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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海关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海关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和出入境管理中,海关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海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海关行政复议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进出口货物归类争议_____公司在向海关申报一批进口货物时,海关认为其归类有误,决定对该批货物征收较高的关税。

_____公司不服,认为自己的归类是正确的,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货物的归类。

海关根据相关的归类规则和政策,认为货物应归入某一税号;而企业则依据自身对产品的理解和相关行业标准,坚持认为应归入另一税号。

海关在作出归类决定时,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货物的实际特征、用途、成分等因素进行判断。

但企业可能由于对这些法规和标准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者在申报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说明,导致归类出现偏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货物的技术规格、用途、生产工艺、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归类情况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海关则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如果发现企业的归类确实有合理依据,可能会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归类。

案例二:海关行政处罚争议_____企业因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处以罚款。

企业认为罚款金额过高,处罚不合理,提出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处罚通常是针对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申报不实、逃避监管、侵犯知识产权等。

在确定处罚幅度时,海关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

如果企业认为处罚过重,需要在复议中说明自身的情况,如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以争取减轻处罚。

同时,企业也可以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海关的认定存在错误,复议机关可能会改变原处罚决定。

案例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争议_____品牌所有者发现市场上有疑似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向海关申请扣留。

海关处罚典型案例

海关处罚典型案例

海关处罚典型案例一、瞒报货物价值案。

有个小商贩老张,他觉得自己特别聪明。

老张做的是进口手表生意,从国外弄了一批高档手表进来。

他知道如果按照实际价值报关的话,得交不少关税。

于是,他就动起了歪脑筋,把每块价值好几千美元的手表,在报关单上写成几十美元的廉价电子表。

他心想:“海关哪能查得这么仔细呢?”可他低估了海关工作人员的本事。

海关在抽检的时候,发现这批所谓的“廉价电子表”的包装特别精美,而且打开一看,那做工和质感根本就不是便宜货。

经过专业鉴定,这就是老张企图瞒报价值的高档手表。

老张不仅要补缴大量的关税,还被处以高额的罚款。

老张那叫一个悔啊,本想偷鸡不成蚀把米,结果把自己的老本都快赔进去了。

二、夹带违禁物品案。

有个年轻的旅客小王,是个旅游达人,到处跑。

有一次他从国外旅游回来,在当地买了好多稀奇古怪的东西。

其中有一些当地的特色植物种子,他觉得特别好看,想带回来种在自家院子里。

可是他不知道啊,这些种子很多都是未经检疫的,可能会对国内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严禁携带入境的。

小王把这些种子就随便塞在行李箱的角落里,大摇大摆地过海关。

海关的X光机可不会放过这些小玩意儿。

海关人员打开他的箱子,看到那些种子就问他是怎么回事。

小王还一脸无辜地说:“我就带点种子回来种着玩,这也不行啊?”结果呢,小王被海关告知他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他不仅要眼睁睁地看着心爱的种子被没收,还被警告了一次。

要是再犯类似的错误,那处罚可就更严重了。

这可给小王好好地上了一课,让他知道出国旅行可不能想带啥就带啥。

三、伪报货物种类案。

有一家小贸易公司,老板姓李。

李老板为了多赚点钱,打起了伪报货物种类的主意。

他的公司进口一批化学原料,但是这种化学原料的关税比较高。

李老板呢,就找了个和这种原料外观有点相似的另一种低关税的化学原料名字,在报关的时候就写这个名字。

海关人员在查验货物的时候,发现货物的性状和报关单上写的不太对。

经过详细的化验检测,发现这就是李老板试图伪报的高关税化学原料。

法律案例走私(3篇)

法律案例走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走私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走私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揭示走私犯罪的特点、危害及法律后果。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我国海关在例行检查中,查获了一辆装载走私物品的货车。

经查,该车从境外走私了大量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等商品,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货车司机李某和其同伙张某被海关部门逮捕。

三、案例分析1. 走私犯罪的特点(1)跨国性:走私犯罪涉及不同国家,具有明显的跨国性。

本案例中,走私物品从境外流入我国,属于跨国走私。

(2)隐蔽性:走私犯罪往往采取隐蔽手段,如利用夜间运输、假报品名、伪装货物等,逃避海关监管。

(3)团伙性:走私犯罪往往由多个成员组成,分工明确,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

本案例中,李某和张某属于团伙成员,共同参与走私活动。

(4)多样性:走私犯罪涉及的物品种类繁多,包括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化妆品、烟酒等。

2. 走私犯罪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3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较轻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以罚款。

