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票据法理念与立法技术的反思
《票据法》实施中存在问题及修订建议

《票据法》实施中存在问题及修订建议我国票据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历经2004年的修改,对规范我国票据市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票据业务的发展,《票据法》一些条款跟不上票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
一、《票据法》实施中存在问题(一)票据的基础关系与法律关系相互独立性不足,影响票据的流通。
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授受的前提,但票据一经生效而形成票据法律关系即与基础关系相互独立,这是票据的无因性特点决定的。
但《票据法》中有些条款,却与票据无因性特点相违背。
如《票据法》第10条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83条2款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88条1款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
《票据法》对这些票据基础关系加以规定,是基于票据安全性的考量,从表面看重视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交易上的实质公平,对遏制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有一定的作用,但它是以牺牲票据的无因性特征为代价,使《票据法》中的一些条文失去应有的意义。
如《票据法》第4、14条体现的“真实签章人负责”原则,当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在票据上签署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但却没有第10条所规定“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这位真实意思表示的签章人在被请求付款或被追索时,就可凭票据行为不符合《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这就使《票据法》关于“真实签章人负责的规定条款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二)《票据法》对票据出票人使用范围的限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使票据支付结算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票据法学习心得体会

票据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一:票据业务学习心得票据业务学习心得一周的银行票据业务学习很快就结束了。
通过此次学习实践让我深刻了解到票据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开展此项业务给企业所带来的可观收益同时票据审验工作的重要性也让我收获到许多的启示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作为票据审验员如何更好的胜任票据审验岗位工作就此浅谈一下自己的感想与心得。
身处一个经济发展较强地区的分行XX年票据中心总贴现额亿元实现利润收入万元利润率增长17。
分行如何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从发展难到现如今在全省乃至全国的业绩规模领先主要与全员营销思路和具备一支专业性较强的票据中心团队密不可分。
在分行学习的日子感触最大的就是“票据中心每个岗位的配合以及在大环境下同业间以同等价比服务比速度来抢占票据市场”在有限的票据信贷规模以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通过有限利差、加快票据周转速度创造了较好收益。
记得学习的第一天票据中心接收点张商业汇票贴现金额达亿元从市场营销岗的录入到审验岗验票、风险管理岗的跟单资料及真实交易背景审核都在同步进行流程的简便快捷提高了放款的效率对客户承诺的当日放款就在各个部门的有效配合中完成分行票据业务的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也是值得我们分行需要学习及借鉴的。
的票据市场比较活跃一般都是本地区的票源较多主要开拓的有电缆、钢材、纺织、城投、贸易公司等大型及中小型企业。
各支行在每次的客户营销中票据中心起到了较好的业务支撑。
制作营销问题及技巧手册让营销人员从如何跟客户议价到学会与客户议价按月通报票据贴现风险分类报告对每笔贴现资金流向进行短信提醒及后续处理跟踪。
经过分行的学习实践使我对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及操作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感触短短的实训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我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按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提高审票、验票、识假防诈技能和风险意识注意信息的收集和保管密切注意有关报纸杂志上刊登的丢失声明和人民法院的止付通告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篇二:票据业务培训小结票据业务培训小结本人有幸参加了省联社组织的关于票据业务知识的培训班。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一、引言票据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和结算工具,其立法规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历程曲折,既有历史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回顾与反思,为当前及未来的票据立法提供借鉴与启示。
二、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历史回顾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始于清末民初,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多,票据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立法环境的限制,当时的票据立法并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票据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票据法。
