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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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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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概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概念认定:产品有缺陷、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免责事由: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不能发现 形式: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惩罚性赔偿 诉讼时效:2年、10年责任竞合高度危险责任:概念、认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诉讼时效:3年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归责原则概念物件损害责任 认定:不同物件致人损害采不同归责原则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监护人责任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行为、损失、过错、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医疗产品侵权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类型、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内容:主体、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 校园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校园伤害责任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概念、责任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各类侵权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本章所述14类侵权责任,除特殊侵权责任外,还有一些构成要件上没有特殊性、新出现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故称各类侵权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42.1复习笔记一、数人侵权行为概述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构建了我国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

《侵权责任法》对该体系进行了修正,不再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行为直接结合和行为间接结合;并将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①行为共同说。

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②意思共同说。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5.1复习笔记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概念(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3)合同解除的分类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a.单方解除,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a.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在法定解除中,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一般法定解除;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相似,都是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

但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2.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①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解除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②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因合同的性质不同,对迟延履行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否有不同的限定:a.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b.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是分离的。
c.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
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
①合伙企业
2006 年 8 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总则一章,对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明确
的规定,从民事主体方面看,其主要内容有:
a.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②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主要表现为:
a.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
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b.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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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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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伙财产的构成:a.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c.依法从
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②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来自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③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需要对合伙人
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a.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
包括退伙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
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3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③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26.1复习笔记一、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与性质(1)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缔约过失责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被归入违约责任中,也曾被纳入侵权责任体系内,但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在我国法上宜为独立的制度。

(2)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相互洽商,最后是成交。

缔约过失责任体现的是法律对整个交易过程的全面保护和规制:①对成交的保护通过赋予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责任的途径达到目的;②对接触磋商的保护通过赋予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之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完成任务。

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①恶意缔约,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

③违反人格和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2)《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其他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①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②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③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④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⑤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⑦合同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⑧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及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所有权1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1)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包括:①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②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③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④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

⑤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物可以行使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2)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3)收益,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①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②利润是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4)处分,是决定物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①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

3.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1)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说明的是所有权反映的经济性质。

但是,所有权制度是独立于所有制的法律制度。

(2)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不是说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与所有制的表现形式相同。

所有制表现为某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具体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所有权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物的特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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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瀛民法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 (3)民法概述 (3)民法的基本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 (6)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9)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12)民事权利主体——合伙 (15)民事权利客体 (17)民事法律行为 (18)代理 (29)第二编物权 (37)物权概述 (37)物权的效力 (38)物权法的原则 (40)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及物权行为的效力 (41)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45)所有权 (48)共有 (51)用益物权 (54)担保物权 (58)占有 (62)第三编债法 (65)债的概述 (65)债的履行 (67)债的担保概述 (69)债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71)债的担保——保证和定金 (73)债的移转 (78)债的消灭 (83)债法分论——不当得利之债 (85)债法分论——无因管理之债 (87)第四编债法分论——合同法 (89)合同概述 (89)合同的订立 (90)合同的容和解释 (9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92)合同变更和解除 (95)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97)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100)各种合同 (108)第五编继承权 (112)继承权概述 (112)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15)遗产的处理 (116)第六编人身权 (117)人身权概述 (117)人格权 (118)身份权 (119)第七编侵权行为 (122)侵权行为概述 (122)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23)共同侵权行为 (128)特殊侵权行为 (129)侵权责任 (131)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概述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围和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容)。

②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③平等性质。

④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的方式和手段。

民法调整方法的种类:⒈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的本质作用,在于用法律的手段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生活关系的合法性,并予以法律保障。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使他们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生活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⒉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以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

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间的利益。

⒊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到达完满状态。

在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欠缺时,如果该缺陷已经影响了行为成立的根本基础,则将该行为予以废止。

但是,如果行为缺陷较小,则可依法进行补充,使之完善并发挥应有的效果。

⒋通过对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对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即将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经济补偿的方法,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正常化、社会关系秩序化。

对于行为的制裁,民法一般采取强制性规。

【民法的本质】⒈民法是权利法。

如果法律体系实行权利本位,则多授权性规(即对权利的确认);如果实行义务本位,则多禁止性规(即对行为的限制)。

民法的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正常者总是居多。

因此,民法的重点在于对民事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民法规中,授权性规占主要地位。

同时,民法也注重对不正当行为的制裁,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但这些规定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补充性、预防性和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⒉民法是私法。

一般而言,我国主要根据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程度和方式来划分公法和私法。

凡是以国家的直接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公法;凡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私法。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①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能够参与市场竞争。

②对于市场经济关系,国家除必要的宏观调控之外,一般不进行直接的干预。

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意志独立,保护民事主体个人的独立财产权利和利益,从根本上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⒊民法是人法民法作用在于规“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通过这种规来建立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

所以合理确定人的行为标准,实现对人的关怀,是民法的根本使命。

①民法尊重人的意志自由和合法行为的结果。

民法承认民事主体是合理地、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每一个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因此,民法注重保护交易程序的公平,反对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胁迫行为。

但是,民法不强求交易结果的绝对对等,对当事人在交易中获利的程度,一般不加干涉。

只有当交易结果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民法才予以干涉。

②民法在社会公共利益许可的围,给予民事主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放任民事主体自行创设其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个人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好的发挥。

③现代民法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民法对于保障人的尊严,保障人民生活的自由、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的要求:①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

②从立法的角度,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的出发点)。

③“行为立法”的原则要求。

一切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其行为应遵守同样的准则(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围,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表现:①在合同制度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相对方的自由);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价值:①它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

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

②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非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质。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能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以维护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容的规则。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

它要求:①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

②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③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主要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与失衡。

它主要是对于权利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必要限制。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含义:①民法在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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