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食药发[2018]32号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的通知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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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

药品和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

药品和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目录一、药品管理法概述 (3)1.1 药品定义及分类 (3)1.2 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4)1.3 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5)二、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规范 (7)2.1 药品研发规范 (9)2.2 药品生产规范 (10)2.3 药品经营规范 (11)2.4 药品使用规范 (12)三、药品注册与上市许可 (14)3.1 药品注册制度 (15)3.2 药品上市许可程序 (16)3.3 药品注册申请的条件和资料要求 (17)四、药品质量管理 (18)4.1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19)4.2 药品质量控制与检验 (20)4.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21)五、药品广告与互联网药品信息 (23)5.1 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规定 (24)5.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24)5.3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 (26)六、特殊管理药品 (28)6.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30)6.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31)6.3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33)七、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35)7.1 法律责任概述 (36)7.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7)7.3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38)八、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与监督 (39)8.1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主体 (41)8.2 药品管理法的监督机制 (43)8.3 违法行为的查处与救济途径 (44)九、案例分析 (45)9.1 药品研发和生产违规案例 (46)9.2 药品经营违规案例 (47)9.3 药品使用违规案例 (48)9.4 药品广告违规案例 (49)一、药品管理法概述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药品管理法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强化了药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经济、可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28
•【文号】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前次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并对业务管理工作文件中已明文废止的2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2.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注:2007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中载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85件规范性文件,本文不再列出。

2016药品经营培训-新版GSP-PPT

2016药品经营培训-新版GSP-PPT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 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 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明确了规范是药品经 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 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 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
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 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 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 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 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 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 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通知-成办函〔2017〕1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通知-成办函〔2017〕1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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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通知
成办函〔2017〕128号
金牛区、成华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市食品药品日常监管职能已下沉至各区(市)县。

鉴于火车站地区管理的特殊性,该地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事权目前仍保留在市级。

2017年3月1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备案、登记、行政处罚等事权明确赋予区(市)县级及以下属地政府。

根据依法行政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管、行政许可(县级事项)、行政处罚等相关事权调整至属地区(市)县统一负责。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牛区、成华区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履行火车北站、成都东客站地区食品药品属地监管职责;市食药监局不再具体承担该地区食品药品监管职能。

请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牵头组织协调,市食药监局与金牛区、成华区政府抓紧做好职能接转工作,确保交接期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正常有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结束——。

医药行业药品监管法规与合规培训

医药行业药品监管法规与合规培训

GMP认证概述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 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 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
的关键工序。
GMP认证的意义
确保药品生产过程持续稳定地生 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 药品,最大限度地保证药品的安
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GMP实施情况
我国自1988年颁布GMP以来, 已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了多轮 GMP认证和检查,推动了药品生 产企业的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
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向探讨
市场化定价
减少政府定价范围,更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形成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监测和监管
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异常波 动。
价格信息公开
完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价格透明度,引导消费者理性购 药。
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案例分析
智能化与数字化转型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
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医药 企业将实现智能化生产、数字化管理和精 准化营销等方面的转型。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医药行业的国际 合作与交流将更加频繁,企业需要积极参 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加强法规学习与培训
医药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药品监 管法规,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能力。
质量管理问题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 监督和检验工作。
经营环节合规要求
04
与检查标准
GSP认证及实施情况介绍
GSP认证概述
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简称,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的 一项重要认证制度,旨在确保药品在 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
GSP认证实施情况

15、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

15、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

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务院令(360号)20 12年08年15号;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20 04年4月1日);3、《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成食药监[2013]89号);4、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成食药监办〔2014〕160号)。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步:对予以受理的,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变更: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实际地址未变而改变街名、门牌号、核减仓库地址、减少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事项的,当场作出是否变更决定;2、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增加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事项的,连同受理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监管科,经药品监管科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将验收报告和申请审查表送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窗口;3、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科收到现场验收报告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申请人在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窗口领取相关批件。

三、审批条件应当具备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请材料(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可双面复印,申请材料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后,退回原件,存复印件;申报材料请使用A4规格纸填报)1、提交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网上下载: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首页——药品许可——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不得手工填写;2、指定委托书。

