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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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鲁药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现将《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3月1日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推动山东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中药产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发〔2020〕1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药监药注〔2020〕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中药质量源头管理(一)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

发挥我省农业产业优势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机制优势,抓住乡村振兴契机,推动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建设,打造“品质鲁药”区域性道地药材产区基地。

要求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按年限、季节和药用部位采收中药材,提高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禁止在非适宜区种植养殖中药材,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特别是动物激素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二)加快中药材地方标准建设。

修订完善《山东省中药材标准》《山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推动开展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工作。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5〕40号)、《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和《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精神,现将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加价率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药品加价率政策的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9日。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日——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3]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3]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3〕9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省物价局核定了部分药品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1执行,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2执行。

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二、本通知涉及到的药品,凡未公布的剂型和规格,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申报价格。

我省集中采购挂网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本次未公布但后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

四、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化学药品)2.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中成药)山东省物价局2013年1月15日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化学药品)金额单位:元序号医保编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零售单位最高零售价格备注1172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60ml瓶9.9儿童用药2172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100ml:3.2g瓶12.43661丙酸倍氯米松50ug*200喷瓶42.041007高锰酸钾外用片剂100mg*24盒(瓶)6.2附件2山东省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中成药)金额单位:元序号医保编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零售单位最高零售价格备注119牛黄清感胶囊胶囊剂盒(瓶)27.2239藿香正气口服液口服液10ml支1.3399银黄口服液口服液10ml支1.1499银黄口服液口服液10ml支4.3鲁南制药5龙胆泻肝水丸6g袋0.85北京同仁堂6118龙胆泻肝水丸6g袋1.58天津乐仁堂7177牛黄蛇胆川贝液口服液10ml支2.58177牛黄蛇胆川贝液口服液100ml盒(瓶)9177牛黄蛇胆川贝液口服液150ml盒(瓶)30.710210桂龙咳喘宁片剂0.34g*60(薄膜衣)盒(瓶)31.811342活力苏口服液合剂(含口服液)10ml支3.612乌灵胶囊胶囊剂0.33*18 盒(瓶)31.013351乌灵胶囊胶囊剂0.33*27 盒(瓶)45.814351乌灵胶囊胶囊剂0.33*36 盒(瓶)60.515351乌灵胶囊胶囊剂0.33*54盒(瓶)89.3序号医保编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零售单位最高零售价格备注16703丹参酮胶囊胶囊剂0.25*24盒(瓶)27.317949复方南星止痛膏橡胶膏剂10cm*13cm*4贴(微孔透气型)盒18949复方南星止痛膏橡胶膏剂10cm*13cm*6贴(微孔透气型)盒49.119省增补金羚感冒片片剂24片(糖衣)盒10.820省增补金羚感冒片片剂24片*2板(糖衣)盒21.121金羚感冒片片剂20片*2板(糖衣)盒17.722省增补金羚感冒片片剂18片(薄膜衣)盒20.023省增补珍牡肾骨胶囊胶囊剂0.63g*36盒(瓶)38.424省增补珍牡肾骨胶囊胶囊剂盒(瓶)47.625省增补珍牡肾骨胶囊胶囊剂0.63g*90盒(瓶)92.926省增补复方西羚解毒片片剂0.25g*24盒(瓶)6.927省增补复方西羚解毒片片剂0.38g*24(薄膜衣)盒16.928省增补心肌康颗粒颗粒剂15g袋8.429省增补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口服液10ml支4.0——结束——。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济价格字[2007]29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7]2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医疗机构(含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营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格。

二、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及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属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以最小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
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鲁食药监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5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24日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保障中药材安全有效,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未经炮制的中药原生药及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的中药材。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材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坚持当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经营业户是保证中药材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第二章中药材经营管理第五条从事中药材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仓库,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六条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经营的中药材质量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

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药材产区收购中药材,应当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收购地产中药材应当开具标明产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日期等内容的收购凭证。

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不需要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5.29
•【字号】鲁价格二发〔2015〕40号
•【施行日期】2015.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
见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前我省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政策,凡与国家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
号).doc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5月29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各市物价局:2009年,全省药品集中挂网工作即将结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即将开始。

为规范这次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

二、药品的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确定零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中所列的品种,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公式为: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格×(1+15%)四、按照上述作价办法计算出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计算,注射剂以支或瓶为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如盒、瓶。

药品中标零售价格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舍,百元及以上的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的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保留到分。

六、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调整有关药品零售价格,按以下原则处理: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暂不调整。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0.24
•【字号】鲁价格发[2000]343号
•【施行日期】2000.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0]343号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青价农[2000]2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药材批发体制未进行改革,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意你局对二、三级中药材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作如下调整

1、将“进销差率”改为“综合差率”。

2、参照省物价局鲁价农发(1991)第45号文件规定的差率水平,二级站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最高不超过22%的综合差率制定批发价格;三级批发企业按二级站批发价格,加最高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制定批发价格。

