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印25份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第一篇: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 规定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省政府“十二条”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晋煤集团关于下发2015年瓦斯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晋煤集通函〔2015〕12号晋煤集团关于下发2015年瓦斯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瓦斯防治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促进集团公司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稳步扎实推进,保证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将《晋煤集团2015年瓦斯防治工作计划》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2日晋煤集团2015年瓦斯防治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瓦斯防治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促进集团公司瓦斯防治工作稳步扎实推进,杜绝发生瓦斯事故,特制定2015年瓦斯防治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集团公司2015年总体工作安排,认真贯彻上级标准规定,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加强瓦斯防治组织领导、明确瓦斯防治责任、落实瓦斯防治措施,深入推行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进一步理顺抽、掘、采衔接关系,积极开展瓦斯预警、瓦斯等级鉴定、抽采达标管理、瓦斯防治技术攻关等工作,为实现瓦斯“不积聚、不超限、不突出”,杜绝瓦斯伤亡及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目标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一)杜绝瓦斯伤亡及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瓦斯抽采总量25亿立方米,其中井下瓦斯抽采量11亿立方米,晋城矿区地面煤层气抽采量14亿立方米。
(三)井下抽采瓦斯钻孔进尺815万米,其中定向钻孔进尺230万米。
(四)高、突矿井瓦斯抽采达标。
(五)突出矿井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 2 -(六)新投产矿井全部达到省二级及以上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三、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一)贯彻执行上级标准规定,加强瓦斯防治能力建设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要求,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完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制定瓦斯防治技术方案、配备足够的瓦斯防治技术装备、足额提取瓦斯防治安全费用,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人、财、物落实到位。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
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考试题(多选题)-真题版

“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考试题(多选题)-真题版绝密★启用前“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考试题(多选题)Thiarticlecontainalargenumberoftetquetion,throughthee某ercieoftetquetion,toenhancethegoalofacademicperformance.海量题库模拟真考HugeofQuetion,SimulationTet“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考试题(多选题)温馨提示:该题库汇集大量内部真题、解析,并根据题型进行分类,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既可以作为考试练习、突击备考使用,也可以在适当整理后当真题试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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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选题1、“一通三防”的内容是(ABCE)。
A、通风B、防灭火C、防尘D、防冒顶E、防治瓦斯2、“山西煤炭精神”具体表述为(ACDE)。
A、忠厚吃苦B、无私奉献C、敬业奉献D、开拓创新E、卓越至上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煤矿存在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ABCD)A、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B、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C、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D、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ABCDEF)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煤矿发生特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其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ABCDE)。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事故报告单位6、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22】34号)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五落实”。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的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五)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晋煤安发(2013)501号)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学习读本)最新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评分表标准1.1通风专业标准1、 基本条件矿井不得存在以下情况:(1)瓦斯超限作业;(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5)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2、 基本要求1. 通风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局部通风要符合下列要求:(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使用抗静电、抗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 通风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1)永久风门、永久密闭、临时风门、临时密闭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2)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3)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4. 瓦斯管理要符合下列要求:(1)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4)按规定测定每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5)瓦斯检查员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5.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要符合下列要求:(1)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定的专项设计;(2)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每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瓦斯防治能力最新评估标准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无违反《防突规定》第19条的有关情形。
11
实施开采保护层(单一煤层除外)及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12
有矿井防突专项设计,每个采掘防突工作面均编制防突措施。
13
建立防突动态大样图,防突报告单按程序审批。
14
建立抽采钻孔竣工图、保护关系图(单一煤层除外)、矿井瓦斯地质图等图件。
10
1项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扣5分。扣完小项为止。
6
按规定安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10
同上
7
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8
按规定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和维护,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误差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小计
100
五
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00分
1
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5
同上
4
各防突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可靠。
5
同上
5
按规定测定、计算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
5
同上
6
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5
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小项为止。
小计
50
没有防突专业队伍扣10分,防突工缺1人扣分10分,扣完小项为止。
鑫运瓦斯防治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黄土坡鑫运煤业有限公司()月份瓦斯防治检查考核表总工程师:矿长:年月日项目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标准分数得分检查人一通风系统(10)1、*生产矿井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与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22、*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3、*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
14、矿井进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量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不低于87%。
15、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1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17、矿井每月份上、中、下旬进行全面检测及測风结果要填写測风台账和测风牌版。
