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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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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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的义务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 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条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并不完全相对 应。
案例1 汽车消费属性引发争议 法院与中消协各 执一词汽车消费属性引发争议 法院与中 消协各执一词.doc
争论点: (1)消费者是个人还是个人集体、 (2)消费的范围如何界定 (3)消费者是购买者还是使用者 结合本案来看,涉及到第二个问题。汽 车是否是消费品
(1)消费者主要指个人;但也包括购买 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 需要的组织。(国外与我国不同)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贾某在某商场买了一架钢琴,后发现有 质量问题,便与商场协商,但协商不成, 贾某可以如何行事,下列说法错误的? A\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B\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向公安局报案
二、经营者的义务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25条 1、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污辱、诽谤; 2、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 3、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三、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五)依法求偿权:第11条 也称:获得赔偿权。包括: 1、人身权伤害赔偿权:生命健康权和人 格尊严权 2、财产权损害赔偿权: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政府机构
指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 法的有关政府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方式
规定消费者的权利
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索赔权等。
规定政府机构的监管职责
如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监督经营者行为, 处理消费者投诉等。
规定经营者的义务
如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保障安全的 义务,公平交易的义务等。
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和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平交易
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为消 费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 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引导消费者正确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就纠纷进 行协商和解,达成一致意见后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调整范围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消费者定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和原则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01
消费者定义
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 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的个体。
消费者是以个人为目的而进行商 品和服务的购买和使用的人。

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是各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是《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所作的界定。

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

但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

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第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关系不属于生活消费,并应当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笔者不揣鄙陋,就有关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提出若干浅见,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

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

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

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概念1、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其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生产消费还属于生产过程本身,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产品,其对于人们生活消费的影响只是一种间接因素,生产消费已纳入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得到救济如《合同法》。

2、消费者从不同的角度讲消费者有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即被称为消费者。

《消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而作为消费者并受到《消法》的保护,是无可置疑的,但农民除了生活消费外,作为个体生产者他们还需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种子等)。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的坑害。

农民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故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消法》中亦视为生活消费。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

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经济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记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主要是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就是指1993年1月31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以及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单位个人消费需要的组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凡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行为的适用范围。

必须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消费,但是肖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所规定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9大权利。

一、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FAQ(七)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如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如何?在我国,消费者主体主要指个人,也包括购买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

客体为生活消费资料,但第54条所列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在客体范围内。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特别保护原则;(2)国家支持原则;(3)社会监督原则;(4)公平、信用原则。

四、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1、消费安全权:经营者要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是安全的,从而保证消费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利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不能有欺诈行为;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利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是服务;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消费市场里买卖接受商品或服务时,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经营者不能胁迫消费者,在价格、质量上都应该是公平的;5、获得赔偿权:当经营者的产品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消费者就有要求经营者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又叫做赔偿请求权;6、结社权:消费者有权利组建消费者组织,并对质量等问题进行交涉、协调;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有关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关知识获得的权利;8、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的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对经营者有监督批评的权利,对经营者服务的态度、质量都有监督、批评的权利。

五、经营者义务的内容有哪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十项义务: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指的是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集体。

消费者既是市场的参与者,也是市场活动的主导者。

作为消费者,我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市场的供求关系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安全的市场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广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既包括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包括其他政策和措施。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明确和规范。

这包括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质量权等。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或服务,而不受欺诈、强制或歧视的限制;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交易中享有公平合理的待遇,不受价格欺诈或不正当竞争的侵害;质量权是指消费者购买到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或者合格的服务。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需要规范商家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商家应当履行诚信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

商家还应当推行良好的售后服务,解决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对于商家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需要规定相应的处罚和补偿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对消费者和商家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规范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需要针对不同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使得消费者的需求和权益保护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了人们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对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具体规定。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新兴产业和新消费形态也不断涌现,消费者在新兴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保护也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需要积极倡导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 也是消费者。如果不是用于 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 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消费者这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 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 务的赠与,赠与的财 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 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暇疵或者保证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此,对这些赠品或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上 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领域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 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 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 际使用该商品的人。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有一定 的交叉。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 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是否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对此在学理上有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所谓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 购买商 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 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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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 消费者 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 生活消费 的标准,判断是否 生活消费 也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

关于医疗纠纷能否适用 消法 的问题,应当肯定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符合 消法 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

但对于医疗关系,并不一定要适用 消法 第49条的规定对患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活消费;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2)02-0003-10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是各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消法 )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是 消法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所作的界定。

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

但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

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第二,如何界定 生活消费 ?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关系不属于生活消费,并应当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笔者不揣鄙陋,就有关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提出若干浅见,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 知假买假 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

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

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

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例如,英国1977年的 货物买卖法 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澳大利亚1923年的 货物买卖法 第62条在有关消费者交易的定义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美国权威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 对消费者的定义是: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 , 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

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 。

牛津法律辞典 也认为:消费者是指 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

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所谓买受人,是指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

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进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一方面,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买卖,因此买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买商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括提供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

而消费者显然包括了提供服务合同中的接受服务者。

另一方面,买受人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

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否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对此在学理上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少学者认为,支付对价是判断消费者和非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标准,因为看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关键是看他有偿获得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用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如果个人或家庭有偿取得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用于消费,那么,该个人或家庭就是消费者; 如果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则不是消费者。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生活消费关系,消费者大多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但应指出的是,有偿方式并不是市场交易的单一表象,换言之,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使用和接受某种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能并没有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但这并不否定使用商品或接受一定服务的人是消费者。

例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商品(如免费试用产品、免费品尝饮料),以及实行附赠式的销售(如提供赠品、免费服务或以优惠价供应配件)等等。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191条的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暇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对这些赠品或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上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消法规定的诸如安全保障、质量保证、支付赔偿等法定义务 ,而免费接受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仍然应当受到保护。

更何况,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者虽然接受了服务但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并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也可以成为消费者。

由此可见,交易形式上的有偿、无偿不是决定消费者构成要件的标准。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这就是说,一方面,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

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

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也是消费者。

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此,许多国家的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Ma g nuson-Moss Warrant y Act)第101条第三款对消费者定义为: (一)消费性商品的买受人(非以转售为目的);(二)商品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限内的受让人;(三)适用商品或服务的担保条款的人 。

根据解释,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为其本人、家人或家庭而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这不同于合伙或公司是以进行商业交易,通过转售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的。

英国1977年的 货物买卖法 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由此也说明确定消费者的概念必须严格区分消费与经营行为。

消费是由需要引起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

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

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费者一方的交易。

例如,购入有些商品(像粮食)后不作为生活品耗费,而作为生产资料如种子等使用,或者作为种子转售给他人,就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

再如,购买两套住房,并不是用于自己居住,而是等待价格上涨时出售,如果一旦转售,就不是消费者,而成为经营者。

在这些情形下,购买者虽有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但将商品投入经营领域,本质上已属于经营活动,因而不应当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而只能受合同法的调整。

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体),更不包括政府。

所谓消费行为,不是指单位的消费,而是指个人的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始终是与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事实上,我国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例如,国家标准计量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明确规定: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5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 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这些表述都将消费者定为个人无疑是正确的。

我们说,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并没有意味着消费者就一定是直接参与交易的当事人。

在美国法上,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第402A条,消费者不但包括真正消费该商品的消费者,还包括准备该商品以供消费的第三人。

事实上,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

例如,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受到伤害,不论是否由该消费者自行购买,只要最终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所受到的伤害是由制造商所生产的商品的危险造成的,消费者也可以基于产品责任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

据此判断某人在取得某种商品和服务时是否为消费者,不一定以该人是否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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