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办法(试行)新
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办法(试行)新

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办法(试行)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切实加强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2021年48号令)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21]1032号),进一步提升路政行业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路政行业(包括新、改、扩建及大、中修等)工程项目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
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共设两个荣誉称号,根据申报条件及考评结果分别命名为:“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
“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上报。
三、管理职责(一)本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工作,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分级负责,即市属工程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区(县)属工程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由各区(县)1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属工程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的工程,由各区(县) 路政管理机构向上海市路政局提出推荐意见,由市路政局审核命名或推荐上报。
(二)为加强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管理,市路政局负责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对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定、上报等。
1、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建交委相关部门、市路政局、市安质监总站、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导组成。
由市路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
工作职责: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推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审核命名、通报表彰等。
2、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设在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处)由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处及其它相关处室和行业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道路建设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领导任副组长。
工作职责:制定、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专家组成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组织检查、考核;提出拟命名的“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名单、推荐上报“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 工程名单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实施日期】201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
上海市文明工地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32.术语与定义------------------------------------------3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5.脚手架设置------------------------------------------7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8.施工铭牌设置---------------------------------------109.防护性棚架设置-------------------------------------11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13.施工区域设置-------------------------------------16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15.地下管线保护--------------------------------------1816. 噪声控制-----------------------------------------1917. 扬尘控制----------------------------------------2018.光照影响控制--------------------------------------22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周边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
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对招标和发包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中,其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等规定,单独开列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用于购置或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特殊措施要求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划拨和使用应当接受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
第七条(现场踏勘)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管线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管线损害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力度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力度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力度的通知(2003年4月10日)各区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近几年来,随着本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和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广大市民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此去年下半年市市政局建立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队,对本市的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进行了全过程、全覆盖的督察,使工程施工中不文明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文明施工已逐渐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督察力度,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作用,现通知如下:一、建立“区自行督察为主,市监督为辅”的新的文明施工督察机制根据市政府对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去年下半年建立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队”。
加强了文明施工的督察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
为能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的作用,去年十二月份开始,已在长宁、黄浦、徐汇三个区推行了自行督察机制,形成了以“区自行督察为主,市监管为辅”的文明施工督察机制。
在此基础,2003年上半年文明施工自行督察的区将进一步推行扩大到浦东新区、卢湾、静安、普陀、宝山、闵行等六个区。
今年底将在全市各区全部建立自行督察机制,真正形成市、区两级新的文明施工督察模式。
二、加强文明施工的督察力度各区应加强本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包括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督察力量。
对涉及施工中的交通、市容环境、市民出行等方面的文明施工内容要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的督察。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沪市政建[2003]302号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沪市政建[2003]3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f4d2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8f.png)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正文:----------------------------------------------------------------------------------------------------------------------------------------------------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沪市政建(2003)302号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1.总则1.0.1为提高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制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0.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与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管线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1.0.3本《规则》所称道路与管线工程是指进入城市道路、公路范围(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项目。
1.0.4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设立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建立管理网络,制定岗位责任制。
1.0.5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列支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与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文明施工的专项条款。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要单独编制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列支费用清单,并按规定用好文明施工经费。
1.0.6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推广、应当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编制的工程建设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交通组织方案等,应当根据工程、交通、环保等要求,有针对性的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1.0.7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根据《文明施工检查表》(附录),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自查,以诚信为本,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社会、市民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意见,及时整改,把施工、养护作业对社会、市民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
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15
•【字号】沪建交〔201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
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沪建交〔2010〕1032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8号令,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文明施工规定和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2010年1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及新开工的工地,应执行本标准。
在建工地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对照本标准,完成对工地的整改和完善。
三、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