该法吸收了国外票据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然而,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票据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然而,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封闭的经济环境,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功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票据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的重要性再次被认识,票据立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三、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回顾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立法理念的落后是制约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功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立法者对于票据的认识和理解也相对滞后。
这导致在票据立法中,往往过于强调政府的干预和控制,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和交易主体的需求。
其次,立法技术的不足也是制约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中,由于缺乏专业的立法人才和先进的立法技术,导致票据立法在条款设计、结构安排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这些不足不仅影响了票据法的实施效果,也制约了票据市场的发展。
最后,缺乏实践经验也是制约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1 9 年 出 台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以 下 简 95 中 (
称 《 据 法 》 对 保 障 票 据 正 常 流 通 、 护 票 据 当 事 人 的 票 ) 维
定 的 方 式 主 张 其 权 利 . 合 法 占有 汇 票 , 持 票 人 恶 意 就 但
取 得 票 据 或 在 取 得 票 据 时 有 重 大 过 失 的 除 外 。 《 国 ”德
一
易 不 利 于 债 务 人 时 , 在 此 限 。 《日本 票 据 法 》 1 不 ” 第 7条
规 定 : 汇 票 之 受 票 人 ,不 得 以 对 出 票 人 或 其 他 持 票 人 “ 之 关 系 为 理 由而 以抗 辩 对 抗 持 票 人 。但 持 票 人 知 晓 对 其 债 务 有 损 害 而 取 得 票 据 者 . 在 此 限 。 不 ” 我 国票 据 法 就 票 据 的无 因 性 规 定 与 世 界 各 国 存 在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9 9 0 6 — 3 0 7 8 0 2 0 )0 — 0 1 0
作 者 简 介 :黄 鑫 ( 9 8 ) 』 7 一 ,女 ,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广 东金 融 学 院 法律 系讲 师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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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票 据 权 利 的 存 在 无 关 票 据 的若 干 特 性 都 与 票 据 行 为 的 无 因 性 密 切 相 关 无 论 是 票 据 行 为 的要 式 性 所 表
达 的 重 形 式 要 件 的 思 想 .还 是 票 据 行 为 文 义 性 所 阐 述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支 持 农 业产 业 化发 展 ,结 合 本地 实际 情
况 积 极 支 持 特 色 农 业 、 绿 色 农 业 和 生 态
农 业 , 持农 业 产 业化 经 营 . 支 支持 具 有 带 动 作用 的龙 头企 业 生产 ,支持 发 展 循 环 农 业。 同时应 大力支 持农 民扩 大 消费 , 支 持 农村 改水 、 路 、 改 改厕 、 宅 、 圈 、 改 改 改
对修 改和完善我 国《 票据法》 的几点思考
口 黄 寿荣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以下简 称《 ( 票据 法》 自 1 9 ) 9 6年 1 月 1日实施 以来 , 在规 范票 据行 为 , 障票据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 保 维 护社会 经济 秩序 。 进我 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的健 康发 展起 到 了 促
一
、
序 扩张 , 付结 算手 段相 对落 后 的背景 下 出台 的 , 支 因此将 保证 票 据 的安 全性 、 止信 用过 度扩 张作 为《 据 法》 防 票 的首要 立 法宗 旨 , 这对 规范发 展票据 市场 、防范票 据市 场风 险和信 用过 度扩 张 、 缓 解企 业流动 资金 紧张 、改 善商业 银行 资产 结构 和流动 性状 况 、 促 进社 会信用 发展等 起了 十分重要 的作用 。 随着支付 结算 体系 的 但 建 立 、 据 市场 的 日益完 善 , 票据 法》 票 《 的立法 宗 旨不 注重 促 进票 据 流 通 和 信 用 功 能 的 发 挥 . 以适 应 票 据 业 务 长 远 发 展 的 趋 势 。 难 是 没 有 完 全 发 挥 票 据 的 主 要 功 能 。 据 的功 能 包 括 汇 兑 功 票
大 了 对 金 融 的监 管 力 度 , 金 融 微 观 领 域 和 金 融 产 品 应 用 方 面 出 在 台 了 严 厉 的 监 管 措 施 ,并 设 立 专 门 的 机 构 对 银 行 业 进 行 监 管 , 加
《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一)

《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一)《票据法》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实施十多年来,《票据法》对于扩大票据使用,规范票据流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不利于甚至制约了我国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分析了《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突出票据无因性,同时又强调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票据流通。
只有票据充分流通,才能发挥票据的各项经济功能。
因此,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中,票据行为无因性至关重要,它贯穿票据流通始终,是票据法的灵魂。
