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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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洪府函〔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南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我市建筑工地绿色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依据《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市政府2019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2019年5月10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砂浆的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桥梁工程等。

三、实施原则1. 安全第一:在任何情况下,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原则。

在搅拌砂浆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质量优先:砂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工程的质量,因此在搅拌砂浆时,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和搅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砂浆的质量。

3. 环保节能:在搅拌砂浆时,要注重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四、实施要求1. 使用预拌砂浆:在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减少现场搅拌对环境的影响,提高施工效率。

2. 配合比严格执行:使用预拌砂浆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搅拌,不得随意更改。

3. 搅拌设备维护:对于搅拌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 操作规程规范:搅拌砂浆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五、实施措施1. 制定搅拌砂浆操作规程:明确搅拌砂浆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操作规范。

2. 加强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搅拌砂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设立监督检查岗位: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岗位,对搅拌砂浆的操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操作规范。

4. 定期检查设备:定期对搅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总结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才能有效地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全体施工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本方案的要求,共同努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河池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组织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08年4月21日至31日。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欧孟华为组长,法制办主任谢盛林、建规委科长唐斌、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法员苏宇珩为副组长,市经委科长刘怡、市政局监察员覃江、发改委科长覃鹏猛、国税局科员谭奋宁、地税局莫国良科员为组员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禁止现场搅拌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和办法(一)检查对象:1、禁止现场搅拌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公务员小区、河池市工业园区、翡翠城市花园7#9#11#12#楼、金河公司职工住宅楼、金城江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宿舍楼、河池市特种水泥厂2#住宅楼、盛和苑1#2#商住楼、云霄山庄、华锡金城江矿山机械厂迁建工程、河池市饮食公司综合楼、佳家绿城花园6#楼、东江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全部工程、六圩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全部工程等13家;2、永固混凝土公司。

(二)检查办法:实地检查。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工程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推进全市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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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AAA18G-0213-2008-00064
主题分类:房屋土地城建附加码:00012517X/2008-00087
发布机构: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08-05-12
名称: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建质安[2008]419号主题词:
内容概述
为确保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市建委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
内容全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质安[2008] 419号签发人:张连选
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市建委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以下简称禁现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全市禁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市建委副总工程师兼质量安全处处长翟家常
副组长: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主任杨勇
成员单位: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领导小组下设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指导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杨勇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

二、禁现专项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2007年7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建质安[20 07]564号)规定,禁止了现场搅拌砂浆,使用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包
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并且在施工现场禁止堆放黄沙、水泥、石膏等(其它在建项目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预(概)算和招标投标时,是否按规定将使用预拌砂浆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设计单位是否按文件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品种、等级;监理单位是否按文件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四)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布名录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禁现专项检查的职责分工和检查方式
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禁现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建委负责全市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禁现专项检查的抽查与指导;各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禁现专项检查的自查工作。

四、禁现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全市禁现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5月19日至25日为各区(县)自查阶段。

按照通知规定内容,各区县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要认真开展自查,并于5月25日将自查情况填报《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汇总表》上报市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8年5月26日至6月5日为市建委组织监督抽查阶段。

五、禁现专项检查要求:
(一)禁现区域内区(县)建委要高度重视禁现专项检查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5月19日前将组织机构及工作方案报市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

(二)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要立即整改,落实各项措施。

(三)各有关区(县)在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要抽调专人组成监督抽查小组,督促抽查各区县禁现情况,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汇总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下载附件:【建质安[2008]419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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