(3)民事责任:走私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走私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例中,李某和张某团伙走私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以下是对本案例的总结:1. 走私犯罪具有跨国性、隐蔽性、团伙性和多样性等特点。

2. 走私犯罪对国家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

3. 走私犯罪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预防走私犯罪的措施1. 加强海关监管,提高查缉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海关案例分析

海关案例分析

海关案例分析经批准某地举行国际商品博览会,展品及与展出活动有关的其他物品,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后,由主办单位向展出地海关申报进口,展出期间,部分展品被境内单位购买。

展出结束后,上述展览品,除复运出境及已被留购得以外,因修建、布置展台等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被展览品所有人放弃,部分展品被展览品所有人赠送给境内与其有经贸往来的单位。

1、下列哪些物品可按照展览品申报进境:*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中免费散发的与展出活动有关的宣传印刷品、说明书、价目表等*为配合展出,将在展览会上出售的小卖品*为展出的机器或器具进行操作示范,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的物品*展览会期间招待适用的含酒精饮料2、对于该批进境展览品所办理的海关手续,以下表述正确的是:*可使用ATA单证册作为报关单据*在展览品进口前,向海关提出暂时进境申请*向海关提供担保*小卖品应与其他展览品分单填报3、关于展览品和展览用品的进境许可证件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因不属于实际进口,免予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展览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展览用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的,进境展览品免予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否则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4、下列展览用品中在海关核定的合理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是:*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片,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5、在展览期间和展览结束后,展览品的各种处置,应符合下列海关规定:*在展览期间,部分展品被境内单位购买的,由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展览品所有人已申明放弃的一次性廉价物品,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有境内单位接受的,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展览品被其所有人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的赠送品的规定办理*展览品的各种处置如符合海关规定的,还需由主办单位向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甲(加工贸易B类企业)经批准从日本购进不锈钢材(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范围商品、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5吨,每吨价值1500美元,加工产品为手表表带。

报关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报关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2018年6月,该公司在向海关申报一批进口货物时,由于报关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导致申报错误。

具体表现为: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虚报,未如实申报货物数量,未按规定申报货物种类。

经海关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单位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值,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的数量、种类,应当如实申报。

2. 违规行为分析(1)申报价值虚报该公司在申报货物价值时,未按照实际价值申报,而是虚报价值。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虚假申报。

(2)未如实申报货物数量该公司在申报货物数量时,未按照实际数量申报,而是少报数量。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申报。

(3)未按规定申报货物种类该公司在申报货物种类时,未按照实际种类申报,而是未申报。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如实申报。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虚假申报的货物,海关可以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

(2)对未如实申报的货物,海关可以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

(3)对未按规定申报的货物,海关可以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该公司由于报关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导致申报错误,给海关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报关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确保在申报过程中能够准确、合规地履行职责。

海关法律责任案例(3篇)

海关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8年,该公司在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时,因违规操作,被海关部门查获。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虚报价格、偷逃关税等违法行为。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海关法律责任案例的典型代表。

二、案件经过1. 违规申报2018年5月,该公司计划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在申报过程中,该公司业务员王某为了降低关税,与报关员李某商量,虚报了货物的价格。

报关单上显示的货物价格为80万美元,而实际价格为100万美元。

2. 海关查获2018年6月,海关在查验该批货物时,发现货物实际价值与申报价格不符。

经进一步调查,海关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报价格、偷逃关税的违法行为。

3. 立案调查海关部门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扣押。

同时,对涉案人员王某、李某进行了询问。

4. 案件审理经审理,海关部门认为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报价格,逃避关税;(2)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影响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关部门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三、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关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偷逃的关税人民币18万元;(2)罚款人民币20万元;(3)暂停该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3个月。

2. 刑事责任经调查,王某、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走私罪。

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违规申报的危害本案中,该公司因违规申报,导致海关部门查获。

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此外,公司负责人和涉案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海关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案中,海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走私、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走私案件的分析,探讨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沿海城市海关在开展“蓝天2019”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特大走私案件。

涉案团伙通过伪造报关单、隐瞒真实货物信息等手段,走私大量高档香烟入境。

经调查,该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伪造报关单。

涉案团伙为逃避海关监管,伪造报关单,将走私香烟伪装成其他商品申报入境。

2. 隐瞒真实货物信息。

涉案团伙在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走私香烟的真实信息,以规避海关监管。

3. 大量走私。

涉案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秩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走私行为予以查处,对走私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对走私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1. 海关依法对涉案团伙的走私香烟予以没收,并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涉案团伙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海关监管。

