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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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题】员工福利保险协议

【合同分类】人寿保险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甲方:____

地址:____

乙方: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地址: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员工综合福利保险计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保险协议构成

本协议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以及其他经双方签署确认的书面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1.甲方为投保人。

2.乙方为保险人。

3.被保险人为甲方所有正式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子女(下文中统称“被保险人”),详见不时更新并经双方确认的投保人名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

(1)甲方聘请的所有在职员工和甲方在职员工的配偶和子女;

(2)甲方聘请的所有在职员工的子女成为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出生满3个月(并且已健康出院的)至18周岁之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能正常生活的子女。

第三条有效期限

1.保险期限:____年。

2.保险期间: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生效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终止日”)的24时止。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合同项下所指的“保险年度”。

3.甲方须在保险生效日前一次性向乙方缴交全部保险费用。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员工和配偶保障计划

(另见附件一)

(二)子女保障计划

(另见附件二)

(三)保险责任

1.定期寿险保障

(1)保障地区范围:全球保障。

(2)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

(1)保障地区范围:全球保障。

(2)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乙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日起至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3.重大疾病保障

(1)保障地区范围:全球保障。

(2)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无观察期),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附三十一种“重大疾病”(见附件三),乙方按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指定确诊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4.意外医疗保障

(1)保障地区范围: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治疗的,所产生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约定给付比例(具体见费率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在保险终止日后的____日内的门诊医疗费,保险终止日后的____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乙方仍应按照约定比例(具体见费率表)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应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总额。

(3)指定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5.疾病住院医疗保障

(1)保障地区范围: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使用医疗IC卡接受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约定比例(具体见费率表)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使用医疗IC卡所产生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产妇分娩(不包括婴儿费用)、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总额。

(3)指定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6.疾病门诊医疗保障

(1)保障地区范围: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使用医疗IC卡接受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约定比例(具体见费率表)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使用医疗IC卡所产生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产妇分娩(不包括婴儿费用)、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金额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总额。

(3)指定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7.住院津贴保障

(1)保障地区范围: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必须住院治疗,乙方从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每人每天按照约定比例(具体见费率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3)指定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8.手术津贴保障

(1)保障地区范围: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

(2)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在医院接受手术住院治疗,乙方按照手术等级按照约定比例(具体见费率表)给付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金额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总额。

(3)指定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9.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保障地区范围:全球保障。

(2)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在乘坐营运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一次性(具体见费率表)给付约定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因该事故导致残疾,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金额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总额。

第五条除外责任

1.本协议约定被保险人定期寿险和意外残疾等保险责任之除外责任为: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本协议约定被保险人门诊、住院医疗保障责任之除外责任还包括下列情况:

(1)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4)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精神病症;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斗殴、醉酒及吸食毒品;

(8)被保险人未经当地社保中心同意的转院治疗;

(9)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费的医疗费用;

(10)非被保险人本人支付(含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法定传染病。

若甲方或被保险人需要返还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请在理赔申请书上注明,乙方对甲方或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在理赔时,加盖“理赔受理章”后返还被保险人。

第六条指定医院

1.急诊可以到非指定医院就诊治疗,但第二天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

2.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而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疗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售后服务

1.服务方式

乙方上海服务专员(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该人员的联系方式)定期上门收集理赔资料或甲方将理赔资料统一寄到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除乙方另有通知外,收件地址与联系人信息如下:

收件人: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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