世界各国票据立法都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贯彻其中,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
但是在维护票据流通这一立法精神的同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运作的安全给予了关注,这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票据无因性的彻底贯彻。
例如《票据法》第10条强调原因关系,第21、74、82条则都强调资金关系,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若有相背票据行为是否无效,但却很容易使人认为票据关系的成立受票据原因关系等基础关系制约,有可能引起司法实践混乱,影响票据流通和使用,动摇人们使用票据的信心。
另外,票据的资金关系和原因关系等本应属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票据法》以上条文和第102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
(二)缺少支持票据业务电子化发展的规定在支持票据电子化方面,《票据法》没有相关规定;仅《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在实务中,票据电子化发展十分迅猛,一是2007年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建成运行后,支票实现了异地流通全国通用,支票影像替代了纸基票据;二是部分银行与客户约定采用支付密码替代印鉴,支付密码的作用由原来的“审核支付的条件”变为“审核支付的依据”;三是部分银行开通了实务票据网上托管业务,研发了电子票据业务,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已显雏形。
票据法学习心得5篇
票据法学习心得5篇票据法学习心得1回到了_集团,集团是一个业务量大,业务种类繁多的地方,我的职责是打印支票.开具各种银行票据接待客户,解答他们的有关业务问题,编制和录入与银行有关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账簿,整理和保管银行业务资料,一.工作总结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我是问心无愧的,我的自我评价,有没有美化自己,自有公论.我的缺点也是不可掩饰的.我的述职报告请大家评议,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首先,我一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为人正直.工作岗位没有高低之分,一定要好好工作,不工作就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为了提高自身的科学理论水平,平时自学电脑知识,利用网络了解国际形势和国内外大事,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电脑使我的生活过得充实起来,其次作为公司出纳,我在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过去的一年里在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顺利完成如下工作:一.日常工作: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2.及时收回公司各项收入,开出收据,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3.根据会计提供的依据,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发放工作.4.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算(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帐),对不符手续的发票不付款.二.其他工作1.迎接公司评估,准备所需财务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办公室.2.为迎接审计部门对我公司帐务情况的检查工作,做好前期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统计,并提交领导审阅.在工作中,我忠于职守,尽力而为,领导和同事们也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鼓励.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一.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蓬勃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工作方法等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在工作较累的时候,有过松弛思想,这是自己政治素质不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不好的表现.针对以上问题,今后的努力方向是:一.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对业务的熟悉,不能取代对提高个人素养更高层次的追求,必须通过对______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融业务知识.相关政策的学习,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票据法学习心得2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处室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中心全体同志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保运转.强监管.促规范〞总体思路,认真履行财政票据监管职能,提高服务意识,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强化监管,维护社会正常财经秩序一是开展票据检查,成立五个专项检查组,分别对41个区县所属的机关.乡镇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向中央单位.市级单位发放财政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等问题提出了批评,并要求立即纠正和限期整改.二是打击财政票据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财经秩序.出台了《关于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打击财政票据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对江北.大渡口.大足.