海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严防走私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威慑力,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海关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海关案例分析报告

海关案例分析报告

海关案例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海关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案例研究探讨海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和挑战。

海关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管进出口商品和相关事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日益复杂和全球化的影响,海关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本报告将着重分析海关案例,以期为海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和启示,进一步提高海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案例一:走私冻肉案在20XX年,某国际机场海关接到线报,称有一批涉嫌走私的冻肉准备运往本国境内。

海关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涉案货物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经过一番艰苦工作,海关成功地在一批货物中发现了大量被伪装的走私冻肉。

综合证据,海关追踪到了涉案嫌疑人并将其逮捕。

此案一经公开,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1 案件分析该案件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海关的情报工作及扎实的目标停车能力。

通过分析涉案货物的特点和涉案嫌疑人的行为模式,海关成功地确定了目标,并最终追踪到了嫌疑人。

此外,海关在检查过程中采取了严密的措施,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对货物进行扫描和检验,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

2.2 存在的问题然而,该案件也暴露出了海关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首先,走私冻肉的情况表明,海关的检查和监管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次,涉案货物的伪装手法显示了走私者的高超技巧,海关在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方面需要不断提高。

3. 案例二:假冒知名品牌商品案某国境内的海关在20XX年查获了一起大规模的假冒知名品牌商品案。

经过调查,这批假冒商品来源于另一国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海关立即与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机构取得了联系,并共同开展了此案的调查。

3.1 案件分析此案的成功得益于多方合作和信息共享。

海关与知识产权方面的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到案件的最新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调查和处置。

此外,海关在辨别真伪方面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能够准确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

3.2 存在的问题然而,这起案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假冒商品的数量巨大,说明了假冒业务的蔓延程度令人担忧,海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假冒商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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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原告长江公司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共计4150箱,CIF价48675美元)到美国,委托被告义丰货代公司办理岀口运输事宜。

义丰货代公司签发了编号为YMLH850003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该提单记载:货物为290Z果汁黄桃罐头、150Z糖水黄桃罐头、290Z什锦水果罐头,共计4150箱,装在4个20英尺集装箱内,箱号分别为GLDU0343572/494547、GLDU0342215/494559. GLDU0343994/494541、YMLU2348880/494544,托运人为长江公司,收货人为VILLA MARIA PRODUCTS,到货通知人为LEGEND PACIFIC, CORP.,承运船、航次为“HANJIN BANGKOK”轮850E航次,装港青岛,卸港纽约,提单签发地为青岛,签发时间为1998年12月17日。

该提单抬头印制的公司需称为“LEGEND PACIFIC, CORP. ”,但其签单章载明“由Helen Ma (即义丰货代公司法泄代表人马红)代表青岛义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发。

其背而条款第一条规泄:本提单中的“承运人(Carrier)”指 LEGEND PACIFIC, CORP.:第二条规左:本提单有关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将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被告义丰货代公司称,英又将原告交于其的同一货物委托第三人台骅公司运输,其与台骅公司形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四个集装箱的货于1998年12月19日在青岛港装上“HANJIN BANGKOK ”轮,于 1999年1月31日到达纽约港,分别于1999年2月9日、19日被w MARINE TRANSPORTATION” 分两次提走。

长江公司则仍持有义丰货代公司签发的编号为YMLH850003的正本提单三份,其未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处收回货款,也未指示任何一方可以不收回正本提单就可以放货。

2000年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为100美元兑换827. 68元人民币。

原告长江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被告义丰货代公司及被告LEGEND PACIFIC, CORP.在客户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这批货让客户提走,造成原告至今无法收回货款并造成无法退税损失52330. 49元人民币。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该经济损失及其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的律师费用。

被告义丰货代公司辩称:根据本案中的YMLH850003号提单的背面条款,本案应适用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依据该美国法,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即为合法交货,并不需要收回正本记名提单:即使根据中国法律,原告未收回货款也是由于其贸易上的原因,被告义丰货代公司将货物交付记名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已履行苴义务,并未违约:即使是被告义丰货代公司违约,但其将本案所涉货物交给第三人台骅公司承运,是台骅公司未按照英指示交付货物,才直接造成英不能向提单持有人一一原告交付货物,所以台骅公司应承担因违约给义丰货代公司造成的赔偿提单持有人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的所谓“出口退税损失”与被告无正本提单放货并无因果关系。

