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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篇:民法学笔记民法学是指研究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也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本篇笔记将介绍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关系,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等问题。

民法学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人开始研究并系统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和原则。

中世纪时期,民法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

三、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基本原理与理论:研究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论和规则,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

2. 民事权利与义务: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合同权利等。

3. 民事责任与赔偿: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

4. 民法法律制度:研究民法的法律制度和基本规范,包括民法典、民法通则等。

四、民法学的主要特点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实践性强: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2. 立法性强: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往往直接影响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制定和解释相应法律提供依据。

3. 系统性强:民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需要全面和深入地研究。

4. 国际性强: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通常具有普遍性和国际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过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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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担保
法学专业
难点
研究生
侵权
遗产
笔记民 法学
考生
法学
合同
法律
中国政法 大学
总论
租赁
责任

物权
物权法
内容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考笔记》主要是针对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考生,套书包括5个分册,分别 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每本书都是对相应考研教材的提炼和综合整理,解析重点 和难点,紧扣考点,能够有效地提高考生的学习效五节特殊 侵权责任
第一节合同法总论 第二节买卖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租赁合同
第五节融资租 1
赁合同
第六节借款合 2

3 第七节保管合

4 第八节承揽合

5 第九节运输合

第十节委托合同 第十一节行纪合同
第十二节居间合同 第十三节悬赏广告
第一节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产的法定移 转
第三节遗产的意定移 转
目录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义 务与责任
第三节民事主体概述 第四节自然人
0 1
第五节法人
0 2
第六节非法 人组织与个 人合伙
0 3
第七节法律 事实
0 4
第八节法律 行为
0 6
第十节诉讼 时效与除斥 期间
0 5
第九节代理
第二节物权法基本 原则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一、引言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

本文将对民法学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汇总整理,旨在系统梳理该学科的精华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的知识。

二、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民法学的定义和范围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的学问,主要包括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制度、合同法、侵权责任、家庭法、继承法等内容。

2.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经历了法典时代、宪法时代和现代民法典时代的发展阶段。

现代民法学兴起于18世纪,主要包括德国民法学、法国民法学和美国民法学等学派。

三、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和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2. 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也可能无效。

四、民事权利与义务1.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内容民事权利一般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履行方式民事义务一般包括支付义务、交付义务、提供服务义务等。

履行方式可以是实物履行、金钱履行、抵押物履行等。

五、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要件、效力要件和合同的解释等。

2. 合同的种类和效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等。

合同的效力一般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保护。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学习民法的方法: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

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

为何?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

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

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

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

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

甲有父,乙有姐。

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

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

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

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

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

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二、具备稀缺性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四、具有合法性(3)民法的特征: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

最新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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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笔记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最主要区别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内容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

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都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

二、效力方面,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

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3、宪法的政治特征规范国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来保障公民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首先,保障公民权利。

就宪法内在原理而言,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宪法的外在作用而言,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来实现的。

4、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实质是指宪法的本质属性,即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它具体表现为宪法的政治实质和宪法的精神实质:一、宪法的政治实质,宪法的政治实质亦既是宪法的阶级实质,她是指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笔记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的整体结构,了解其严格的逻辑理论结构,重点要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可知民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

我们现在的民法是从古代的罗马法发展而来的,罗马法是奴隶制简单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诞生,罗马法复兴了,成为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1917年10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在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历史背景之下,在列宁同志的亲自主持制定之下,1922年颁布了《苏俄民法典》,它是社会主义时期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

我国现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来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之下的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

例,甲私自组织登山队攀登五千米以上的雪山,甲因种种原因未能亲自带领队伍攀登,他们约定甲在山下接应,并要求队员在约定的时间返回而不论其是否到达顶峰,出发后没多久刮起大风,到约定的时间后,未有人返回,甲带着帐篷等设备离开,后救援人员发现其中一名遇难队员(在校大学生)在约定的接应地点附近。

该学生的父母根据侵权行为中的违反生存共同体的相互扶助义务的不作为,即同舟无害救助理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登山队长甲承担民事赔偿,法院认为此为意外事件,甲可以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凡是攀登五千米以上的高峰必须经过中国登山协会的批准,这支队伍未经批准,违法攀登五千米以上的高峰,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又因为其是侵权行为中的意外事故即当事人预先所不能料到的,所以在当事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编民法学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政策和民事习惯等。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4、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法在那些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的说,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的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导因上具有复合性。

D、民事法律关系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关系。

E、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A、民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B、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C、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如下区别:a、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4、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称之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5、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主体均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6、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具体和特定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二、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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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庄建伟商法总论/第一章总论概述一、商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两种立法体例1、历史发展分三个阶段,着重大陆法系:1)第一阶段: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时间:11—15世纪末。

