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台学生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教学[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教学〔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
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
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华侨生高考优惠政策文件

华侨生高考优惠政策文件近年来,随着中华民族国家的不断发展,全球华侨数量众多,其中不乏在海外高校深造、在国外发展成功的人才,他们在海外求学打拼,不仅是改善国家人才素质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外贸发展所需要的智慧支柱。
为了鼓励和支持海外华侨学子回国参加高考,加强国内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海外华侨学生参加国内高考的优惠政策拟定如下:一、入学资格海外华侨学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高考,被招生单位录取后,方可成为高考学生,进入国内院校就读。
二、政策优惠(1)凡海外华侨学生参加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一律享受免试政策;(2)进入重点大学就读的华侨学生,可以享受50%的减免学费优惠;(3)为了减轻华侨学生的经济压力,在部分省份针对进入重点高等学校就读的华侨学生可以搞一定的补贴;(4)扩大华侨学生参加高考的机会,采取“双重计分”办法,海外华侨学生考试成绩可以在实际分数的基础上加50%;(5)为了保障海外华侨学生就读国内高校的权益,要求各省份提供心理疏导、职业规划和生活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高考考试,并实现高校梦想。
三、注意事项(1)凡能够证明其确实是海外华侨学生的,申请参加国内高考的,都可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2)进入职业院校就读的华侨学生,可以享受50%的减免学费优惠,但其他一技之长类的技校就学,一般不享有优惠政策;(3)无论是海外华侨学生还是本地学生,在报考国家重点大学时,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活考试,因为这是招生部门对所有考生负责的一项必备程序;(4)部分省份提供的补贴政策不仅仅限于华侨学生,还包括本地同学,所以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5)海外华侨学生参加国内高考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各项政策,本文件解释权归本校招生部所有,如有改动,招生部将第一时间发布公告,请考生及时关注。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适用。
以上是《华侨生高考优惠政策文件》,希望海外华侨学生能够抓住这次机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在国内实现自身梦想,谱写新的人生篇章。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计划指南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计划(以下简称“收生计划”)旨在为香港学生提供更多升学选择,让他们有机会到内地优质大学就读,同时也为内地高校注入多元文化,促进双方交流与合作。
下面是对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计划的一些建议和指南:1. 报名资格:符合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学生,成绩达到一定水平,并希望报读内地高校的香港学生可参加此计划。
一般来说,高考成绩或香港中学高级补充考试成绩较好的学生更有竞争力。
2. 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内地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个人资料、高考成绩或补充考试成绩、推荐信等。
* 审核:招生办公室将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学生的学术表现、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 面试/体能测试:获得面试/体能测试邀请的学生将参加由内地高校组织的面试或体能测试。
这有助于高校更全面地了解学生的能力和适应度。
* 录取:经过综合评估后,高校将决定是否录取学生。
3. 录取名额:收生计划每年录取名额不一,取决于内地的招生政策和资源。
一般来说,高校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学术表现和综合素质进行录取。
4. 学费和生活费:内地高校的学费和生活费相对较高,学生和家长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费用,做好财务规划。
许多高校会提供奖助学金,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5. 文化适应:内地高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与香港存在一定差异,学生需要适应新的文化和生活方式。
高校通常会提供文化适应课程和交流机会,帮助学生更好地融入校园和社会。
6. 课程和活动:内地高校提供的课程和活动丰富多样,包括通识教育、专业课程、科研项目、社团活动等。
香港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合适的课程和活动。
7. 交流合作:收生计划为香港学生提供与内地高校进行交流合作的机会。
学生可以参加双方举办的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活动,增进彼此了解和友谊。
8. 就业前景:内地市场不断扩大,为香港学生在内地就业提供了更多机会。
内地高校毕业的香港学生拥有多元化的背景和国际视野,在就业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港澳台侨标准

