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防高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我市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为预防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坠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对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设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重点加强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相关规定对劳保用品检查并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建村[2008]10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建村[2008]10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建村[2008]109号)四川省、甘肃省、陕西省建设厅:当前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正在积极开展灾后农房重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和服务力量薄弱,重建农房的质量安全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为了加强对农房重建的指导,提高农房质量和抗震性能,现通知如下:一、加强村镇规划对农房重建的指导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力量科学编制镇、乡、村庄规划,保障农房选址安全。

农房选址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农房用地布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证对外疏散道路通畅。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根据各地灾后重建的具体情况,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制定对农房选址安全、建筑抗震性能等进行许可审查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保障农房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农房设计服务各地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房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供建房农民推荐选择使用。

农房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要符合《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建村函[2008]175(JGJ161-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9号公告)、《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号)和《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SG618-1~4,建质[2008]112号)的规定。

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供应、习惯做法以及运输的实际情况,传统的砖结构、木结构、生土结构、石结构等做法在满足国家建筑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使用。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护耕地、保障权益的原则。

(三)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划与计划(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村民实际需求,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二)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区域。

(三)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三、申请与审批(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产权,是指村镇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村镇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表卡、帐册和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及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村镇房屋产权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代价压低检测费用。

二是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对合同的委托单位、检测价格、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信用等进行核查。

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三是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经检测机构盖章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二、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07年以前的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8件规章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未执行的23件规章宣布失效。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章(18件)序号规章名称1 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有专长人员办企业的试行规定2 成都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4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5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6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7 成都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8 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9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0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1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2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13关于加强成都市城市雕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意见14成都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管理办法15成都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16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17成都市城建监察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18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二、宣布失效的规章(23件)序号规章名称1 关于在我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脏乱差”治理工作的规定2 成都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4 成都市偏斗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5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6 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7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 成都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9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10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1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12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13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14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15成都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16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7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8成都市机动车拍卖管理办法19成都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20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1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22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23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txt老公如果你只能在活一天,我愿用我的生命来延续你的生命,你要快乐的生活在提出分手的时候请不要说还爱我。

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10日 15时50分 195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农业农村
“自建房屋”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571号
各灾区(市)县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建房质量监督工作,加强灾后重建农村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村镇居民自建房屋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6号)文件精神及《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以下简称“控制要点“)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5.12汶川地震灾后村镇居民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过程中所建房屋(以下简称“灾后建房“)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于灾后村镇居民统规自建和原址重建在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称为限额以上工程;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

第四条限额以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由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所属各质量监督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产权。

(三)村镇居民的统规统建房屋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五条限额以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方在开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开工备案,经审查符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国土要求,并使用不低于“控制要点“规定的最低抗震技术标准的施工图纸后方可开工。

(三)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建设方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同时应优先选择具有工程技术专业职称的专业施工人员或由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组织施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重点把好地基验槽、基础与主体、楼(屋)盖板、建筑材料四个环节的施工质量关;施工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控制要点“规定的最低抗震技术标准;检查后应及时填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检查记录表》。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中,乡镇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发现灾后建房存在随意变更承重结构、降低抗震措施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对质量安全隐患部位进行拆除返工,直到符合要求。

第八条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灾后建房工程质量进行巡回检查与督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督查单位整改。

对贯彻执行上级建设部门督查意见不及时、措施不力的乡镇,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村镇居民有权对灾后建房的质量进行投诉。

当建设、施工方之间产生房屋建设质量纠纷时,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方式,及时、就地依法妥善解决质量投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