巫溪等4个区县慈善会进行了查处,向公安机关移送社会人员涉嫌伪造《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路桥通行费案件1起,涉案金额近1万元.三是加大日常核查力度,规范单位正确使用财政票据.对1000多个市级单位进行了查验,共计查验各类财政票据近8万本(套).改变服务方式,对用票量大的单位,采取上门审验.核销.同时对市文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农业信息中心4家单位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四是接受财政部委托,完成了对重庆海关.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边防总队.重庆铁路运输法院4家中央在渝单位20__年财政票据使用的检查工作.共计查验手工票据_48本.微机票据564套.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二.清理票据,防止〝乱收费〞行为的产生一是对取消的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部门所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了清理,共计清理.销毁空白手工票据9800本.微机票据62000套.二是根据国家燃油税费改革的精神,对涉及费改税的市稽征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等3家单位使用的相关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共计清理.销毁相关空白手工票据__本.微机票据281万套.有效地预防了〝乱收费〞行为的产生.三.特事特办,确保重大改革财政票据保障供给根据市政府开征车用cng附加费.〝内环外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等多项重大改革的部署,认真做好票据保障供给应急预案,及时启用新票据.值得一提的是,我市cng附加费从文件出台到开征,不足三天时间,为保证票据供应,中心加班加点进行票据样式设计.认真测算印制数量和分配方案,短短三天顺利完成了专用收据.定额收据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共计发放票据_万本,涉及出租车__7辆,加气站80余个,确保了cng附加费_月_日凌晨在全市顺利开征.四.保障运转,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全年下达各类财政票据印制计划1_批,共计印制和发放手工类财政票据_4万本.微机类财政票据_352万套,比20__年增长75%.切实保证了市级单位和各区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满足了相关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对财政票据的需要.票据法学习心得3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处室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中心全体同志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保运转.强监管.促规范〞总体思路,认真履行财政票据监管职能,提高服务意识,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强化监管,维护社会正常财经秩序一是开展票据检查,成立五个专项检查组,分别对41个区县所属的机关.乡镇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向中央单位.市级单位发放财政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等问题提出了批评,并要求立即纠正和限期整改.二是打击财政票据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财经秩序.出台了《关于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打击财政票据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对江北.大渡口.大足.巫溪等4个区县慈善会进行了查处,向公安机关移送社会人员涉嫌伪造《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路桥通行费案件1起,涉案金额近1万元.三是加大日常核查力度,规范单位正确使用财政票据.对1000多个市级单位进行了查验,共计查验各类财政票据近8万本(套).改变服务方式,对用票量大的单位,采取上门审验.核销.同时对市文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农业信息中心4家单位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四是接受财政部委托,完成了对重庆海关.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边防总队.重庆铁路运输法院4家中央在渝单位20__年财政票据使用的检查工作.共计查验手工票据_48本.微机票据564套.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二.清理票据,防止〝乱收费〞行为的产生一是对取消的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部门所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了清理,共计清理.销毁空白手工票据9800本.微机票据62000套.二是根据国家燃油税费改革的精神,对涉及费改税的市稽征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等3家单位使用的相关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共计清理.销毁相关空白手工票据__本.微机票据281万套.有效地预防了〝乱收费〞行为的产生.三.特事特办,确保重大改革财政票据保障供给根据市政府开征车用cng附加费.〝内环外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等多项重大改革的部署,认真做好票据保障供给应急预案,及时启用新票据.值得一提的是,我市cng附加费从文件出台到开征,不足三天时间,为保证票据供应,中心加班加点进行票据样式设计.认真测算印制数量和分配方案,短短三天顺利完成了专用收据.定额收据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共计发放票据_万本,涉及出租车__7辆,加气站80余个,确保了cng附加费_月_日凌晨在全市顺利开征.四.保障运转,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全年下达各类财政票据印制计划1_批,共计印制和发放手工类财政票据_4万本.微机类财政票据_352万套,比20__年增长75%.切实保证了市级单位和各区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满足了相关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对财政票据的需要.