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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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发生交通事故,严格执行《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事故报告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施工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第四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事故内部快报时限和内容的规定: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还必须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件 1)格式、连同不少于 4 张能够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逐级上报,且必须在事发 2 小时内报至公司安质环保部;

超过 2 小时未报,认定为迟报。故意隐瞒事故事实,与事故调查事实不符,属于瞒报,必须坚决杜绝。

第六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条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九条项目部按照集团公司、公司规定配合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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