历史背景:①中世纪欧洲(11世纪后)农业发展快,农副产品多,从而带动其他产品,相对比其他产地丰富,不仅满足欧洲的消费量,而且有多余,从而促成交换。

②欧洲十字军的战争造成后果:A:消灭其他宗教;B:打开他地门户。

③当时盛行教会法与寺院法,当时商人交易不被认可,于是在商人圈里自发产生行业组织(基尔特组织),他的作用有两个:A:调解商人之间的贸易矛盾;B:将商人交易习惯编篡成册。

2)第二阶段: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

时间:16—18世纪。

历史背景:①国家开始统一,将割据状态的公国统一。

②技术前提。

16世纪后学者对商人群体开始着重研究,对商人习惯法一并进行研究,产生许多学术著作。

例如:法国路易十四颁布《陆上商事条例》。

3)第三阶段:现代商事成文法的产生。

两个标志:①1807年《拿破仑商法》,把原先单行条例汇总起来,相对具有系统性。

19世纪中叶前,欧洲各小国都随之颁布。

②1897年《德国商法典》,逐渐标志现代商事成文法完全产生。

2、立法体例,立法模式:民商分立,民商合一。

没有实质性商法典,只有形式性的单行条例。

商法典修改起来困难,单行条例修改起来方便。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形式发展,也大量颁布单行条例来弥补商法典的不足。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由营利性主体从事经营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总和。

1、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平等的商事主体间产生。

2、调整国家管理机关在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控制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社会关系,(例如:央行、工商管理局、税务局。

)是强制与被强制,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无协商可言。

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联系性1)包容性。

商法中有一大块内容被民法所包容,即调整对象的第一层次——平等的商事主体所建立的各种关系被民法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在这一领域中直接完全适用。

2)特殊性。

民法属于一般法,商法属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

2、区别点:1)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①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商事法律关系都是财产关系,若发生人身关系,也由民法调整。

②从法律关系性质看,商事法律关系都是有偿的,民法可以是无偿的。

③从横向纵向看,商法既有横向又有纵向,民法只有横向法律关系。

2)从归责原则角度看。

民法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确定。

即使民法中无过错原则,也是商事主体的行为对一般人造成的损失,调整的是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关系。

商法以无过错原则为主要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不讨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国家管理机关与商事主体之间原则也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例如:商事主体因违规受行政机关的处罚。

3)从法律规范形式角度看。

(讨论两大部门法的法律渊源构成)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包括习惯,商法除了法律、法规、司解外,商事交易惯例、习惯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例如:海难救助——| 协议救助:由受害方向另一方提出请求,就救助方式等作出协议规定。

| 纯海难救助:国际上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规定。

4)从国际性的角度看,世界各国的商法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趋势,而民法要保持统一性有一定难度。

商法中都是技术性、操作性规定,不涉及风土人情、历史文化背景,容易统一;而民法涉及风土人情、历史文化背景,所以要保持统一存在很大争议。

四、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

商法要在最大限度内保证商事主体的营利性。

2、技术性。

商法中很多规则没有伦理道德,风土人情等的支撑,由此特点带来国际性商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3、国际性。

国际统一性的趋势较明显。

商人习惯法无地域界限,16世纪商事成立法使商法变成国内法,而上世纪50年代许多西方学者提出应将商法变成国际法。

表现在:①商事仲裁应脱离本国的、本区域的法律体系范围,我国仲裁机构的权力比法院法官的权力大。

②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组织,商事机构,这些组织对商事条约、条例的制定起了很大作用,也促成了国际贸易发展。

③从现代商法构成角度来讲,国际商事条例、公约也促成了商法的国际性这一特点。

第二章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一旦商事法规作出严格规定,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类型和内容去从事活动,不能超出其创设和制定的范围。

1、商事主体类型(种类)法:不允许非法的创设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商事主体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商法对各种商事主体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有不同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旦确定了其内容,就不允许投资者变相更改或重新创设。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二重征税制:企业所得交税(企业盈利)和个人所得交税(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从2001年起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单项收税制,两者择其一。

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即交易机会平等,法律地位平等。

现在商法越来越强调商事主体发生交易时的实质性公平。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20世纪初时都注意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牺牲原先的形式意义上公平。

开始保护弱者的利益,许多国家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独采取法律措施注意保护消费者利益。

股份制公司成立董事会选举有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两种。

原来采用直接投票制,现在采用累计投票制。

三、保障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主体转换形式,货币——商品——货币要促使商事主体在交易时商事关系的流转速度。

