产权青岛国土、规划审批西安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湖北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南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各地法规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津地税地[2011]24号)四、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六、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八、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穗地税发[2006]39号)九、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十、厦门的规定(厦地税发〔2010〕1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十一、江苏的规定(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规[2012]1号)三、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十二、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十二、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7]77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十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十四、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十五、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十六、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7]145号)(2014年征求意见稿)十七、甘肃的规定(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十八、深圳的规定(深地税发[2005]609号)十九、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09]104号)二十、安徽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皖地税函[2012]583号)二十二、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二十三、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二十四、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问题,预征办法,清算工作【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甘地税办发﹝2010﹞1号【发文日期】2010-02-26【实施时间】2010-0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2008年12月,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1号)精神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甘地税函﹝2008﹞582号)第四项规定:“金融危机期间,暂缓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

一年来,这一政策措施对支持和稳定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平稳渡过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已达到预期目的。

根据目前房地产业发展的形势和税收管理的要求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符合党中央关于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的决策,有利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因此,现全面恢复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

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对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暂缓预征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要全部征缴入库,各地要做出征收计划,分期分批在2010年内征收入库;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

二、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

三、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函﹝2007﹞256号)规定确定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并对重点税源有关信息及监控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国税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提出了土地增值税改革的方案。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作为土地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 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建立健全的税收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推动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3.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

三、实施内容。

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2. 建立土增税清算机制,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清算核对,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3. 完善土增税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

4.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认知度和遵从度。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内容。

2.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3. 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开奠定基础。

五、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认识和支持度。

3.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4.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有效推进。

六、总结。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有效推进,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北京发改委立项辽宁发改委立项;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徽工程规划许可证宁波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销售许可证重庆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审批、备案项目(不许自行划分)吉林发改委立项;五证/竣工备案证江苏发改委立项;自行分期结合工程规划许可证厦门工程规划许可证大连企业会计核算单位(税局审核)广州整体开发、统一核算;销售情况会计核算/初始产权青岛国土、规划审批西安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湖北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南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各地法规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津地税地[2011]24号)四、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六、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八、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穗地税发[2006]39号)九、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十、厦门的规定(厦地税发〔2010〕1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十一、江苏的规定(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规[2012]1号)三、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十二、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十二、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7]77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十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十四、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十五、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十六、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7]145号)(2014年征求意见稿)十七、甘肃的规定(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十八、深圳的规定(深地税发[2005]609号)十九、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09]104号)二十、安徽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皖地税函[2012]583号)二十二、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二十三、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二十四、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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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问题,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甘地税发﹝2008﹞23号
【发文日期】2008-02-27
【实施时间】2008-0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提两抓”工作思路和“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挖掘税收潜力,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房地产行业经济收益的作用,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省局决定从今年三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为:符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所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

二、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内容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内容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转让房地产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在清算中不仅要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行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同时要对销售房地产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一并进行清算。

三、方法步骤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自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工作分三个
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一)成女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机构。

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性忠同志任组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征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涉外处、监察室、稽查局、直属局、发票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发忠同志兼任主任,相关处室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安排、政策解释、督促指导、联系协调、监督检查、行政复议、举报接待、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市、州局要相应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召开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经验介绍会。

对酒泉市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总结推广。

(三)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明确主攻方向,专题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以引起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争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和工作难度大,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取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为全省联动,整体推进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
(一)在全省范围同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各市州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项目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

(二)各地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检查监督工作。

各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对清算结果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敷衍了事以及举报核实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三阶段为工作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地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认真总结,包括清算的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增收的税款及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等,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借鉴酒泉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经验,打一场攻难克险的攻坚战。

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源泉控管作用,加强与公安、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网络,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大力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和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宣传。

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开展土地增值税宣传。

要通过制作土地增值税税收宣传提纲、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地税网站等媒体上进行深入宣传。

通过宣传,一是使社会知晓,二是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规定。

赢得社会各界和房地产企业的支持、理解和配合,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互相监督意识。

(三)要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分析研究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的情况和工作量的大小,抽调业务能力强、熟悉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的人员组成清算工作小组,对清算工作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确保此次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契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税源的监控力度和基础管理工作。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台帐,及时收集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资料。

使土地增值税管理日常化,达到整治一个税种,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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