新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

新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

新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目录一、新药品管理法概述 (2)1.1 新药品管理法的背景和意义 (3)1.2 新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4)1.3 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情况 (5)二、药品注册管理 (6)2.1 药品注册的程序和要求 (7)2.2 药品注册审批流程 (9)2.3 药品注册变更和补充申请 (10)三、药品生产管理 (12)3.1 药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13)3.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14)3.3 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 (15)四、药品流通管理 (17)4.1 药品流通的定义和特点 (18)4.2 药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 (19)4.3 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和监管措施 (19)五、药品使用管理 (21)5.1 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 (22)5.2 医疗机构的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23)5.3 患者用药安全知识培训和指导 (25)六、药品监管执法与法律责任 (27)6.1 药品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8)6.2 违反新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9)6.3 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力保障机制 (30)七、案例分析与实践探讨 (32)7.1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 (32)7.2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借鉴与应用推广 (34)一、新药品管理法概述新药品管理法是我国针对药品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次新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与实施,是在总结过去药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药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新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的目的是普及新药品管理法的基本知识,提高药品从业人员对新法的认识和理解,确保新法得到贯彻执行。

本次培训主要涉及新药品管理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重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我们将深入了解新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为今后的药品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湘食药监市[2011]2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湘食药监市〔2011〕25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发挥电子政务的便民、高效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行政审批实施在线申报、网上审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上申请和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1、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筹建许可;2、核发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药品经营许可证》;3、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4、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换发《药品许可证》;5、药品批发企业(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6、药品批发企业(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二、启用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网上在线受理审批试运行期。

在此期间,申请人既可从网上进行申报,同时邮寄或提交纸制资料;也可直接到我局政务中心申报以上事项。

从2012年4月1日起,仅实行网上申报,纸制资料可邮寄或直接送我局政务中心。

三、申请资料的相关要求申请人申报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需要通过我局行政审批端口报送电子文档,同时向我局政务中心报送相关纸质申报资料。