票据法学习心得4(一)掌握票据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业务技能这次培训时间不长,但课程安排紧凑,学习内容十分丰富.通过学习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我了解了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市场的功能及票据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掌握了我国票据业务的基本种类.适用范畴及流通的一般程序,熟悉了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与相关政策.对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有一定的认识.通过学习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基础与创新,我掌握了票据承兑业务.票据贴现业务方面的知识,懂得票据的付款与追索权及创新票据业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加强票据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之归纳起来,参加这次票据业务基础暨瑕疵票据识别专题培训班学习,我进一步加深了对票据产品的理解,提高了票据业务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懂得如何去规范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增强了自己票据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对自己今后开展票据业务帮助很大.(二)提高票据识别能力,做到依法合规处理〝商业银行瑕疵票据识别与依法合规处理〞是这次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票据业务实际操作技能和处理方法,是属于微观方面的知识.在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上,除了抓好大的工作外,关键是要注意日常操作和细节问题,抓好日常操作和细节问题,确保合法合规,实质上就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在商业银行瑕疵票据识别与依法合规处理上,我认真学习了〝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瑕疵票据的识别与处理〞.〝关于票据记载要素的法律规定及缺少记载事项票据的识别与处理〞.〝关于票据签章.票据粘单的法律规定及印章不清.骑缝章票据的识别与处理〞和〝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及书写不规范.日期简写或涂改票据的识别和处理〞,这些都是票据业务实际操作技能和处理方法,是每个票据业务人员应该掌握的实务技能和基本功,是做好票据业务,确保合法合规的基本保证.我在这次培训上,把很大精力和时间放在〝提高票据识别能力,做到依法合规处理〞学习上,碰到不懂和不理解的问题,虚心向老师请教,和学员们一起探讨,求得正确的答案,使自己提高.进步很快,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成果.票据法学习心得5回到了_集团,集团是一个业务量大,业务种类繁多的地方,我的职责是打印支票.开具各种银行票据接待客户,解答他们的有关业务问题,编制和录入与银行有关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账簿,整理和保管银行业务资料,一.工作总结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我是问心无愧的,我的自我评价,有没有美化自己,自有公论.我的缺点也是不可掩饰的.我的述职报告请大家评议,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首先,我一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为人正直.工作岗位没有高低之分,一定要好好工作,不工作就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为了提高自身的科学理论水平,平时自学电脑知识,利用网络了解国际形势和国内外大事,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电脑使我的生活过得充实起来,其次作为公司出纳,我在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过去的一年里在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顺利完成如下工作:一.日常工作: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2.及时收回公司各项收入,开出收据,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3.根据会计提供的依据,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发放工作.4.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算(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帐),对不符手续的发票不付款.二.其他工作1.迎接公司评估,准备所需财务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办公室.2.为迎接审计部门对我公司帐务情况的检查工作,做好前期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统计,并提交领导审阅.在工作中,我忠于职守,尽力而为,领导和同事们也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鼓励.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一.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蓬勃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工作方法等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在工作较累的时候,有过松弛思想,这是自己政治素质不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不好的表现.针对以上问题,今后的努力方向是:一.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对业务的熟悉,不能取代对提高个人素养更高层次的追求,必须通过对______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融业务知识.相关政策的学习,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票据法学习心得。
