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中国电子口岸

案例分析:中国电子口岸一、中国“电子口岸”建设的背景我国人世之后,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办事。
国际贸易在海关实现无纸通关方式在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已经比较普遍了,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也都积极提倡和推行无纸通关方式。
中国尽快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完善海关监管,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如何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严峻和紧迫的问题。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国际贸易而言,关键是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贸易效率决定市场,市场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
当前形势下,我国海关原有通关模式已不能适应企业国际贸易业务的需求,尤其是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对产品出口通关效率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必须进行改革。
从国内经济形势来看,我国的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对外贸出口的依存度已经达到23%。
近两年来,出口面临严峻形势,国家需要千方百计扩大出口。
海关实行无纸通关可以在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提高政府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方面有力地支持对外贸易,特别是扩大出口。
中国从1994年就已经开始在部分海关、部分企业试行了EDI无纸报关方式。
EDI报关,主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从有纸变成无纸,把报关电子化。
1998年12月启动“中国电子口岸”项目建设。
当时海关总署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开发建设国家口岸专网,利用中国电信宽带数据网,仅用三个月时间就建成运行了全国海关外汇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全国每一个县所有外汇局和银行,不论当地是否有海关机构,都能在本地169网上很方便地核验所有海关报关单底账,及时有效地遏制走私、骗汇、骗税势头,保护了国内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
海关专网的应用显示了政府上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1年11月,中编办正式同意海关总署设立两个新部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两个部门对“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等工作,并将货物运抵被告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港口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原告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3.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该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因此,从表面上看,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对此,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2)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构成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默认。
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然而,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3)原告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
针对以上因素,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被告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未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理期限。
报关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2018年6月,该公司在向海关申报一批进口货物时,由于报关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导致申报错误。
具体表现为: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虚报,未如实申报货物数量,未按规定申报货物种类。
经海关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单位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值,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的数量、种类,应当如实申报。
2. 违规行为分析(1)申报价值虚报该公司在申报货物价值时,未按照实际价值申报,而是虚报价值。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虚假申报。
(2)未如实申报货物数量该公司在申报货物数量时,未按照实际数量申报,而是少报数量。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申报。
(3)未按规定申报货物种类该公司在申报货物种类时,未按照实际种类申报,而是未申报。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如实申报。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虚假申报的货物,海关可以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
(2)对未如实申报的货物,海关可以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
(3)对未按规定申报的货物,海关可以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该公司由于报关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导致申报错误,给海关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报关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确保在申报过程中能够准确、合规地履行职责。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数据分析与风险评估案例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数据分析与风险评估案例海关工作人员对海关数据的分析与风险评估是确保国际贸易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准确识别高风险的进出口行为,提前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潜在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海关工作人员如何利用海关数据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
案例:某港口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分析进出口数据时发现,某家企业近期出口到某国的金属制品数量异常增加,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该企业通常只出口少量的金属制品,但近期出口数量急剧增加引发了海关工作人员的担忧。
因此,他们决定进一步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潜在的违法行为。
第一步:数据分析海关工作人员首先对该企业近期的出口数据进行仔细分析。
他们将关注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进出口商品类型:海关工作人员将仔细审查该企业出口的金属制品种类,确认是否存在违禁品或受限制出口的商品。
2. 出口目的地:他们进一步调查了该企业最近出口金属制品的目的地国家,比对以往数据,尤其关注是否出现了以往较少涉及的目的地。
3. 出口数量和价值:海关工作人员将对该企业出口的金属制品数量和价值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是否有异常情况。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最近几个月的出口金属制品的数量远远超过以往,而出口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一个国家。
这引起了他们的高度关注,认为有可能存在潜在的违法行为。
第二步:风险评估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海关工作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该企业是否存在潜在的违法行为。
以下是他们进行风险评估的几个关键点:1. 目的国家风险评估:海关工作人员将对该目的国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状况、贸易政策等因素,以判断该国家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或经济风险。
2. 企业背景调查:他们将对该企业进行详细背景调查,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法律纪律记录等,以揭示潜在的问题。
3. 可疑行为分析:海关工作人员将进一步追踪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交易伙伴等,以查明可能存在的可疑行为,例如偷逃关税、逃税漏税等。
海关税收征管案例分析(3)完税价格与汇率

人民币236403718.07元,兑付方式为通知行递延付款,固定到
期日为2009年3月13日,附加条件中显示信用证将在固定到期
日以美元支付。为在固定到期日将人民币转为美元,将使用以
下汇率:由开证行决定的固定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的人民银行
中间价。任何该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取都以按上述汇率折算的
等值美元支付。
❖
……”
❖ 争议的焦点:
❖ 本案中的成交价格,是人民币计价的价 格,还是对外支付的美元计价的价格?
