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五、普通住房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的作用
•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成房市场[2005]2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成房市场〔2005〕2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近年来,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交易活跃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体来看,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是好的,但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无照经营、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经纪、咨询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包括房地产策划、营销代理,下同)机构备案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以下简称《资质备案证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其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标准。
二、实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咨询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
禁止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章。
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中,逐步推行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不得增设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删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成都房产规定

成都房产规定成都房产规定是指对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成都房产规定鼓励居民购房和租房。
根据成都市政府的规定,市民可以申请购房或租房。
购房者可以购买自住房或投资房产,而租房者可以选择长期租房或短期租房。
政府还鼓励购房者和租房者通过合法途径购房或租房,禁止违法行为。
其次,成都房产规定规定了房产市场的价格管理。
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房价应当合理和稳定。
政府将会进行房价监管,如果发现有房价虚高或恶意炒作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此外,政府还对房产开发企业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管,禁止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再次,成都房产规定涉及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
根据成都市政府的规定,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开发商在建设房产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划执行,确保建设的房产符合城市规划和规范。
此外,成都房产规定还规定了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合同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的产权必须是合法的,购房者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产权的情况。
购房者和卖方必须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最后,成都房产规定还涉及房屋安全和质量管理。
政府规定了房屋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的安全和质量。
政府还对房屋的验收和质量监管进行监督,确保购房者的安全和权益。
总的来说,成都房产规定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管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购房、租房、房价管理、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房屋交易合法性和合同规定、房屋安全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维护城市的稳定和安全。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定本规定,确立预售方案编制、报备、公示、执行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在编制、审核、报备和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成都市居民安居乐业和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成都市内销售的商品房,适用于市场主体在成都市范围内对商品房进行预售方案编制、审核、决策及执行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预售方案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是指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编制的规划设计、销售及后续服务等方面的计划,必须详细、真实、客观地反映该商品房建设情况、实际用地情况、开发企业资信、代建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能力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专门设立商品房设计、售后服务等专业部门负责。
在编制预售方案时,开发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后,经法人或者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后,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四条【预售方案报备】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后,必须依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预售活动开始前15日向有关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应当包括预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企业资信证明等文件。
提交这些资料应当注明真实内容,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如果有关部门对预售方案的内容不同意,可以要求开发企业进行调整,直到满足有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五条【预售方案公示】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并报备之后,必须在规定的媒介上向社会公示并公告3天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很最终购买者进行签约,公示应进行一定的时期,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公布相关信息,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及化解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风险防控工作目标在我市房地产领域征收出让、规划建设、房屋销售、房屋交付和经营使用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坚持“依法履职、分段负责、主动防范”原则,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建立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化解存量,严控新增,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风险防控工作措施(一)征收出让环节1.加强土地征收监管。
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禁止“未批先征”“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
强化征地补偿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标准,不得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推迟执行时间,依法按时对被征地群众补偿安置到位,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防止超期过渡安置。
做好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和司法强制搬迁程序机制,引入法律顾问对征地实施中的法定程序履行、协议签订、纠纷调处等进行全程指导。
做好群众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成房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1月11日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尊敬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市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包括房价上涨过快、房地产泡沫风险加大、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等。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市特发出本通知,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一、严格调控,控制房价过快上涨。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力度,严格执行限购、限贷等政策,遏制房价上涨的趋势,防止出现泡沫风险。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对于价格明显偏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房价合理,维护购房人的利益。
二、加强土地供应,增加商品住房供给。
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科学规划土地供应,加大对住宅用地的供应力度,促进商品住房的增加。
同时,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和土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的提高。
三、完善税收政策,降低购房成本。
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制度,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降低购房成本。
同时,对于首次购房者和刚需购房者,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减轻其经济压力,促进住房市场的需求释放。
四、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进房地产市场扩容,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力度,引入更多的投资主体,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能力。
同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开放程度,鼓励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扩容和发展。
六、加强政府作用,健全市场机制。
加强政府的引导和调节,建立市场机制,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
同时,加强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市场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我市房地产市场将能够实现平稳健康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黎东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
• 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从
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的人员。
上岗
• 从业资格或专业培训: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
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屋销 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业务。(目的:确保销售服务人 员在上岗时已掌握相关基础知识)
三、网上签约公示及投诉处理
拟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 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买卖合同。 已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 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 商品房已售。
• 合同变更及注销: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变 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 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 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 更手续。
信息披露
• 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在销售
(或提供经纪服务)房屋时,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或 提供相关信息供购房人查询的行为。
• 意义:减少因房屋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
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的方式
• “三栏一处一提示”: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特别提示包括如下信息:
(一)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 (二)项目周边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现行规划的主要信息等
周边情况(2010年12月10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项目); (三)项目不利因素; (四)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 (五)住房限购政策(住房限购期间提示); (六)相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七)其它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 登记造册: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应有计划地开展房地产销售
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 业培训合格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一 注册编号,统一胸牌。(目的:确保对销售服务人员的统 一规范管理)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具体为:证件公 示栏、文件(文本)公示栏(台)、房源信息公示栏、信 息查询处(商品房)、特别提示。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内容
• 一、证件公示栏应包括: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 (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五)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七)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书。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监督手段
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制度。通过网络、 报纸、电台和房产政务中心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公示监管查 处的商品房销售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完善企业 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布。
三、网上签约公示及投诉处理
• 禁止行为:(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统一
登记取得胸牌从业的;(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未按规 定佩戴胸牌或转借、冒用他人胸牌的;(三)房地产销售 服务人员为促成交易,进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宣传或 承诺的;(四)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违反其他房地产交易 管理相关规定。
• 监督措施:(一)房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
• 信息查询处应提供如下查询服务:Biblioteka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查询;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四)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五)《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住房限购期间提 供); (八)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网上签约制度
• 网上签约是指开发企业通过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
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将房源已定购、拟订合同、 已售(备案)等状态同步在网签系统中确认,完成网上签 约备案的过程。
• 网上签约各状态流程:
定购:商品房定购合同联机打印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定购 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 房已定购。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企业、经纪机构进行检查 ;(二)责令及时整改;(三) 记入信用档案;(四)行业内通报;(五)媒体曝光; (六)行业协会的惩戒机制;(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依法予以处罚。
• 行业协会的惩戒机制:诫勉谈话、书面警告、通报批评、
取消评优、媒体曝光、禁止聘用以及诚信扣分。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