对我国《票据法》第五条之检讨与建议
对我国《票据法》第五条之检讨与建议票据,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循环,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降低人们携带资金进行交易的风险等方面,越来越彰显其优越性和重要性。
但我国票据活动的开展起步较晚,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理论研究,都有不完善和不尽如人意之处,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出现歧义。
本文拟就《票据法》第五条的规定略抒管见,以待指正。
一、对我国票据法第五条规定之理解我国《票据法》第五条规定为: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其中第一款首先确认了票据行为的可代理性。
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行为。
民事代理关系具有这样三个法律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和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票据代理,它是指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票据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
而第二款乃是针对无权代理规定的。
票据的无权代理与票据的伪造不同,由于票据法坚持“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于此票据之上,无论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未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因此,二者均不负票据责任,而是由伪造人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在票据无权代理中,作为代理人,由于其在票据上已真实有效地自为签章,在此情形下,若被代理人主张其为无权代理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时,当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应该说,票据的无权代理在形式要件上是具备的,欠缺的是实质要件即没有代理权。
票据法学习心得体会
票据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一:票据业务学习心得票据业务学习心得一周的银行票据业务学习很快就结束了。
通过此次学习实践让我深刻了解到票据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开展此项业务给企业所带来的可观收益同时票据审验工作的重要性也让我收获到许多的启示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作为票据审验员如何更好的胜任票据审验岗位工作就此浅谈一下自己的感想与心得。
身处一个经济发展较强地区的分行XX年票据中心总贴现额亿元实现利润收入万元利润率增长17。
分行如何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从发展难到现如今在全省乃至全国的业绩规模领先主要与全员营销思路和具备一支专业性较强的票据中心团队密不可分。
在分行学习的日子感触最大的就是“票据中心每个岗位的配合以及在大环境下同业间以同等价比服务比速度来抢占票据市场”在有限的票据信贷规模以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通过有限利差、加快票据周转速度创造了较好收益。
记得学习的第一天票据中心接收点张商业汇票贴现金额达亿元从市场营销岗的录入到审验岗验票、风险管理岗的跟单资料及真实交易背景审核都在同步进行流程的简便快捷提高了放款的效率对客户承诺的当日放款就在各个部门的有效配合中完成分行票据业务的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也是值得我们分行需要学习及借鉴的。
的票据市场比较活跃一般都是本地区的票源较多主要开拓的有电缆、钢材、纺织、城投、贸易公司等大型及中小型企业。
各支行在每次的客户营销中票据中心起到了较好的业务支撑。
制作营销问题及技巧手册让营销人员从如何跟客户议价到学会与客户议价按月通报票据贴现风险分类报告对每笔贴现资金流向进行短信提醒及后续处理跟踪。
经过分行的学习实践使我对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及操作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感触短短的实训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我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按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提高审票、验票、识假防诈技能和风险意识注意信息的收集和保管密切注意有关报纸杂志上刊登的丢失声明和人民法院的止付通告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篇二:票据业务培训小结票据业务培训小结本人有幸参加了省联社组织的关于票据业务知识的培训班。
关于票据法学习心得
关于票据法学习心得
作为金融领域从业人员,我深知票据法对于我们日常工作的关键性。
因此,在课余时间里,我认真阅读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旨在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感受颇深。
其次,在学习中我深刻体会到,实务经验和法律法规的结合是至关重要的。
虽然理论的学习对于建立知识体系至关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要求和典型案例,才能更加准确地应对客户和业务风险。
例如,票据背书、损益平衡原则等,虽然在书本上讲解很清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需要我们有领悟更深层次的实际意义和技巧。
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我注重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实现知识最优化的综合利用。
最后,学习票据法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即在公平和合法原则之间如何平衡。
相信每个从业人员都对如何平衡公平和合法原则充满疑惑。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首先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要秉持公平和效率,一味追求法律合规,可能会影响业务的流程和效率。
