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劳政字[1991]14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1.07.24【实施日期】1991.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的通知(劳政字〔19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已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劳动部门“二五”普法学习任务繁重,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发动和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普法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还应积极参加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组织领导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为实现“八五”计划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10月底前报部政策法规司。
附:关于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劳动部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各级劳动部门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劳动部门实施“二五”普法规划,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结合贯彻落实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围绕劳动部门的中心工作,紧密联系劳动行政工作的实际,以学习宪法为中心,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其他法律常识和有关专业法律知识。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3•【文号】劳部发[1996]217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劳部发〔1996〕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经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核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保障劳动系统“三五”普法规划任务的落实。
要认真抓好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律、劳动专业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
同时,在全社会劳动者及企业经营管理者中,也要大力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打好基础。
为掌握劳动系统普法工作的全面情况,请你们将本地区“三五”普法规划,于1996年11月底以前报送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从1996年起继续在劳动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为此,特制定劳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劳动系统“三五”普法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劳动部门的中心工作,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统领,继续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树立法制权威,全面推进劳动管理法制化,为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银发[2006]2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银发[2006]2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f20de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6e.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2006年7月19日银发[2006]25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深化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银行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行,全面提高中央银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以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央行”建设,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正确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推动金融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适应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金融法制建设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法治氛围;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领导方式、管理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增强各级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推动全社会金融法治意识的提高,促进社会各界形成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习惯,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金融法治环境。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全国普法办的指导下,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的新要求,继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律素质和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制观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与任务(一)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工作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二)任务1、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
要组织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进一步深入学习宪法,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努力提高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
注重培养残疾人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残疾人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
注重提高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服务、依法管理的能力。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认真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于1月30日前,报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陆海佳,联系电话:23116779,135****0985)。
附件: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一月十五日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适应上海“十一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四五”普法成果,根据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精神,在市科教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市教委决定在本市教育系统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指导此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是上海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历史阶段。
为此,“五五”普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本市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和青少年学生的学法用法为重点,动员全系统各方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在巩固“四五”普法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在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中牢固树立起“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做到“三个确立、三个提高”:1.要在青少年学生中,确立法治文化的理念,实现青少年法律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https://img.taocdn.com/s3/m/e2e26ce16294dd88d0d26b39.png)
转发 ( 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粤发 (06 20 ]
1号) 2 ,和劳 动保障 部有关 文件精 神 ,结合劳 动保障 部 门工作 实际 ,制 定本 规划 。
一
劳动 节 、 重要 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颁布实施 日以及
配 合各 时期工 作重 点开 展 项 普法 宣传 活动 ,开展 “ 劳动保障法 律进企业 ”、 “ 劳动保 障法律进 社区 ”
二 、主要任 务 ( ) 一 深入 学 习宣 传宪 法 和相 关法 律 法规 制度 。
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管理 对企业经营
管理 人 员和 劳动 保障 管 理 岗位 工作 人 员要 建立 专 门
的劳 动保 障 法制 培训 教 育制 度 ,进 行 比较 系 统伞 _ 血
进 一步学 >宜传 宪法 。牢 固树立 宪 法 的权威 ,提 高 J 劳 动保障 系 统 工作人 员 的完 法意 识 ,进 一步 学 习宣 传 与劳动 保 障工 作相 关 的法 律法 规 ,促 进 劳动保 障
结合 以下对 象 各 自 点 ,采取 有 效措 施 ,开展 有针 特
对性 的普法 宣传 活动 。 ( 劳动 保 障系 统 . 一) 作人 员。埘 各 级劳 动 保障
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深入开展劳动
保 障法制 宣传教 育 , 持法 制教育 与法 治实 践相结
部门和街道 ( 乡镇) 劳动保障 作机构 ]作人 员,特 I
现将 《 在全省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第
五个 五年 规划 》 印发 给你 们 ,请 结合 实 际 ,认真 组
( 大 力 加强 法 治实 践宣 传 教育 。认真 贯 彻 劳 三)
动 保 障部 印发 的 《 动和 社 会保 障 部 门贯彻 国务 院 劳 全 面 推进 依法 行 政实 施纲 要 五年 舰 划 》 ,完善 和推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档发[2006]4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17【实施日期】2006.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黑档发[2006]42号)各市、地档案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各单位、在哈大专院校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省档案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黑龙江省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档案部门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档案事业法制化管理水平,促进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活动,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档案法治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通过实施“五五”档案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1]10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07.20【实施日期】2001.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0号2001年7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今后五年是我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
在这个时期,我们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比较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较为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这对新世纪初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制定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五”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继续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劳动保障法律素质,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法制化管理水平,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由提高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劳动者特别是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向提高其劳动保障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劳动保障工作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2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要求,我局对直辖后至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8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