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违规工地,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Ο一Ο年十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七、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八、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九、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档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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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2010年48号令)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进一步提升路政行业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路政行业(包括新、改、扩建及大、中修等)工程项目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
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共设两个荣誉称号,根据申报条件及考评结果分别命名为:“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
“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上报。
三、管理职责
(一)本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工作,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分级负责,即市属工程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区(县)属工程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由各区(县)
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属工程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的工程,由各区(县) 路政管理机构向上海市路政局提出推荐意见,由市路政局审核命名或推荐上报。
(二)为加强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管理,市路政局负责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对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定、上报等。
1、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建交委相关部门、市路政局、市安质监总站、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导组成。
由市路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
工作职责: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推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审核命名、通报表彰等。
2、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设在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处)由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处及其它相关处室和行业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道路建设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领导任副组长。
工作职责:制定、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专家组成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组织检查、考核;提出拟命名的“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名单、推荐上报“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工程名单等。
3、专家组由市路政局及其他相关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对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提出行业管理建议;负责对申报工程的检查考评。
(三)建设单位对工地文明施工工作负全面责任,其项目经理是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须建立创建文明工地的管理网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考核。
(四)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单位,其项目经理是文明施工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须制定创建文明工地的实施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定期检查和整改。
(五)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督单位,其总监理工程师是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监理单位须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创建文明工地的监理规划,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做好资料管理与确认上报工作。
四、考评内容
根据《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
考评内容为: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宣传教育、资料管理七个方面的工作。
创建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工程,其项目由上海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受监的,应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优良等级。
不
属上述受监范围的由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对各自管辖的工程提出申报意见。
五、考评标准
(一)根据《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采取百分制。
达标分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为85分;“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为95分。
分数由检查考评得出,由高至低,择优入围。
(二)对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取消路政行业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1、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核未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优良等级的或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不同意申报的;
2、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工程未通过《上海市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内审的,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的工程未通过外审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民投诉,且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4、在当年发生质量、安全、管线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因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卫生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违规违纪事件的。
六、申报条件
(一)合同工期≥3个月,工程合同造价≥700万元的路政行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及工程合同造价≥500万元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可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
(二)合同工期≥30天以及工程合同造价≥200万元,<700万元的路政行业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可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
七、申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该工程开工日10天前申报文明工地,按申报条件填写《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市属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向工作小组申报;
3、各区(县)所属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向所在区(县)的路政管理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同上),并由所在区(县)的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周内报送工作小组。
八、自荐
1、自荐应在工程量完成到30%~50%之间进行(自荐时需附进度计划表),超过该期间则不予受理;
2、自荐前施工单位须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填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达标自荐表》(附件3),经监理、建设、受监单位盖章确认后,市属工程报工作小组,区(县)工程报所辖区(县)路政管理机构;
3、区(县)路政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上报的创建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项目进行检查确认达标后,在《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达标自荐表》上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工作小组备查;
4、自荐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
九、考评办法
(一)考评采取日常监管(或行业管理)、创建单位自查和检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工程文明施工状况较差的,不予考评;
2、建设单位须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在创建过程中按照《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每月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存档备查,作为考评依据之一;
3、检查考评由专家组按照《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现场打分,其检查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二)考评的日程安排
工作小组根据自荐情况每月月底编制检查考评计划,于次月上旬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地进行检查考评。
十、评审
(一)工作小组综合日常管理与专家考评意见,择优确定上报的“上海市文明工地”和拟命名的“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名单。
对考评成绩优异的若干名分别上报“上
海市文明示范工地”和推荐命名“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
(二)行业级文明工地名单由工作小组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级文明工地名单由工作小组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工作小组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公示与命名
市路政局将对拟命名的“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的工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后正式命名,命名每年一次(年终)。
十二、奖惩
(一)获得“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将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授予“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养护企业在年度安全诚信考核时给予加分。
(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路政行业工程应当申报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并列为路政管理部门年度考评依据。
各区(县)路政管理机构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工作成效显著的,在年终考评时给予加分。
(四)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违反评选程序或纪律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五)考评结束后发生前述否决条件的,取消已获得的
考评成绩。
十三、检查人员工作准则
(一)检查人员由工作小组、专家组成员组成,具体实施检查考评工作。
(二)检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检查人员取消其资格并严肃处理。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一视同仁,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解释。
附:1、《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
2、《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2)
3、《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达标自荐表》(附件3)
上海市路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