然而,只注重效率和经济利益,也可能会导致风险的忽视和客户滞留的问题。
因此,我们要认真思考如何在保障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前提下,增强业务的效率和创新。
从以上几个方面总结,学习票据法是一项不断深耕的过程,只有不断积累、实践和反思,才能不断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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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改革开放后制定的民商事法律中,票据法并不是一部很成功的法律。
从立法理念上而言,以《票据法》第 10条为代表的有因性规定,根本违背票据法促进票据流通和确保票据支付的理念;从立法政策上而言,限制个人汇票,排斥商业本票的使用,影响了票据功能的发挥;从立法技术上而言,较多概念、立法表达、逻辑关系等存在讹错,更有不当模仿、臆想式创新、越位规定其他部门法规则等问题广泛存在。
然而,尽管这部法律并不尽如人意甚至存在较多问题,但立法机关却并未进行根本性的修改与完善。
另外,纵观世界范围内票据法的理论和实践,权利外观理论对于解决非常态票据流转第三人保护的问题是一个上佳的方案,完全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纳入修改后的中国票据法,这既符合立法规律,又可使我国票据法修改后达到世界领先立法水平。
关键词:立法政策票据法理念促进流通确保支付权利外观票据在国内国际商业领域,特别是金融交易中使用的广泛程度远超许多人的想象,除了作为“商人间的纸币”依然活跃,在国际、国内的信用证交易,以及方兴未艾的保理业务中都能见到它的身影,尤其是近年来电子票据的发展,更凸显其便捷功能。
票据是一种效率和风险并存的金融工具,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票据制度以来,票据市场就风波不断,而且一旦产生纠纷,则数额巨大。
鉴于票据在民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以及票据纠纷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这就对我国应建构何种票据法律制度以及票据立法的水准等存在一定要求。
但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来看,其并不尽如人意,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不久,著名民商法学家谢怀縂先生即撰文评价这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
而从当下社会发展来看,无论是规范传统的纸质票据还是电子票据,票据制度的良好运行都需要一部比较完善的票据法,这是本文讨论现行票据法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的初衷。
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票据法理念与立法技术等不同维度进行反思,以期为完善中国票据法制度建言献策。
一、票据法理念的重申法律理念,按照史尚宽先生的理解,是“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理念是高于法律观念、法律表象和法律意识的理性认知形态,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整体性把握和建构。
它不仅具有认识论功能,而且具有方法论功能,有助于人类认识隐藏在其所使用的法律工具背后的思想和精神,正确地运用周延的态度来审视法律问题,科学地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环节的工作。
既然法律理念是“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或“高于法律观念、法律表象和法律意识的理性认知形态”,什么才是票据法这样的理念呢?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鲜见提及票据法理念者,但郑玉波先生突出强调“助长票据流通”,如票据法“以‘助长票据流通’为最大任务,故票据法上所采之各种制度,无不直接间接为‘助长票据流通’而设”。
“申言之,助长流通乃法律上对于票据所采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
这里所谓“最高原则”,以及对助长票据流通地位的解释,与史尚宽先生所言“最高原理”无异,应属法律理念的不同表达。
笔者也自2003年引入日本学者的观点,即“票据法是以促进票据流通和确保票据支付为两大基本理念”。
郑玉波先生和日本学者均主张促进票据流通(与助长票据流通同义)为票据法理念,差异在于日本学者另认为确保票据支付亦为票据法理念。
在笔者看来,促进票据流通,抑或确保票据支付能否作为票据法理念,而是取决于它们对票据经济功能实现所起的作用。
就促进票据流通而言,首先,票据流通会重复完成支付,放大票据的支付功能。
一般而言,一定量的货币,只能完成一次交易的支付,而票据签发后,通过背书或交付流通,同样一定量的货币记载在票据上每流通一次,就完成了一次支付,从而使票据在支付功能上比货币具有了无可比拟的优势,即使现代的电子支付手段也无法实现一笔钱能够达成多次支付的效果。
其次,票据流通会累加票据信用,扩张票据的信用功能。
汇票和本票原本就是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的,也就是可以使将来的金钱为现在所用。
汇票、本票通过背书流通,每流通一次,背书人都要对持票人担保承兑、担保付款,此即是一个信用不断累加的过程。
即使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流通,出票人的信用被重复利用,也是票据信用功能的一种扩张。
最后,再看确保票据支付,票据的支付毕竟没有货币即时支付的优势;如果不能确保支付,票据的支付功能、信用功能都无从谈起,包括针对票据的汇兑功能,确保支付比起促进流通的理念更有意义。
而且,票据流通的信用累加会增加支付的保障,票据确保支付又会使受让人乐于接受票据而促进票据流通。
因此,确保票据支付作为票据法的理念也是有意义的,只不过促进票据流通更具有核心意义。
票据法理念体现在票据法的各种制度与规则设计之中,比如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为文义证券、无因证券、票据双重权利制度、票据背书转让制度以及短期时效制度等。
在票据法中所有维系票据流通的制度中,无因性的设计居于核心地位。
根据体现无因性的《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抗辩限制,可见票据转让所移转的只是票据及票据权利本身,票据外的原因关系等并不随之移转。
因此,当票据权利被转让时,基于存在票据外的合意或原因关系的瑕疵所产生的抗辩不随票据债权而移转就是当然的结论。
因票据功能的需要,票据法要以促进流通为“最高原理”,而票据流通表现为票据债权的让与,无因性将每次票据债权转让的原因所产生的抗辩限制在原来的当事人之间。
因此,票据只要流通,就离不开无因性及其对应制度抗辩限制的保障。
其他围绕票据流通所设计的制度,都仅仅是在某一环节、某一部分对票据流通起作用,例如票据的要式性、文义性等仅为静态、基础的要求,票据行为独立性仅为针对票据能力、票据伪造等个别、局部问题的规则。
