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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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石,其质量的保证与控制更是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代表性直接关系到我们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和评估,以及后续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是通过对环境中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指标进行测定和分析,以获取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信息。

这些监测数据不仅是我们了解环境质量现状的依据,也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评估环境影响、监督污染源排放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然而,如果环境监测数据存在误差或偏差,就可能导致对环境状况的误判,从而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因此,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减少监测过程中的误差和不确定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基本要求1、人员素质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监测人员应熟悉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操作,了解质量控制的要求和方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仪器设备监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确保其性能符合监测要求。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和调试,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监测方法应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在采用新的监测方法或对现有监测方法进行改进时,应进行方法验证和确认,以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4、样品采集与保存样品的采集应遵循代表性、随机性和适时性的原则,确保所采集的样品能够真实反映环境状况。

样品采集后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和运输,防止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站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全面、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站的有效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设立环境监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监测站的运行。

二、设备和仪器管理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保养规定,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2.制定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1.确立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报告的程序,并对其进行质量控制。

2.建立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程序、监督和审核机制等。

四、环境监测工作流程1.制定环境监测工作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确定环境监测项目和频次,确保对各项环境指标的全面监测。

3.建立环境监测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原始记录的保存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五、人员管理和培训1.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并建立人员的考核机制。

2.组织有关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3.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应急管理1.制定环境监测站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2.组织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七、信息管理和公开1.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可靠。

2.依法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科研和技术创新1.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环境监测站的技术能力。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的法制和管理体系,确保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三条环境监测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内范围内的各类环境监测活动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二章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将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作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保障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实时性。

第六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注重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第七条国家对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并实施环境监测工作,对本地区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提供可靠的环境数据。

第四章环境监测的内容与方式第十条环境监测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当采取定点监测、移动监测、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确保监测全面、准确。

第五章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运用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运用。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环境监测机构的评估和认证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和资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监测:对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活动。

2. 科学性:环境监测应当基于科学理论和方法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 全面性:环境监测应当涵盖各种环境要素和评估指标,综合反映环境状况。

4. 准确性: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具有较高的准确度,能够可靠地反映环境质量。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控规定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控规定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控规定一、引言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控规定是为了确保实验室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控规定,包括样品管理、仪器设备校准、人员培训等方面。

二、样品管理1. 样品接收与登记1.1 所有送样品必须由专人进行接收,并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包括样品名称、送样单位、样品编号等。

1.2 样品接收后,应立即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样品完整无损。

1.3 样品登记表必须规范填写,以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

2. 样品保存与标识2.1 样品保存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防止污染或变质。

2.2 所有样品必须正确标识,包括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位置等信息。

2.3 不同类型的样品应分别保存,并与标准物质和其他样品保持分开。

三、仪器设备校准1. 仪器设备的选择与采购1.1 选择适合实验室需要的仪器设备,确保其性能和精度满足实验要求。

1.2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且经过合格供应商或机构认证。

2. 仪器设备校准与验证2.1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2.2 校准和验证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记录校准结果和日期。

2.3 校准记录应保存,并定期审核。

四、人员培训1. 质控体系培训1.1 新员工入职后,必须接受质控体系培训,了解实验室质控规定和操作程序。

1.2 定期进行质控体系培训,以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操作水平。

1.3 培训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培训日期、内容和培训人员。

2. 技术操作培训2.1 所有实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操作培训,确保操作准确、规范。

2.2 定期进行技术操作培训,以更新操作技能和了解最新的分析方法。

2.3 培训成绩和记录应有计划地进行评估和审查。

五、质量控制测试1. 内部质量控制1.1 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进行质控样品测试。

1.2 内部质量控制样品的来源必须合规,确保其与实际样品具有相同的物性。

1.3 内部质量控制结果必须记录,并与相应的质量指标进行比对和评估。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监测中的质量控制及措施

环境监测中的质量控制及措施

环境监测中的质量控制及措施质量控制是环境监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可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科学研究、政府决策和环境保护提供可靠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环境监测中的质量控制及相应的措施。

一、质量控制的概念和重要性质量控制是指通过控制和管理各个环节,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它涉及到监测仪器设备、采样方法、样品处理、数据处理等方面,并需要依据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执行。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减小误差和偏差,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以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1. 采样质量控制采样是环境监测中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采样的不准确会导致监测结果的不准确。

因此,采样过程必须严格控制。

(1)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合理的采样点选址和布置有助于获取代表性样品。

在选址时需考虑环境特征、污染源分布、风向风速等因素,以确保采样点的代表性。

(2)采样设备和器皿采样设备和器皿要保证无污染、无残留。

在采样前需要对其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3)采样方法和流程采样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比如有关液体采样、气体采样、土壤采样等。

采样过程中还需记录环境因素,如气温、湿度等。

2. 实验室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环节,在实验室中进行的分析应准确可靠。

(1)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实验室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实验室设备的校准、仪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样品前处理样品前处理涉及到样品的保存、预处理等,需按规范进行操作,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稳定性。

(3)分析方法和仪器的选择实验室需要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和仪器设备。

方法应符合标准规范,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和验证。

3. 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质量控制是整个环境监测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卡。

只有数据准确可靠,才能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数据记录和存储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数据的存储需要考虑数据安全和保密性。

(2)数据处理和质量评估数据处理应符合国家标准,采用合适的统计和质量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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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篇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
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

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
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环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
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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