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区环境法律法规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7-07-21【生效时间】2017-07-2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水及废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控制第三章水污染治理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第五章水生态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综合整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宁委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委发〔2017〕37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协调机构。
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江北新区直管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在江北新区共建区内行使市级环保审批管理权限。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有害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节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节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积极预防、合理利用、集中控制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南京地区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三同时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编制:
黄丽华
审核:
邱望志
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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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版
2.0版
2.0版
2001.10.16 TEF 2000.09.01 All 2002.10.01 TEF 1999.08.01 TEF 1996.04.01 2003.03.01 1999.10.01 2003.08.26 2008.02.01 All All TEF, PUR TEF, PUR PUR PUR 2005.10.01 2008.08.01 2002.07.01 All All PUR
环境保护(大气排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实施细则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地方法规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国家法规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环境保护(水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new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 4 5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999)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 国家法规 见稿)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英)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标准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协同、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8-07-27【生效时间】2018-09-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87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1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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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环境)
环境保护(土壤及地下水) 环境保护(废弃物)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 国家法规 见稿)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英)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标准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器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new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国家家标准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
2.0版
NHSP
日期:2008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NH-DOC-TEF-047
序号 3 4 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 2 3 4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摘录)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摘录)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费用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new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new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F 128 博世集团消防与紧急响应 GF 178 环境保护 BOSCH HSE N93 norm N2580-1禁用和需申报的物质总则 类别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标准 BOSCH标准 BOSCH标准 BOSCH标准 BOSCH标准 实施时间 2002.02.01 1990.06 2003.01.01 2006.01.01 2008.04.01 2003.01.01 1989.12.26 2003.09.01 1979.07.01 1982.12.04 1994.07.01 1997.08.16 1997.12.15 2003.11.03 1987.09.10 2000.09.10 1988.12.20 2000.03.01 2003.05.01 2003.07.01 1998.01.14 1992.10.01 2003.07.01 2003.07.01 2003.07.01 2003.07.01 1999.02.01 2000.01.01 2002.06.02 2007.05.01 2008.05.01 1996.07.01 TEF TEF TEF TEF All TEF TEF TEF NHSP NHSP PUR TEF TEF TEF TEF All All TEF TEF TEF TEF TEF TEF TEF TEF TEF TER,TEF, ENG,PUR TER,TEF, ENG,PUR TER,TEF, ENG,PUR PUR,HSE NHSP TEF 适用部门 备注
环境保护(其它)
其它要求
2.0版
NHSP
日期:2008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NH-DOC-TEF-047
序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类别 实施时间 适用部门 备注 N2580-1.1禁用和需申报的物质-产品,零部件, BOSCH标准 原料和制剂 N2580-1.2制造辅料中禁止使用和需申报的物质 BOSCH标准 N2580-TNT制造辅料中禁止使用和需申报的物质BOSCH标准 博世内部部分 REACH的要求 ROHS的要求 SONY 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大气排放)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国家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 国家法规 铅汽油的通知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ne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999)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25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NHSP
日期:2008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NH-DOC-TEF-047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类别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地方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实施时间 2000.09.01 1991.07.01 2006.06.03 1994.11.11 2004.02.06 1999.12.03 2000.01.01 1990.08.15 1997.12.23 1997.01.01 1997.01.01 2002.01.01 2008.06.01 2002.10.01 2000.09.01 1994 1988 1988.03 2001.10.16 2000.09.01 2002.10.01 1999.08.01 1996.04.01 2003.03.01 1999.10.01 2003.08.26 2008.02.01 TEF TEF,PRO PRO,TEF HRL PUR,TEF TEF LOG LOG HRL MOE MOE,TEF HRL All TEF All TEF TEF TEF TEF All TEF TEF All All TEF, PUR TEF, PUR PUR PUR 2005.10.01 2008.08.01 2002.07.01 1998.03.01 1998.11.18 All All PUR TEF TEF 适用部门 备注
三同时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编制:
黄丽华
审核:
邱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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