商法在保障交易迅捷原则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商事行为中,相当一部分商事行为采用要式主义和文义主义。

1)要式主义:行为方式和程序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否则行为无效。

采用要式主义,双方当事人无需对行为方式和程序进行协商,只要按照要求去做,就能产生统一、有效的结果。

2)文义主义:当事人在进行商事行为时都要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一旦文字确定下来以后,作为以后法律争端解决的依据。

其他法律文件即使真实、合法、有效也不足以推翻当时的文字意思表示,即使当时确定的文字意思表示违背当事人意愿,也只能以当时文字意思表示为准。

2、短期时效主义(会有短期睡眠)督促权利人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

(例如:托运人的索赔权)3、定型化交易规则1)交易形态的定型:商法往往通过强行性的规定将某种交易形态定型化,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少,避免双方当事人就交易形态进行协商的时间,迅速促使了交易。

2)交易客体的定型:交易客体的特定化和证券化。

特定化:商事主体以特定标记标明产品,以区别于其他产品。

证券化:以有价证券进行交易,使交易便捷。

★四、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必须完成事实揭示义务(告知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不但交易无法完成,还会产生失权后果。

双方当事人都应有告知内容,实现最大诚信化原则。

(比如票据提示)商法对没有完成事实揭示义务,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往往认定为欺诈行为。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此原则的实现:1、强制主义:立法者用商法的强制性手段来监督、调控、管理商事主体,国家用公法手段来控制、惩罚一些商事交易,具体做法如下:1)商法往往用直接调控手段来管理商事交易。

我国任何商事主体都要建立商业帐本,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规定严格,他们规定大公司要建立帐本,小公司是否建立纯属内部管理问题。

2)商法对某些种类的商事行为也是采取直接的,强制性的调控方法。

对绝大多数日常的商事行为商法不直接进行调控。

3)现代商法逐步发展起一种法律的调控手段,对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多种法律责任追究方式。

(多种责任并存在一个违规上进行处罚)2、公示主义(P23):每一个商事主体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将商事行为向社会公示。

3、外观主义:在商法中凡是外在表现出来的内容,将来就此内容进行有效无效,权利义务的判断。

比文义主义范围广。

(例如:判断一张票据的有效无效,就从其外观上表现出来的内容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来判断,即使外观表现出来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也不予更改,这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利益。

)4、严格责任主义(P23)第三章商事主体/第一节概论商事主体:具有一定的商事能力(在民事能力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参与进行各种商事活动,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商事主体的构成条件:1、必须实施商行为。

把商事主体营利性的特征与其它组织行为、个人行为区别开来。

商事进行交易的行为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2、必须以实施商行为为其经常的职业。

必须经常的、连续的、一贯的进行,而不是断断续续的、偶然的,否则工商管理局可吊销营业执照。

(例如:偶然的交易行为,庭院经济/yardsale 只是民事交易行为,不是商事主体,也不是商行为)3、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日、韩商法典强调)商业辅助行为:受某个商事主体的聘用为其工作,是以他人名义进行的。

4、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标准。

(美国商法典强调)若一个人、一个组织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通常不被认定为商事主体。

第二节商事的分类93年公司法,97年合伙企业法,按照现代企业立法模式进行划分,产权结构、财产归属、责任认定都按此标准。

一、商法人1、定义:具有一定的商事能力,参与进行各种商事活动,能够独立享受权利,独立承担义务的组织。

2、商法人的范畴:1)公司2)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公司类企业最根本区别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有员工都是股东、投资者,而公司所有员工是雇员,不是股东。

3)尚未改制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这些企业还是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城镇企业法,农村企业法等。

通常是这三类,但从更广的意义上讲,还包括以下这些: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某些中外合作企业。

二、商合伙(P39)1、商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1)是否有协议的区别:民事合伙中可以有书面的,可以是口头的;商合伙必须有书面协议。

2)是否有名称的区别:民事合伙有无名称都可;商合伙必须有名称。

3)是否有登记的区别:民事合伙有无登记都可;商合伙必须要有登记。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责任各国都规定,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发生中负无限财产责任。

有两种立法:1)分担主义(以日本、法国为代表,为减少讼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时应按原先的合伙协议所规定的份额承担无限责任,无需承担其他合伙人的份额。

2)连带主义(以我国为代表):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

3、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的顺序:当一个合伙企业对外发生债务,债权人按什么方法进行追偿,有两种规定:1)并存主义:合伙企业债权人在进行追索时,可先追索合伙企业,也可先追索合伙人,也可以两者一起追索债务。

2)补充连带主义(将企业看成是有相对独立性的主体):只能先追索合伙企业,若在追索之后还有剩余债务,可以向合伙人个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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