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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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洪府函〔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南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我市建筑工地绿色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依据《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市政府2019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2019年5月10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在施工程,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堆放黄砂、水泥和石膏等原材料,禁止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各区、县建委要责成专人负责禁现工作,并将其列入2008年工作考核目标。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推动工作,加大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禁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申请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申请立项预审。

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

四、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对获得预拌砂浆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发现生产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生产资格。

五、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其费用列入工程报价。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9 831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9  831

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材〔2009〕83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本市贯彻落实的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本市中心城区(包括规划市区、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城关镇地区和其它区域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

二、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禁现”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中 5.1.8 条“施工现场应当采用预拌砂浆”的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使用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预拌砂浆施工方案,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须复试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保证使用合格的预拌砂浆。

三、加强对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

向本市供应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 号)办理备案手续。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和备案管理有关条件的,予以备案。

备案企业名录在北京市建设网()和北京市散装水泥网()上公示。

四、加强发展预拌砂浆的协调、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建委“禁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定期组织区县建委、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召开会议,及时解决“禁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县建委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在节能备案审查、绿色施工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现场核查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禁现”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并于每年1 月15 日前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年《区/县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见附件2),此表纳入区县建委行政基础数据管理考核体系。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根据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场搅拌砂浆已被明令禁止。

为了落实相关规定,提升工地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下列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所有砂浆应在专业的搅拌站进行生产,并由专人运输至工地现场使用。

二、在搅拌站生产的砂浆需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砂浆的配比、浇筑和抗压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三、搅拌站运输砂浆的车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和资质,司机需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四、负责搅拌站砂浆运输的人员需佩戴相关安全防护装备,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五、工地现场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砂浆的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搅拌站解决。

六、严格禁止在现场私自进行砂浆的搅拌和使用,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罚。

七、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对违反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的责任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违法行为记录,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以上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特此通知。

希望广大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

在施工现场,砂浆是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它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混凝土材料,负责连接砖块或者填充墙体间隙。

然而,现场搅拌砂浆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首先,现场搅拌砂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操作中易产生粉尘,对施工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现场搅拌砂浆需要占用大量的施工空间,容易造成施工现场拥挤混乱,增加了施工安全隐患。

因此,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改为在专业搅拌站进行生产,不仅能够提高砂浆的生产效率和质量,还能有效减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此外,现场搅拌砂浆容易引起质量问题,影响建筑物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

而专业搅拌站配备了专业的搅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标准配比和技术要求生产砂浆,能够保证其质量,并减少了施工现场混凝土浪费的现象。

对于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来说,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需要加强对搅拌站的监管,确保搅拌站生产出的砂浆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严格控制搅拌站砂浆的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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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
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
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
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名单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名单
(共计127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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