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法学习笔记-精华大全

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

民法1.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1、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
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模式的方式表示,撤销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2、抗辩权:法定的抗辩权利,承认你对我享有权利要求,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我享有抗辩权,我可以依法律规定主张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的消灭。
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支配权:排他性。
包括物权、支持产权、人格权以及身份权。
此权利不要求加害方是否有过错,不要求受害方是否有损失,只要有损害即可。
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加害方有过错,受害方有损失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权利就是请求权)。
4、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5、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受托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这就是知识产权请求权。
该权利为支配权,不受松松时效限制,不要求受害方有损失,不要求加害方有过错,。
但是基于这个支配权产生的赔偿损失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加害方有过错,且有损失的才可以。
善意第三人只要停止侵害就行,不用赔偿损失。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一、引言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
本文将对民法学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汇总整理,旨在系统梳理该学科的精华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的知识。
二、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民法学的定义和范围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的学问,主要包括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制度、合同法、侵权责任、家庭法、继承法等内容。
2.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经历了法典时代、宪法时代和现代民法典时代的发展阶段。
现代民法学兴起于18世纪,主要包括德国民法学、法国民法学和美国民法学等学派。
三、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和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2. 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也可能无效。
四、民事权利与义务1.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内容民事权利一般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履行方式民事义务一般包括支付义务、交付义务、提供服务义务等。
履行方式可以是实物履行、金钱履行、抵押物履行等。
五、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要件、效力要件和合同的解释等。
2. 合同的种类和效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等。
合同的效力一般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保护。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1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监护人的职责:(预测题)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预测题: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属性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预测题: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预测题:各自的情形区别?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
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民法笔记详尽版

民法笔记详尽版.txt23让我们挥起沉重的铁锤吧!每一下都砸在最稚嫩的部位,当青春逝去,那些部位将生出厚晒太阳的茧,最终成为坚实的石,支撑起我们不再年轻但一定美丽的生命。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 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
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治为特征。
? 民法的语源:经日本作为中介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西方(德国和瑞士)的市民法(调整市民生活的法律,表现为一种形式完备的市民法典)。
而我国古代虽然各朝代都存在关于调整田、债、土、户、婚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都是以严峻的刑罚作为强制手段,从客观上不具备市民法的特征,因此我国古代实际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更不存在民法的语源。
? 民法即市民法。
民法的本质在于以和平的方式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商品交往所形成的习惯进行法律确认。
西方市民法是最具典型意义和制度价值的立法例。
中国民法继受和移植西方市民法,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日本创造了“六法全书”时期的民法立法成就,二是通过苏联创造了开创了社会主义的民事立法。
中国民法在制度结构和立法体系上属于市民法。
? 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⒈实质民法: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凡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判例乃至习惯。
不论名称,只要是规制市民社会关系的即为实质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典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即一般私法。
我国民法就实质意义而言,已形成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系列为主干、以关于民事生活的行政法规和关于民事生活的司法意见为两翼的民法立法格局。
⒉形式民法: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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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及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及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及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及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二、监护制度的意义:1、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2、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照顾。
3、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
三、监护的分类:1、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其顺序:(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
其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五章:法人*第四节: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含义: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三、法人设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设立中的法人1、含义:设立中的法人就是指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如公司筹备处.2、设立中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1)其权利能力仅限于必要的设立行为,凡超出设立行为的民事行为都不得实施。
(2)应当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而享有权利能力。
(将来法人不能够有效的成立,应由筹建人和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六章:合伙第三节:普通合伙其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是于有限合伙企业相对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其特征是:1、必须遵从企业设定的一般原则,依法进行登记,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合伙人基于合伙合同为经营共同的事业面对合伙作出的投资。
要求表现有:(1)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时没有最低的注册资本的要求.(注:公司有,即便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须达到人民币10万元)(2)对于合伙人出资形式没有限制.(可用财产权利出资,可用劳务出资)(3)在合伙人出资时间上没有限制,合伙人既可以在合伙设立时出资,也可以在合伙期间出资.2、合伙财产:是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累积的财产)所构成的。
三、合伙债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是指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连带: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四、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事务:合伙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人不再从事相应的合伙事务,但仍享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的管理权,如监督权,重大合伙事务决定权。
3、合伙企业内部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各个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并共同享有经营的收益.其分配规定如下:(1)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合伙人事后协商决定;(3)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协议且事后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1)竞业禁止的义务.(2)合伙人不得及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义务。
五、入伙及退伙1、入伙:是指合伙设立以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2、退伙:是指已经改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脱离合伙组织,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六、合伙企业的终止合伙的终止,指合伙解散,由法定原因出现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企业消灭。
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不具有法定人数满30天。
(至少2人)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其特征有:1、设立的特殊性。
这类企业一般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需要经过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成立。
2、业务范围的特殊性。
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通常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3、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的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章:法律行为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特征有: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公序良俗,因为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3、意思表示一句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二、意思表示的阶段(要素)五个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目的+效果意思+表示行为)1、目的意思:行为人对行为具体内容的明确认识2、效果意思:行为人使其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上效果的意图。
3、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理解的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发出1、概念:指表意人已经完成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2、发出的时间:(1)对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只要求表意人完成表示行为。
(2)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还必须针对受领人发出。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发出之时生效;2、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发出之时生效;3、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1)对话的意思表示,适用“了解原则”;(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适用“到达原则”。
五、意思表示的撤回及撤销1、撤回: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欲撤回意思表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意思表示或者及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受领人。
2、撤销: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后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
注:《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六、意思表示的瑕疵1、意思及表示不一致(1)有意识的不一致:①真意保留:A.含义:指表意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而表示其他意思。
B.构成要件:a)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b)外部表示及内心真意不符;c) 表意人的故意。
(法律后果: 原则上有效,但如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则意思表示无效。
)②通谋虚伪表示:A.含义:表意人及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这种行为通常用来欺诈第三人,如债权人、担保人或税务部门。
属于无效行为.B.我国民法只规定了“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两种行为均无效。
(2)无意识的不一致:错误①错误的构成要件:A.内心意思及外部表示不一致;B.表意人不知此种不一致;C.错误系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所致;D.错误具有严重性,足以影响表意人的意思表示;E.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准。
②错误的法律效果:A.可撤销;B.信赖利益的赔偿。
(注: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在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及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①含义: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限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