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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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珠府[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珠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

珠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管理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群区。

第三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 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建筑面积应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内。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文化企业需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六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七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特色基地和入园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方式。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10月27日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工信〔2019〕61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落实《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五条小升规企业奖励(1)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2019年、2020年年度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首次进入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3)升规的第二年仍留在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含2018年新升规企业),且工业总产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4)升规的第三年仍留在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且工业总产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5)上述奖励对象(2)的企业,奖励10万,获得省级扶持资金的不重复支持;(6)上述奖励对象(3)、(4)的企业,同比增长10%—15%(含15%)的,奖励10万元;增长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一、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时间:当年度3月,期限要求基本在2周左右完成申报。

通知形式:由省财政厅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及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开展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通知。

申报类型: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债券贴息、保险费补助。

受理程序:省文化厅受理、审核厅属文化企业及纳入文化部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库、动漫重点项目库的相关企业的项目申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商务厅各自负责受理、审核相关领域企业的项目申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受理、审核所辖地区企业的项目申报,然后集中由省财政厅报送财政部。

申报方式:纸质材料与网络申报并行。

网上申报路径:财政部网站司局频道()“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网站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名额限制:有,详见当年度通知。

终审部门:财政部。

作用:通过国家财政资金扶持优秀文化产业项目运作。

二、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时间:依据省委宣传部通知开展相关工作,每年时间不定(一般都在下半年),期限要求基本在2周左右完成申报。

通知形式: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印发通知。

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通知及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类型:专项补助、贴息、奖励。

受理程序:省文化厅等省直单位分别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和省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审核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申报,然后按名额要求集中报送省委宣传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珠府办函〔2018〕307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开放引领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珠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扶持奖励范围包括先进实体经济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招商载体建设、以商引商、重点项目扶持等。

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现代实体产业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实体经济项目。

对先进实体经济项目落户、增资扩产实施奖励的企业,需在我市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不改变在珠海纳税义务、不减少或变相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给予奖励,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5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促进文化、体育、旅游的协调发展,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

2.加强文体旅游业公共服务,促进文体旅游业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4.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产业发展。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制造业当家”,深化落实“产业第一”工作总抓手,拉动我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快速增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第四条资金支持的专题、条件和标准如下:专题一:技术改造固投奖励(一)基本条件L企业注册地在珠海、项目实施地在珠海;2.项目新购置设备200万元(不含税)以上;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4.项目按规定办理由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5.项目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6.项目已通过完工评价。

(二)奖励标准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2%、厂房投资额(或生产车间升级改造)不超过2%的奖补比例予以奖励(厂房投资不受理单独申报,单个企业厂房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IOOO万元。

2023年6月30日前完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投资额奖补比例上浮3个百分点。

专题二:贷款贴息(一)基本条件L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7.项目按规定办理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8.项目纳入工业投资、技改投资统计;9.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且项目贷款未获得财政贴息支持;10在合作银行办理的2021年1月1日以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奖励标准对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按照给予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IOoO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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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2011-034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产业集聚与企业创建品牌。

1、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并授牌的本地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50、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分别给予40、20、1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奖项参照国家级奖励标准执行;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行业机构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与市场开拓。

对参加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或文化产业行业机构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文化产业展会的参展单位,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性奖励,同一申报单位展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开发拥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

1、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的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在作品开拍后可根据投资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对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且已出版发行的出版物,给予原创开发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对珠海企业(单位)拍摄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在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30、20、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影视企业承接后期制作。

对在珠海进行后期制作的影视作品,按照实际制作费的20%给予制作单位补贴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企业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予以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

对社会力量办的专业文化艺术团体、人才培训中心、艺术创作基地、大型文化活动、商业演出经纪机构和文博艺术场馆等,按照其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和演出场次等综合情况进行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鼓励和扶持行业自律。

对市级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开展管理服务,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性扶持。

(八)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外新挂牌上市的文化产业企业,按照《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第三条申报
(一)申报获得评定奖项或资金资助类的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获奖证书(牌匾)或资助证明材料。

(二)申报展会奖励的项目,必须提供展会邀请函、展位租赁合同、租赁费付款凭证等真实、可靠的参展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开发文化产品奖励的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立项批准、自主知识产权或市场准入证明材料以及业务合同、财务报表、产品样本等材料。

(四)申报在珠海制作影视作品的项目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合同、样本资料、财务报表等材料。

(五)申报出口奖励的项目,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立项批准、业务合同、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外汇结汇单等出口证明材料。

(六)申报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奖励的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投资计划、演出合同、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等材料。

(七)申报鼓励和扶持行业自律的项目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工作实施方案、财务报表及活动开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八)申报奖励资助的单位须提供市文体旅游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体旅游局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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