❖ 海关总署司(局)函
❖ 税管函〔2008〕228号
❖ 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大豆成交价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 青岛海关:
❖
你关《青岛海关关于邦基三维油脂有限公司进口
大豆成交价格认定问题的请示》(青关税发
﹝2008﹞35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
❖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 《关税条例》规定:
❖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 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 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 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 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 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 价格的有关规定。
❖ 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常见商品名单》(以下简称《商品名单》)中 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 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 并提供相关材料。
❖ 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公式定 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 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 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
海关案例分析报告

海关案例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海关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案例研究探讨海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和挑战。
海关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管进出口商品和相关事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日益复杂和全球化的影响,海关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本报告将着重分析海关案例,以期为海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和启示,进一步提高海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案例一:走私冻肉案在20XX年,某国际机场海关接到线报,称有一批涉嫌走私的冻肉准备运往本国境内。
海关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涉案货物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经过一番艰苦工作,海关成功地在一批货物中发现了大量被伪装的走私冻肉。
综合证据,海关追踪到了涉案嫌疑人并将其逮捕。
此案一经公开,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1 案件分析该案件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海关的情报工作及扎实的目标停车能力。
通过分析涉案货物的特点和涉案嫌疑人的行为模式,海关成功地确定了目标,并最终追踪到了嫌疑人。
此外,海关在检查过程中采取了严密的措施,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对货物进行扫描和检验,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
2.2 存在的问题然而,该案件也暴露出了海关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首先,走私冻肉的情况表明,海关的检查和监管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次,涉案货物的伪装手法显示了走私者的高超技巧,海关在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方面需要不断提高。
3. 案例二:假冒知名品牌商品案某国境内的海关在20XX年查获了一起大规模的假冒知名品牌商品案。
经过调查,这批假冒商品来源于另一国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海关立即与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机构取得了联系,并共同开展了此案的调查。
3.1 案件分析此案的成功得益于多方合作和信息共享。
海关与知识产权方面的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到案件的最新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调查和处置。
此外,海关在辨别真伪方面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能够准确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
3.2 存在的问题然而,这起案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假冒商品的数量巨大,说明了假冒业务的蔓延程度令人担忧,海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假冒商品的监管。
报关案例分析.

4、对于15%受灾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 )。 • A、企业必须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 报告,并提供证明材料 • B、企业必须在灾后15日内向主管海关书 面报告,并提供证明材料 • C、如果该受灾货物货物内销,按最惠国税 率 • D、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 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 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
区别: 1、MB/L是船公司出的提单,只要有MB/L,任何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 接向船公司提货。HB/L是货代基于MB/L出的提单,需要在目的港的 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换取MB/L。 2、如果你想预付运费并快捷提货,就出MB/L,还可以省十几美金换 单费。如果你想控制货权、运费到付等,你就要出HB/L,货代可以帮 你做到这些,当然不是免费的。 3、如果你的货物不是整柜的,而是零散的货物,就一定只能出HB/L, 因为船公司是不会帮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会帮你分货。这种情况 只能出HB/L。
4、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规定的交货期生产不出来,上不了船, 那么你可以选择出HB/L,并且要求货代帮你倒签提单。当然这个也是 不正规的做法,所以一般要你出担保函。
案例 三 : 青岛某进出口公司货运经理小郭在刚刚从 事报关工作时经历的一件事情。那天下午4: 30份小郭接到一批需急速运到韩国去的货 物,而海关5点就要下班。请问在这种情况 下你会怎么做?