18、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测定按规定进行。
19、严禁在主要进、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之间随意施工联络巷。
1二瓦斯防治2、负责通风、地测、安全监控等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5 3、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瓦斯防治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5 4、及时向县局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不及时、有错误一次扣1分。
55、通风仪器仪表及传感器校验、使用、悬挂符合规定。
一项不符合扣1分。
56、每月1日、11日、21日召开三次瓦斯防治工作例会,领导组成员全部参加,并有会议纪要。
未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例会扣2分/次,未参加例会一人次扣1分,无会议纪要扣2分。
5 7、每月组织两次瓦斯瓦斯隐患排查,并有排查记录。
未组织不得分。
5 8、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发生2%—3%(含2%)的瓦斯超限,由矿长组织追查;因瓦斯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不到位,造成误报警,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追查。
山西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办法
前和煤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前和煤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前和煤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前和煤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前和煤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前和煤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前和煤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前和煤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总工程师: 通风助理: 通风副总: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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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
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
(国能煤炭[2011]414号),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对现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煤矿企业是否具备从事煤矿瓦斯防治的能力。
第三条通过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摸清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现状,对全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进行剖析,建立煤矿企业从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准入制度。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对象为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
在山西省境内的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其下属的直属矿井及每个层级的全资、控股子(分)公司纳入评估范围一并评估,不单独申请评估。
第五条评估主要内容。
(一)从业经历情况。
评估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负责人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从业经历情况,认定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情况。
评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能否满足瓦斯防治需要。
(三)安全生产系统设施情况。
核查煤矿的生产、通风、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等相关系统及设备是否符合瓦斯防治工作要求。
(四)瓦斯防治规范性管理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否规范,是否达到瓦斯防治的目标及效果。
(五)瓦斯防治方案。
评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方案及其瓦斯防治效果,认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六)资金保障。
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能否保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所需。
第六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一)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结果报山西省煤炭厅备案。
(二)企业总部设在山西省境外的煤矿企业(非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相同),其在山西省境内的子(分)公司(最高层级)由山西省煤炭厅组织评估,其企业总部经国家能源局评估后,将评估结果报山
西省煤炭厅备案。
(三)企业总部设在山西省境内且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其总部由山西省煤炭厅组织评估,其跨省(区、市)的子(分)公司由当地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最后由山西省煤炭厅将各地的评估结果汇总,出具总的评估报告,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评估。
(四)企业总部在山西省境内不跨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其中:跨市的煤矿企业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由山西省煤炭厅直接组织评估;属于各市监管不跨市的煤矿企业,由各市煤炭局组织初评,评估结果由山西省煤炭厅组织审查确定。
第七条现不从事或三年内拟不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暂不进行评估。
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为瓦斯矿井的,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
第八条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三年内在山西省境内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山西省煤炭厅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九条今后拟跨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其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且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三章实施方式及步骤
第十条山西省煤炭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
估。
评估机构应具备省或国家认定的从事煤矿瓦斯防治技术资格,其专家库中与本业务相适应的高级及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机构从事煤矿瓦斯防治的年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被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和本实施细则,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10份(经市煤炭局初评的煤矿企业,还需提供相应初评报告,上报省煤炭厅1份),申请报告按照本实施细则附录A、附录B要求编制。
评估申请报告中需附全以下材料:
(一)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
(四)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
(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山西省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跨市的煤炭企业以及外省煤炭企业在山西省境内的子(分)公司(最高层级)直接向山西省煤炭厅提出评估申请;其他不跨市的煤矿企业由市煤炭局(初评后)向山西省煤炭厅提出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山西省煤炭厅在收到煤矿企业、各市煤炭局提交的《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后进行初审,上报资料齐全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委托后,深入煤矿企业,采取审查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等方法,逐项评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个煤矿企业的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按照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规定,评估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第十七条在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下发之日前(2011年12月26日),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90日内,煤矿企业需重新申请评估。
第四章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山西省煤炭厅根据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对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山西煤炭信息网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总部)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
经国家能源局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跨省(区、市)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经山西省煤炭厅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的煤矿企业(总部在山西省境内),只能在山西省境内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山西省煤炭厅组织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对评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对提供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
凡利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省煤炭厅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省煤炭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列附录A至附录C作为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一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