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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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价值
• 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 (二)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价值 •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
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 会公正的重要标志,而“公正”是人类社会永远追求的价值目标。 • 2.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 • 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
定和命令、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及所作的解释 • 7.有关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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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方法
•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 1.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其他有关机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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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 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立法解释 • 5.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所作的司法解释 • 6.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职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决
法律授权范围内,对于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和规定。 • 4.我国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律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刑事诉 讼法学是一门实践 • 5.外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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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页课件 (一)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页课件 (一)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核心,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而形成的一套法律体系。
这套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我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刑法律制度的特点我国的刑法律制度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最突出的特点。
它规定刑罚只能在法律上规定的范围内,而且要依据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而判定。
这种制度保证了人民的刑罚权不受侵犯。
2、不允许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禁止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的使用。
这保证了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的错误定性和不公正处理。
3、强调人的尊严和权利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强调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并在对其进行刑罚时注重人性化,确保刑罚具备吸收教育和改造作用。
二、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执行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刑法作为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定了我国的罪名和刑罚,同时还制定了共同的刑事法律原则。
刑诉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诉讼权利等,是刑法的具体实施和实践活动的指南。
三、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发展演变中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
在早期,依据家法为核心的惩罚制度常常被用来惩罚犯罪行为。
到了秦汉时期,出现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现代刑法的形成,始于我国新文化运动时期,最终制定了目前统一的刑法体系。
总体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而现有的体系相对完备。
我们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正确地运用和维护刑事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同时,在刑事法律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执行过程中,我们应采取更加负责任和科学的方法,确保法律的善意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效率。
《刑事诉讼法学》课件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刑事诉讼法的起 源
刑事诉讼法的演 变
刑事诉讼法的现 代化
刑事诉讼法的国 际化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负责调 查取证、拘留、逮捕等侦查活动。
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负责 审查起诉、抗诉等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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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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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01 添加目录标题 03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
则
02 刑事诉讼法概述 04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
机关
05 诉讼参与人
06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 序
07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 措施
08 附带民事诉讼
添加章节标题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 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 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 (2)有明确的被告人; •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 于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 地位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
诉讼参与人之间的 关系
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
一、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行政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治安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监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4、公安部看守所工作规范
5、拘留所工作规范
五、综合类
1、信访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帮助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下将从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要求、诉讼程序等方面概述相关法律依据。
二、管辖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案件管辖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证据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物证应当附有照片、录像,并由证人、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应当与原物、原物照片、录像相符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证人核对无误,证人应当在证言上签名或者盖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签名或者盖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补充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四、诉讼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侦查: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
5.执行: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表格版

10
解除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11
不予取保候审
《程序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②《刑诉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或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病人《刑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
③《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轻损害案件和解后撤销案件)
文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1
破案
《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20
解除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1
刑事拘留
①《刑诉法》第61条第(1)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刑诉法》第61条第(2)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36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①《程序规定》第240条(办案部门、侦查人员提出)
②《程序规定》第24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提出)
③《刑诉法》第12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能够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文书:(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鉴定聘请书》
案件办理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权益、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依据是确保案件公正、合法、高效处理的基础。
本文将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探讨案件办理的法律依据,以期为我国案件办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宪法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1.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3. 分工负责制: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依法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秩序。
三、刑法依据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刑法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1.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根据刑法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 犯罪分类:刑法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根据犯罪分类,依法确定罪名和刑罚。
3. 刑罚制度: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根据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依法确定刑罚。
四、民法依据民法是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法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1. 民事权利义务: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维护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责任: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原则,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办理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侵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阐述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侦查阶段1.立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鉴定;(5)扣押物证、书证;(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7)搜查;(8)通缉;(9)其他侦查措施。
3.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年。
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起公诉。
2.起诉书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制作起诉书,列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款。
3.公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1.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1)审判准备;(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和判决。
2.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3.审判期限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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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5)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6)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7)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8)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4、(延长)刑事拘留(1)适用范围: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至(七)项(2)适用范围:延长刑拘期限一日至四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3)适用范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5、逮捕(1)适用范围: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2)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3)适用范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6、提请批准逮捕适用范围: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7、移送起诉适用范围: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8、撤销案件(1)适用范围:六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至(六)项(2)适用范围: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9、释放(1)适用范围:刑拘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2)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3)适用范围: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条(4)适用范围: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5)适用范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项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呈请逮捕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第(一)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第(三)项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呈请查清身份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呈请搜查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不应当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项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四)项告诉才处理的;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呈请扣押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呈请发还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