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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始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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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始密码西安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是多少?西安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111111西安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流程贷款对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他城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房屋购买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申请条件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异地贷款:(一)申请人或配偶具有西安地区户口(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请人或配偶在西安地区长期工作或居住的(需提供一年以上西安地区完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或持有西安地区居住证)。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正常;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3.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中近5年内不超过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违约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4.同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贷款规定。

所需资料(一)外地市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办理异地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2.借款人近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加盖缴存中心或缴存银行的公章(或业务章);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4.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6.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7.购房首付款证明;8.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9.办理异地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本地缴存职工在外地市购房办理异地贷款开《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时需要提供的材料:1、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表2);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贷款流程(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按照本规程第三项要求,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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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指负责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部门,其服务对象包括所有当地在职和退休的职工,同时也包括在本地陆续购房的居民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职责包括:收取住房公积金;解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定期进行公积金账户审核;发放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等。

如今随着中国住房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感兴趣,那么华旅游AI助手给大家整理了关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的相关信息。

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的作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联系方式。

由于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大量人群,有许多人需要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相关问题,比如公积金收取情况、贷款条件、账户查询等。

因此,一个准确无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非常重要,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广大的职工和购房者提供方便。

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的查询方法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西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待量也不小,因此,建议在查询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时,应该先了解其官网联系方式一栏是否更新。

第一种方法是查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电话号码。

在查询前,建议没有积累的职工或购房者在查询过程中准备好有效预约单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便核实个人身份信息,以此来避免信息泄漏或误传。

第二种方法是直接前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查询到准确的电话号码,建议直接去前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中心大学南校区,西工大创新港6号楼。

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用电话1、全市统一公积金查询热线:123292、网上申报热线:************3、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4、公积金咨询热线:************5、房屋贷款热线:************四、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流程1、职工或购房者在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的时间段,携带有效的预约单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该中心。

西安公积金封存提取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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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西安公积金封存提取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适用区域】西安市【发布时间】2007-01-25【生效时间】2007-03-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西安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西安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审批二、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政发〔2008〕21号)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14〕61号)四、办理条件1. 新设立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以前未办理开户的须予以补办;2.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银行基本账户、经办人等信息发生变更;3.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注意事项:1.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账户注销前,必须将所有职工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

3.经办人提交申请资料时注意附带电子版文档。

4.单位及个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单位账户设立:1.单位经办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分中心或下设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初审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复核审批,审核通过后,予以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单位经办人持已审核汇缴清册及汇缴书,到缴存银行缴款,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和首月汇缴业务。

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单位经办人提供申请材料到所属中心管理机构办理:在市本级开户的单位,到中心归集处申请办理;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到各自分中心申请办理;在区县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到各自管理部申请办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居民购房和住房困难,西安市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集体储蓄机制,旨在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相关的资金支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西安市政府制定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用途、申请流程等方面。

二、提取条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西安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提取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2. 增购自住住房:已拥有住房的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增购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

提取比例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大小而有所不同。

3.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商业性个人住房并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4. 住房大修:职工在西安市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支付大修费用。

三、提取方式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 现金提取:职工可以直接前往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现金提取。

2. 划拨提取:职工可以通过与购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将公积金直接划拨给购房单位作为首付款或部分支付房款。

四、提取用途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购买住房: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或增购自住住房。

2.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住房大修: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有住房的大修、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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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
职工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死亡职工生前未办理银行卡签约的,提取资金应当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允许转入第三方账户。

2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当先由所在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3
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网点的公积金专柜申请提取。

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

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提取业务复核岗对已录入业务进行复核。

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经办人打印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将提取资金转入与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
户。

4
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

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5
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相关部门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12种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
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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