3、为保证饮片质量,在鲁价农发(1999)34号文件规定的加工损耗率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你市药材批发体制改革后,即执行省物价局、医药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鲁价农发[1999]34号)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差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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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作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9.01.27
•【字号】鲁价农发[1999]34号
•【施行日期】1999.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
法》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鲁价农发〔1999〕34号)
各市、地物价局、医药局:
现将《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药材价格管理。

麝香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属国家中药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计委管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中药材的收购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差价率控制办法。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由药材经营企业和医疗经营单位根据药材或饮片的实际进货价格(即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疗单位购进中药材或饮片的实际结算价格),按规定的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或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制定。

三、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经营企业各医疗单位的定价行为,确保国家的正常税收,中药材经营企业的实际进货价格应以增值税发票上的结算价格为准。

医疗单
位及零售药店的实际进货价格,中药材应以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为准;中药饮片应以当地证照齐全的国有药材经营单位主渠道销货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为准。

四、各中药经营企业应据实开据销货发票,禁止让利后用红票冲减销售收入的行为。

禁止按销售总额定期返还综合让利的行为。

五、对某些药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因市场供求紧张,引起价格大幅度上涨时,为防止个体药贩套购国有经营企业的药材,转手倒卖,获取暴利,允许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适当调整销售价格,经营企业确需突破规定经营差率时,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医药局备案。

六、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局《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精神,为保障广大病患者的用药安全,禁止各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从非法中药材集贸市场或个体商贩手中购入中药饮片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

七、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防止中药材价格出现混乱,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不按作价办法,擅自突破规定差率,随意定价的;
(二)不以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实际结算价格为计价基础的;
(三)虚增购进价格,提高计价基础的;
(四)擅自突破规定中药饮片加工费用、损耗率标准的;
(五)擅自从非法集贸市场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
(六)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从中药材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手中购进中药饮片的。

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为加强中药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8〕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药材价格作价办法
1、各市、地、县(市、区)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从省内收购或从省外购入直接销售
给零售药品店或各医疗单位的中药材,在无税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最高不超过30%的进销差率,再加增值税,制定含税销售价格。

作价公式为:含税销售价格=无税实际购进价格×(1+进销差率)×(1+增值税率)
个别市、地仍存在分级批发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内部之间调拨的中药材,其内部作价由购销双方在30%的进销差率内协商确定。

2、中药材的零售价格在含税实际进货价格基础上顺加最高不超过35%的进销差率制定。

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含税实际进货价格×(1+进销差)
公式中含税实际进货价格为上季度同一品种加权平均实际进货价格
3、进口中药材。

各类进口中药材,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医药局对口岸价格进行平衡。

进口口岸批发价格在核定的平衡价格基础上顺加20%的进销差率制定。

零售价格在实际批发价格基础上顺加最高不超过35%的批零差率制定。

作价公式为:口岸地无税平衡价格=到岸价×(1+关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率)〕+各类杂费。

口岸地含税平衡价格=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各种杂费
无税批发价格=口岸地无税平衡价格×(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格=无税批发价格×(1+增值税率)
零售价格=含税实际进货价格×(1+进销差率)
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中药饮片出厂、批发原则上实行同价。

〈一〉饮片出厂、批发价格。

作价公式:
无税出厂、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加工费〕×(1+成本利润率)
含税出厂、批发价格=无税批发价格×(1+增值税率)
其中:1、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2、成本利润率,根据国家中药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秩序的总体规划,凡列入国家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定点的全国重点饮片厂生产的饮片,最高成本利润率为7%;
未列入重点饮片厂的,但达到国家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核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证准则》的最高成本利润率为4%。

〈二〉饮片零售价格
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含税实际进货价格×(1+进销差率)
进销差率根据药品的价值和质量实行差别差率,由经营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5%。

〈三〉饮片要逐步实行优质优价和等级差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三、尾数取舍
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保持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零售
价格以十克为单位,尾数保持到分。

处方以剂为单位,总和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附件一:
中药材饮片、炮制饮片补充包装费规定1、中药材加工切片后的补充包装费由原来的每公斤0.10元,调整为每公斤0.20元。

切片后再炮制者,不另加补充包装费。

2、不切片直接炮制的果实类药材的补充包装费由原来的每公斤0.05元,调整为0.15元。

其他类品种每公斤补充包装费由0.10元,调整为0.20元。

3、采用小包装的品种,其包装费用由市、地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包装成本具体确定。

附件二:中药材切片损耗加工费用表(见《物价公报》山东版1999年第4期第46页)(略)
附件三:中药材炮制饮片损耗费用表(一)(见《物价公报》山东版1999年第4期第48页)(略)
附件四:中药材炮制饮片辅料费用表(一)(见《物价公报》山东版1999年第4期第49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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