相比之下,无因性对促进票据流通,确保票据支付更具特别的、突出的意义。
但是,《票据法》中还有另外一些规定,比如票据签发、取得、转让以及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等内容,这些规定中使用的是“应该”“必须”“不得”等民商事法律中强行性规范的表述方式,即“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则在上述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之外,又增加了票据基础关系这一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票据基础关系决定票据行为的效力”,按照上述所列其他条款,资金关系又可以决定票据关系的效力,于是,票据行为又成为有因性的了。
这一有因性规定,引发了学界浓厚的讨论兴趣,以致产生了《票据法》颁布以来,票据法学科研究成果最多的讨论主题。
本文无意继续评价此类争论,从上述有因性规定对票据法理念的违反就可以说明此类规定并没有存在的理由。
因为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法上票据的流通形式简洁,票据转让的次数没有限制,民法上债权让与时的抗辩规则若适用于票据上,则票据背书转让次数越多,受让人可能受到的抗辩也就会越多;票据的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必须一一查问,这对其后的票据流通就构成了极大的障碍。
因为无因性在票据法制度设计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的设计,总体上是采用无因性原则的,第10条等条款的矛盾性规定,破坏了法律的内部统一。
这个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实务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权利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说,这一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立法的错误,但是依靠司法解释来纠正立法错误,可能是一种既无奈又不太严肃的选择。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立法不依法之理念,则为恶法,窒碍难行。
”二、票据种类立法政策的选择偏颇所谓立法政策,是国家立法机关或执政党根据一定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为立法工作制定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立法工作得以进行的基本依据。
有的立法政策规定了国家在较长时期内的立法基本方向和目标,有的立法政策确定某一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还有的立法政策是根据某一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制定的。
如黄文艺教授所指立法政策就是后一种,即立法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应对立法实践问题的方针、策略。
《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这一规定反映的是票据种类法定的原理,依这一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和世界各票据法的通例是一致的。
但是,分则具体规定汇票、本票的部分,却表现出与世界各票据法不同的限制,体现出一种立法政策的选择偏颇。
(一)关于汇票《票据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这样的规定,乍看起来与《票据法》第73条第 2款直接把本票规定为银行本票有很大的区别,但用谢怀縂先生的话讲,如果这句话只是说明汇票包括这两种,这一款就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在票据法里再没有对于这两种汇票予以分别对待的规定。
于是,我们就不得不到层级较低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下称“《支付结算办法》”)这样的部门规章里去寻找进一步的解释。
《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规定了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第72条虽然规定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但因为第 74条要求,“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据此,自然人显然被排除在汇票出票人之外了。
其实,199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票据法送审稿》并没有如此限制。
该送审稿第 4条第 2款规定:“银行签发的汇票,称银行汇票;银行以外的人签发的汇票,称商业汇票。
”所谓“银行以外的人”是个非常开放的规定方式,当然可以包括自然人。
但目前的现实是,票据法仅有“商业汇票”四个字的表述,而配套法规中又仅限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个人汇票事实上被限制了。
立法者为什么会作出这样一个政策选择?从历史背景的原因来看,《票据法》立法的当时,我国改革开放不过十几年,票据制度更是从历史断层到刚刚为部分人了解,而且由于票据法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其制定也,完全出乎立法专家之一种设计,故其内容非仅凭一般常识所能了解……非熟悉其内容,实难运用自如”。
于是,立法者是否担心个人没有使用汇票的能力而暂缓规定个人签发汇票呢?其实,从《票据法》实施二十多年来的实际,即使银行业者在使用票据的时候,弄错规则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如果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限制个人汇票的使用,是不是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也应该被限制呢?相对而言,技术性规范居多的票据法需要相关者更多的专门学习、训练,但这不能成为限制自然人签发汇票的根据。
选择限制个人汇票,更多应该还是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
按照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可见,制定票据法时的经济背景仍在一定程度上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虽然《票据法》颁布于 1995年,但社会意识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原理还是体现于《票据法》的法律文本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