1.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 项 事业 的法 治 化 管 理 水 平 逐 步 提 高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在 实 施 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 略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中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党 的 十 六 大 和 十 六 届 五 中全 会 对 做 好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大 力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对 于保 障 “ 一 五 ” 规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十 和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宏 伟 目标 的 实 现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意 义 。为 适 应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对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 特 制 定 本
维普资讯
中共中央
国 务 院
转 发 《 央 宣 传 部 、 法 部 关 于 中 司 在公 民中开 展法制宣传教 育的
第 五个 五年规划 》的通知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 中 央 和 国家 机 关 各 部 委 , 解 放 军 各 总 部 、各 大 单 位 ,各 人 民团 体 :
施 、建 设 社 会 主义 法 治 国家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工 作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法 制
宣传教育 ,是贯彻落 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 五 中全会 精神 的一项重 要任务 ,是实施 “ 十一五”规划 、构建社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和全 面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重要 保 障 。各 级 党 委 、人 大 和 政 府 要 高 度 重视 法 制 宣
际 ,大 力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坚 持 学 用 结 合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治 理 ,全 面 提 高 全 社 会 法 治 化 管理 水 平 ,为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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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7号)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现将《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通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制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加强。
普法宣传教育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工作原则(一)“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适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类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和整个社会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现实需要,紧密结合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的法制观念,自觉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五五”普法工作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服务。
2.强化职能,形成合力。
强化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有关机构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统一安排,分工负责,形成合力。
加强与劳动保障系统外有关组织机构的联系,发挥其在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3.切合实际,分类指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区分用人单位、城乡劳动者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等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在普法的要求、内容、方式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4.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五五”普法期间,要以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县乡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干部)、务工农民、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围绕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
同时,通过多种普法方式,全面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不断创新,提高实效。
普法工作,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全社会对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客观需求,探索内在规律,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创新普法形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劳动保障普法活动,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进一步将宪法精神贯彻到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培育民主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法规。
着力加强对规范、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重要法律,认真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努力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领导干部依法管理劳动保障事务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决策和管理;努力增强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和服务能力;努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促进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
(三)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包括就业培训、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要紧密结合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
要根据各个时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正确处理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
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四)积极推进普法宣传和法治实践相结合。
法治实践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普及法律知识和增强法治观念的过程。
在劳动保障领域中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是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各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依法办事,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用工,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公共管理,依法维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推进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到法治实践中来,推动学法用法深入基层,扩大普法覆盖面。
三、主要措施(一)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单位、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活动(以下简称“法律六进”活动)。
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单位、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使“法律六进”活动成为“五五”普法的重要载体。
要不断总结、推广“法律六进”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五五”普法任务的完成。
(二)畅通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渠道。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解惑答疑服务。
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开通“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面向社会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
通过省、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网站,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查询和下载服务。
(三)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和仲裁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
同时将干部培训的重心下移,重点培训县乡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
(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
结合开展守法诚信企业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特别是曾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促使其自觉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五)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
切实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劳动保障法律培训列为农民务工行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对劳动者,特别是对有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民,要免费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培训,免费提供维权手册等普法材料;对自发进城务工的农民,要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等途径引导其自愿接受法律培训。
积极促进劳动者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加大普法宣传经费投入,保障多种普法形式有效开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安排、落实普法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开发有针对性、实用性、生动性的普法宣传品,采取以劳动保障部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为主进行开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印制、使用、发放的方式,向普法对象提供普法宣传品。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多样性特点,开展劳动保障普法工作。
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竞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月(宣传周)活动,举办法制展览、法制讲座,鼓励企业、社会志愿者参与普法活动,不断探索推广面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多种普法方式。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五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应报送劳动保障部普法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2010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五五”普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劳动保障部将统一组织编写劳动保障系统“五五”普法教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按全国普法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组织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并对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保障与监督指导(一)成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部门领导为组长、有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保障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法机构。
普法机构不仅要直接组织开展普法活动,而且要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和分工方案,明确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的普法任务,会同工会、妇联、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引导新闻媒体、法律院校、律师事务所和有关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活动。
(二)加强普法工作队伍能力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注重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培训普法骨干,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选择把握最佳宣传教育时机,善于发现和培养好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三)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激励监督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检查有关机构完成普法工作任务情况,建立健全激励与监督机制。
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