各审批事项申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四、申请资料的传递方式1、电子文档报送。

申请人按照本通知《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办理和使用指南》(见附件2)的方法,开通我局电子政务系统的企业端口,将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互联网在线传递;此前已开通并使用了行政审批系统的单位不需再次开通新的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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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内容
二、换证和变更要求 (一)换证要求 2.2018年6月1日前开办的零售药店,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 可证》且同时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的其他情况, 按照本规定的“开办(核发)条件”换证。 3.经营中药饮片并开展配方的零售药店,申请换发《药品经 营许可证》时须配备中药学大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于2020年底前配备执业中药师。单 体药店开展中药饮片配方的须设置不少于15平方米的配方区, 配备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施设备。 4.经营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冷链药品的零售药店,在 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应配备驻店执业药师,同时配 置符合GSP规范要求的专用冷藏、冷冻储存设施设备,以及保 温箱或冷藏箱。相应经营范围载入《药品经营许可证》。
03 内容
一、开办核发条件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9)零售连锁企业可选择我市符合《四川省药品现代物流系统验收标准》要求的药 品第三方物流企业。 (10)连锁企业应具有独立且符合GSP规范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局域 网实现与门店互联互通,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实时统一管理。该系统应覆盖企业药 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配送、退货等各环节,并具有接受当地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的条件,能满足药品追溯相关要求。企业应配备1名具有 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计算机软件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专职 计算机管理人员,有关岗位人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连锁公司总部质量 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维护 及更新。
03 内容
一、开办核发条件 (一)人员资质要求 零售药店企业负责人(连锁公司直营门店与连锁总部企业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除外)为执业药师的,可兼一个药店的处方审核岗位。 2014年2月1日之前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可继续开展“执业药师远 程药学服务”,但须配备至少1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协助远程执业 药师在门店现场开展药学服务。鼓励此类企业积极配备驻店执业药师。 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 作为对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段的补充。
03 内容
一、开办核发条件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4)连锁企业总部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 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并对 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总部下发 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03 内容
一、开办核发条件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设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10家以上(含,下同)全资单体药店,或由成都市 行政区域内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方式组建为药品 零售连锁企业。 已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等品牌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 具有5家以上单体药店可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连锁企业总部 (1)连锁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所经营药品的知识;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法定代表人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可以担任企业负责人。
03 内容
一、开办核发条件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连锁企业门店(含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下同) (1)设立在县以上(指市区及县城,下同)的连锁门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 于80平方米;设立在县以下(指乡镇及以下地区,下同)的连锁门店,其经营场 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核准建筑面积为准,不含药店办公区、 生活区等其它功能区)。 (2)连锁门店的执业药师配备按照本规定的“人员资质要求”执行。连锁门店应 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品质量负责门店药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零售经营的知识。 连锁门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具体负责门店质量管理工作;连锁门店 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门店应 配备至少1名药学技术人员,协助执业药师(远程执业药师)在门店现场开展药学 技术服务。
03 内容
一、开办核发条件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连锁企业门店(含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下同) (3)经营中药饮片并开展配方的门店应单独配备驻店执业中药师,不得以远程执 业中药师替代。同时,应在店内设置不少于15平方米的配方区,并配备存放饮片 和处方调配的设施设备。 (4)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计算机并与连锁企业总部联网、药品销售票据打印机等 信息化管理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购进、收货、验收、储存、养护、 销售等各环节,符合GSP管理要求,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监管 的条件以及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有关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实施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远程审方系统, 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03 内容
一、开办核发条件 (三)经营冷链药品、血液制品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在申办《药品经营许 可证》时,应配备驻店执业药师,同时配置符合GSP规范要求的专用冷藏、冷 冻储存设施设备,以及保温箱或冷藏箱。冷链药品、血液制品经营范围须单独 申请并载入《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除血液制品外其它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 企业,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注明:生物制品(不含血液制品)。
03 内容
二、换证和变更要求
(二)变更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 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 不得变更许可事项。零售连锁公司总部变更按照本规定“开办(核发)条件” 要求执行,连锁门店及单体药店变更的具体要求如下: 1.2018年6月1日之前开办的零售药店,下列情况变更按照原开办条件执行。 包括:申请变更事项不涉及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变更的;企业负责人变更 情况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变更情况为连锁公司并购 重组的;经营地址变更情况为同址门楼牌号改变、规划调整、城市改造等原 因所致的。 2.2018年6月1日之前开办的零售药店,变更企业负责人、经营场所的其他 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开办(核发)条件”执行。 3.申请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并开展配方的零售药店,以及申请增加生物 制品(含血液制品)、冷链药品经营范围的零售药店,须按照本规定的“开 办(核发)条件”执行。相应经营范围载入《药品经营许可证》。
03 内容
二、换证和变更要求 (一)换证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公司总 部换证按照本规定“开办(核发)条件”要求执行,连锁门店 及单体药店换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2018年6月1日前开办的零售药店,下列情况换证按照原开 办条件执行。包括: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未申请变 更事项的;申请换证同时申请变更事项不涉及企业负责人、经 营地址变更的;申请换证同时申请变更事项涉及企业负责人、 经营地址变更但属于以下情况:企业负责人变更情况为个体工 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变更情况为连锁公司并购 重组的,经营地址变更为同址门楼牌号改变、规划调整、城市 改造等原因所致的。
02 适用范围
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均应遵守本规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3 内容
一、开办核发条件 (一)人员资质要求 连锁总部与其直营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可为同一人。 2014年2月1日后新申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 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每个新申办的零售药店(包括连锁公司门店及单体药店)必须配备在职在岗 1名执业药师,开办后3个月内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在本企业购买社保的凭 证,已在原单位购买社保并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年 月
成食药 发 [2018]3 2号成都 市药品 零售企 业审批 及监管 规定的 通知
2019 1
目 录
目的
适用范围 内容
01
目的
为促进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构建现代医药流通体 系,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 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13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修正公布施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 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03 内容
三、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 实施药品GSP,合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上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 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建立能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各项 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企业普通营业员应具有高 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能胜任所在岗位要求。 (四)用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场所应具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 证,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者 街道、乡镇(含社区)部门出具的证明。使用性质为住宅(或公 寓)、公众进入受限制范围内(工业园区除外)、违法违章建筑 等不得用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03 内容
一、开办核发条件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3)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具有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能力,有3年以上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 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 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中专或相关 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中药材的企业须配备 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验收人员;经营中药饮片并开展中药饮片配方的企 业,应配备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验收、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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