被告LEGEND PACIFIC, CORP.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合法传唤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第三人台骅公司述称:被告义丰货代公司追加台骅公司为第三人无法律依据,因为义丰货代公司与台骅公司并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是一种货运代理关系:台骅公司同时又是UNITAINER SYSTEM FORWARDER INC.的代理,替它揽货,义丰货代公司的这票货即是台骅公司作为UNITAINER SYSTEM FORWARDER INC.的代理办理的。

I■审判」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江公司与被告义丰货代公司之间形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编号为BILH850003的提单即为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虽然该提单抬头为被告“LEGEND PACIFIC , CORP.” ,但该提单系被告义丰货代公司借用被告 LEGEND PACIFIC, CORP.的格式提单而签发的,本案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承运人的一方是被告义丰货代公司,被告LEGEND PACIFIC, CORP.在该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只是被告义丰货代公司的在美国的放货代理。

由于编号为YNLH850003的提单的背面条款第一条即将该种格式提单的承运人定为“LEGEND PACIFIC, CORP. ”,而该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被告义丰货代公司,所以其背而条款中第二条法律适用条款在本案中肖然无效,本案不应适用该法律适用条款所指明的外国法律,而应当适用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疋,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所以无论何种提单,承运人交付货物都必须凭正本提单,这也是提单本身所具有的性质:而承运人只有在见到、收回正本提单时才交付货物也早已成为国际航运惯例。

如果承运人违反有关提单的这一规定和性质,未收回正本提单将运输货物交付与非提单持有人,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义丰货代公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其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占有原告的出口货物,苴向原告签发了三份正本提单,当货物运输到目的港后,不管是由于其本身的原因,还是由于其代理的原因,亦或由于其他人的原因,当原告持有全部正本提单向其请求返还货物时,苴已无法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则其对于原告来说,已构成无正本提单错误交货,其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原告岀口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原告的损失48675美元及其利息:而原告请求按人民币计算赔偿数额,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可以予以支持,按本案判决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原告货物的实际价值为402873. 24元人民币,这高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彼告义丰货代公司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02542. 25元人民币及其自原告起诉之日一一1999年12月1日起到本判决确疋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请求的岀口退税损失,不予支持,因为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企业岀口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与海上货物运输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原告未能从其买方处收汇致英无法出口退税,与被告义丰货代公司的违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其本案的"律师费”,因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被告LEGEND PACIFIC, CORP.与原告没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义丰货代公司主张其与第三人台骅公司就同一货物运输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台骅公司未按照其指示交付货物,才直接造成其不能向原告交付货物,所以台骅公司应承担囚违约给义丰货代公可造成的赔偿原告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本院认为,被告义半货代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举iiEiiE明其与第三人台骅公司就同一货物运输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义丰货代公司的该主张,也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青岛海事法院于2000年5月30日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义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II内赔偿原告连云港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02542. 25元人民币及其自1999年12月1日起到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连云港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彼告LEGEND PACIFIC, CORP.的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义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匕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到如下三个问题:一、提单(运输)关系当事人亦即责任人的确定。

尽管本案提单抬头印制的公可名称为“LEGEND PACIFIC, CORP. ”,但其签单章载明由被告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代表该公司签发,则被告义丰公司为木案提单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无疑。

只不过是被告义丰公司借用了"LEGEND PACIFIC. CORP. ”的格式提单而己,则本案无单放货的责任即应由作为承运人的被告承担。

二、准据法的确定。

尽管本案提单背面条款第二条规定,本提单有关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将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但其背面条款第一条则乂规定,本提单的“承运人(carrier)” 是指“LEGEND PACIFIC, CORP. ”,惟该“LEGE ND PACIFIC, CORP. ” 并非本捉单的当事人,则捉单背面条款第二条即无适用的余地(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

随后,即应以法院地法即我国法确定提单的准据法。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而本案的主要为事人均是我国的,货物是从我国港口出运的,相关的证据大都分布在我国,等等,我国即是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该合同纠纷即应以我国法为准据法。

三、贵任的确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所以,在我国,无论何种提单,承运人交付货物都必须凭正本提单,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捉单本身所具有的性质。

如果承运人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必须凭单交货的规定,耒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运输货物交付与非提单持有人,则其即应当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9.冒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塑料2013年5月,青岛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一起冒用他人许可证件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案。

经查,临沂某公司在明知本公司无进口废塑料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私刻公章等方式冒用另一家公司的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PET塑料瓶(砖)260余吨,案值88万余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 名。

据介绍,为弥补国内资源短缺,国家对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许可证管理,相关许可证件严禁买卖和借用。

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的企业在废塑料加丄过程中会将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周边土壤和水源,为此海关总署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利用他人许可证件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

该案是相关问题定性后青岛海关查获的首起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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