港澳台侨标准
港澳台侨标准是指针对港澳台侨考生的招生标准,具体如下:
1. 港澳地区考生需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和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2. 台湾地区考生需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华侨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其中考生本人须在报名前2年内(即2021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若考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且考生本人在报名前5年内(即2018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也可参加报名。
如需更多港澳台侨标准的相关信息,可以访问中国政府网官网,查看最新的招生政策规定。
台湾人来大陆留学政策

台湾人来大陆留学政策
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的政策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也有一些优惠政策。
首先,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需要遵循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根据大陆教育部发布的规定,台湾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大陆高考或者其他招生考试的方式申请大陆大学本科学习。
另外,台湾学生也可以申请大陆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项目。
在申请留学期间,台湾学生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还需要遵循大陆的签证申请流程。
此外,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需要关注两岸关系的政治因素,因为两岸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的政策。
在留学期间,台湾学生可以根据大陆的相关政策享受一定的学费减免或者奖学金资助。
同时,大陆还为台湾学生提供了一些便利的政策,比如就业和实习政策等,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大陆的学习和生活。
总的来说,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的政策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也有一些优惠政策。
他们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
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学费减免和奖学金资助,以及一些便利的就业和实习政策。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港澳台地区学生招生简章

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招生简章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招收以下各类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自费兼读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自费兼读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
一、报名(一)资格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对申请人年龄和学历要求如下: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普通进修生: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高级进修生: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二)报名时间攻读学位研究生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为准。
进修生的报名可全年受理。
(三)报名地点攻读学位研究生在国家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进修生可直接向研究生院或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联系报名。
国家指定的报名点如下(共4个):1、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162、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3、北京理工大学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122854、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地址:澳门巴掌图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3-15楼电话:(00853)345403图文传真:(00853)318401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四)报名手续报名点为考生提供以下报考材料:1、港澳台人士攻读中国高等学校(大陆、内地)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1份);2、港澳台人士攻读中国高等学校(大陆、内地)硕士/博士报名登记卡(1份);3、机密推荐书(2份);4、HO42-6号信封(1个,报名点为考生邮寄准考证用)。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四川高校对台招生政策

四川高校对台招生政策
四川高校对台招生政策是指四川省高中阶段教育接收来自台湾地区学生就读的相关政策。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台湾学生可以参加四川省普通高中的招生考试,通过考试录取后可以就读四川省的高中学校。
具体对台招生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生计划:四川省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确定每年接收台湾学生的招生计划。
2. 报名条件:台湾学生需要符合相关报名条件,包括户籍和学历要求。
3. 报名时间:四川省对台招生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各学校招生安排而定。
4. 招生方式:四川省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各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考试的学校和专业。
5. 录取标准:根据考试成绩和考生的志愿,学校综合评价录取。
6. 入学条件:录取台湾学生需要符合相关的入学条件,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7. 学费和待遇:台湾学生与中国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学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仅为概述,具体各学校对台招生政策可能会有不同细节,请具体查询相关学校的招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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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
生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内地(祖国大陆)实施专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高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高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
台学生。
第四条教育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管理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
生工作。
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政策、规章;
(二)指导和监督高校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举办高校联合招收港
澳台学生考试;
(三)统筹涉及港澳台学生相关事务。
第五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政策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校应当完善培养、管理和服务机制,明确港澳台学生管理机构,归口统筹,建立健全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财政补助,用于开展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
养、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招生
第九条高校可以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
高校应当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教育部设立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组织联合招生宣传考
试和录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高校应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本校招生信
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
学资格。
第十三条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高校可以按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
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
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高校招收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四条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
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培养
第十五条高校应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
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六条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由高校指定部门归口管理。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高校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
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七条高校应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
要求。
第十八条高校可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九条高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
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条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
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地方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
助学金。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当制定、完善港澳台学生校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
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祖国
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当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
高校应公开本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
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高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
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七条高校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高校应当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内地(祖国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
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高校应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
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三十一条高校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
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高校制定并完善本校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对在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高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高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