案例十:山东日照万顺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使用现 与新加坡星海贸易有限公司签约进口一批口XX 型号的聚乙烯(法定检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00吨用于加工成印花雨衣,每吨为CIF青岛990 美元。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境外发货有误,部 分料件没有及时到货,为确保履行成品出口合同, 经报主管海关同意,使用本企业其他进口非保税 料件进行串换。在加工过程中,由于没有印花设 备,万顺公司经报主管海关同意,将半成品交江 苏南通康龙胶印有限公司印花后运回。合同执行 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作内销处理。合同执行完毕, 向主管海关办理了报核手续。
海关任意估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8年,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
在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该公司根据自身经验,向海关申报了该批机械设备的价值为80万美元。
然而,海关在审核过程中,认为该申报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按照海关估价规定对该批机械设备进行了估价,最终估价金额为120万美元。
该公司对海关的估价结果不服,认为海关的估价过高,遂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关估价是否合理,以及该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海关重新估价。
一、海关估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条例》,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有权依法对其价值进行估价。
海关估价的原则包括:1. 估价应基于实际成交价格,如无实际成交价格,则根据市场价格、成本加利润、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 估价应考虑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用途等因素。
3. 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海关估价的具体过程在本案中,海关在接到该公司的申报后,首先审查了申报价值与市场价格的一致性。
经调查,海关发现该批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约为120万美元,而该公司申报的价值仅为80万美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随后,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以下估价方法:1. 比较成交价格法: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海关未采用此方法。
2. 市场价格法:海关通过调查,确认了该批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为120万美元。
3. 成本加利润法:海关未采用此方法,因为市场价格法已经能够确定合理的估价。
4. 其他合理方法:海关未采用此方法。
综上,海关根据市场价格法确定了该批机械设备的价值为120万美元。
三、行政复议的结果该公司不服海关的估价结果,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该公司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1. 该公司认为海关的估价过高,没有充分考虑该批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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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报关实务》期末复习题
1、台商王先生在浙江宁波开设了A、B两家服装公司,为降低企业成本,王先生有以下两点设想:
(1)只对A公司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报关权,如B公司需要报关时直接委托A公司办理;
(2)对A、B两公司都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报关权,聘用一名报关员办理两个公司的报关业务。
请问:王先生降低企业成本的以上两种设想是否可行,为什么?
2、大连某服装厂与韩国某纺织公司进行了服装与布匹的交换贸易,因为服装与布匹的交换同时进行而且价值等值,进(布)与出(服)相抵,所以可适用暂时进口报关制度。
请问:该笔贸易业务适用暂时进口报关制度是否正确?为什么?
3、2006年3月,中日合资大连电子有限公司在连投资时进口一套电子零件加工设备,共计价值200万美元,并且以外商投资物资减免税通关。
2007年9月,未经海关的许可,该企业将这套电子设备以150万美元转售给国内某国有企业。
2007年10月,大连海关知情后对其进行了处罚。
请问:大连海关是否应该对该企业处罚?为什么?
4、大连会展中心从日本进口展览品一批,展期为一个月,并以ATA单证为担保免税通关,一个月以后大部分展品运回日本,,只有两件展品遗忘在会展中心,之后会展中心以遗忘为由到海关作了退运手续,这两件展品仍可享受免税通关。
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1.你所谓的报关权是报关权还是进出口的经营权呢?如果是报关权,我认为不可能,因为作为企业所取得的报关权是自理报关权,没有权利为其他工厂报关。
因此,(1)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想将两个企业都申请报关权,而由一个报关员办理业务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报关员不可能同时在两个报关单位工作。
2.不可以的。
暂时进出口是指货物进境后最终出境,或者出境后最终进境,且未有改变。
你描述的情况均不符合,所以使用此笔业务不适用该制度。
这属于易货贸易的一种。
此交易实际上易货贸易,易货贸易进出口货物需按一般进出口货物进行报关
3.应该处罚.该电子公司一外商投资设备申请减免关税进口后,该批设备属于保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该公司在未经海关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销售给国内其他企业。
如果该公司以牟利为目的,那么应该属于走私行为,且涉税额高于25万元人民币,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未以牟利为目的,应属于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处货值5%—30%的罚款。
对于漏缴税款部分,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4.这个问题个人感觉应该可以免税通关,前提是查清楚上退运至日本的货物中确实没有这两项展品,但是针对上次出口的货物,应该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