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规定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字(1996)253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局):现将建设部建(1996)16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施工企业贯彻执行。
我省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及管理,按我厅建管(1996)115号《安徽省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自一九九六年起,凡二级施工企业每年至少应申报一项省级工法;一级施工企业应申报一项国家级工法,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底;我厅将把工法申报及应用,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黄山杯及国家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考核内容。
安徽省建设厅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抄送:各地、市建筑管理处,一、二级施工企业建设部文件建建[1996]16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自我部以(89)建施字第546号文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以来,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工法的编写水平和推广应用有了明显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确良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五年来推行工法的实践经验,将原《办法》修订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
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有关省建工局,本部有关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具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8日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四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范、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1 / 10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技术领先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省级工法的申报第九条同一项工法只能由一家企业申报,且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人。
第十条省级工法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三)工法经过项及以上工程应用,技术成熟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本省施工企业或申报工法应用实践工程在本省的施工企业,均可申报评审;(六)已在其他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评审的同一工法以及已公布为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的同一工法不得在安徽省申报。
新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新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6•【字号】皖政[1998]13号•【施行日期】1998.04.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8]13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下并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订立的书面合同,建筑施工企业选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
(四)需要拆迁的,应当提供由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人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出具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五)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意见书。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工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现实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工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三条企业工法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的工法。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集团公司领先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形成企业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申报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申报为国家级工法。
第四条企业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缩短施工工期,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质量委员会委托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承担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管理工作.第二章工法的编写第六条各单位应由分管施工技术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并指定专人承办.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提前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工法研发项目可申报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立项。
第八条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工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
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
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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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四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范、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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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技术领先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省级工法的申报
第九条同一项工法只能由一家企业申报,且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人。
第十条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
(三)工法经过项及以上工程应用,技术成熟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本省施工企业或申报工法应用实践工程在本省的施工
企业,均可申报评审;
(六)已在其他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评审的同一工法以及已公布为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的同一工法不得在安徽省申报。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申报材料内容编写应规范、完整,包括:(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原因、过程和关键技术的查新结果、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与传统工艺方法相比,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上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三)适用范围:适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的施工工艺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工艺流程(可用流程图表示)和实施方法;
(六)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材料的特点、主要技术指标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应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具体的质量要求;
(八)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九)环保措施:环保要求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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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效益;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
第十二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法申报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二)工法文本(按标准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三)关键技术的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或行业专家的技术评价等;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说明材料;
(六)企业级工法的批准文件;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和有关影像等其它证明材料;
(八)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资料。
第三章工法的评审与公布
第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及以上,原则上每位评审专家连续参加评
审工作不超过三年。
评委会成员还应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
第十四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五条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六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名,副主任委员名,委员若干。
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四个类别的专业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人。
(二) 专业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
每项工法,随机抽取无利害关系的主审专家人,副审专家人。
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专家详细审阅材料,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质量等进行初审,并向评审组提交初审意见。
(三) 专业评审组审查。
评审组审查材料,听取主、副审专家对工法的初审意见,评审组成员通过实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有效票数的,方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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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审核。
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审查通过的工法进行评议审核,全体成员实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经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名单,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和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八年,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原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工法的推广应用、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通过的工法建立省级工法库,对社会公布,以利于工法的推广应用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审专家不得泄密。
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
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
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企业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个人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业绩。
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二十二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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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安徽省省级工法申报、评审、成果管理和国家级工法推荐申报的具体工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管[]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
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
工法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地区(部门):
申报时间: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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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要完成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表中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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