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责令停业整顿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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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摘要:随着法治烟草建设的逐步推进和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明显增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整顿卷烟市场,加大专卖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本文通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详细地概述,并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提出可行策略,提升法律风险的防控。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风险;防控对策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概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指的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烟草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的各种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具备的条件是: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应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规定时,才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时,不能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③谁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使何种行政处罚,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行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定的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2.1常见的法律风险问题①案件管辖权的不明确。

比如说,在无证运输案件当中,违法行为的一般情况包含了违法运输的起运地、途经地以及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归谁来管。

②证据的完整性存在瑕疵,未能全部查清违法当事人的全部违法事实,不仅导致案件经营效果不佳,相关证据不足、不清或不能形成证据链,对涉烟违法活动打击不力,也会由于定案证据的不足而造成定性不准处罚依据错误,从而导致败诉。

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是一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

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是一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

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是⼀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如果个体户、企业,违反⾏政管理规定的,可能会被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政处罚,⾏政处罚是由⾏政机关作出的,那么,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是⼀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责令停产停业与停业整顿是⼀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不是⼀个意思,《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第四项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这⼀处罚种类。

《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五条则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整顿。

有什么区别法律性质不同责令停产停业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明⽂列举的法定处罚种类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政处罚还是⾏政措施,长期以来存在较⼤争议。

2014年9⽉,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政处罚权⼒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对此进⾏了明确,将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整顿认定为《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赋予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项⾏政管理措施。

适⽤范围不同从时限上讲,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停业整顿虽然同属在⼀定期限内中⽌⾏政许可的效⼒,但在适⽤范围上却有着较⼤区别。

责令停产停业适⽤于被许可⼈全部被许可⽣产经营活动的暂时性中⽌,⽽责令停业整顿仅适⽤于烟草专卖业务⼀项,并不涉及其他被许可事项。

因此,就适⽤范围来说,责令停业整顿要⽐责令停产停业的适⽤范围窄。

法律后果不同从法律后果上看,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具有终局性。

被许可⼈在责令停产停业期限届满后,⾃动恢复⾏政许可资格,不需再重新申请相关⾏政许可。

但与责令停产停业不同的是,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理决定不具有终局性效⼒,即被许可⼈在停业整顿期满后并⾮必然⾃动恢复⾏政许可资格。

按照现⾏烟草专卖法律规定,被许可⼈在停业整顿期间应当积极进⾏整改,消除引起停业整顿的法律事由和因素,整顿期满后,发证机关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恢复其营业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浅析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适用

浅析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适用

浅析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适用(XXX)《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等罚则设定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配套法规、规章也设定了诸多按照上述条款处理的罚则,可见,涉药行政处罚理论上应当经常涉及停产停业整顿。

但在实践中,却很少出现适用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的具体案例。

笔者认为,并非大量的涉药违法行为都不构成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而是执法部门出于诸多不确定因素有意回避或者忽视了对该罚种的适用。

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体系对停产停业整顿的解释、适用标准、执行等存在不完善之处,使得执法人员在适用停产停业整顿这一罚种时易出现问题。

一、适用标准有待明确以《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为例,对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释义》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制售劣药屡教不改、获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情形,然而这样的解释过于原则,可执行性不强。

(一)需要明确屡教不改的标准。

所谓屡教不改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两次、三次,也可以理解为八次、十次,这给予了执法部门过大的理解空间和选择权。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涉及听证,属于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过于滥用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该用而不用又会使违法者逃脱应有的惩罚。

因此,用与不用必须有严格的标准。

在没有明确法律解释的前提下,笔者建议权威部门可以借鉴《刑法》中累犯的概念,统一“屡教不改”的适用标准:即前提是违法者存在过错或过失,在一定时间段内制售劣药达到一定次数就构成“屡教不改”。

(二)需要明确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般理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重大案件”标准,并应当实施听证的情形。

但如果按此标准,违法所得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都必须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处罚,显然不现实。

由于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明确解释,执法实践中很多违法所得数额相对较大的案例都未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

对此,笔者建议权威部门应当明确“获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原则性适用标准,再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地方实际进行细化,防止法律设定的罚种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浅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烟草专卖行业是我国政府垄断的产业之一,同时也是一项极其敏感的领域。

为了保护公民健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对于违法违规的烟草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烟草专卖行业的特殊性,有些情况下需要对处罚程序进行特殊的适用。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罚款金额不超过三千元,或者取消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件的处罚决定,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烟草专卖行业中的常见简易程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简易程序的特点是手续简便、时间短暂、成本较低,适用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

但是在处理某些烟草专卖行业的违法行为时,简易程序并不完全适用。

1、责令停业整顿: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如在学校周围或儿童活动场所附近开烟草专卖店等,罚款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采取更为强制的措施。

此时,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的措施。

责令停业整顿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整顿期间不得开展业务。

该措施适用于一些违法程度较为严重的情况,同时也可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2、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件:在一些严重违法行为中,对于罚款等简易程序已经显得过于宽容,此时需要采用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件的措施。

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件即取消企业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关闭和注销。

此项措施适用于一些公共安全和卫生整治方面的问题,如在居民楼下面经营烟草专卖店等严重违法行为。

3、收回烟草经销商资格等级证书:烟草经销商资格等级证书是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证书,对于一些违规从事烟草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收回烟草经销商资格等级证书来严惩违法行为。

收回烟草经销商资格等级证书即取消从事烟草销售的资格。

此项措施适用于违规销售处于实际控制位置的,或者购买烟草产品后,再大规模地销售给其他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

三、结语总之,对于烟草专卖行业的打击要坚决有力,但是在实际操作时也需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选择对应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是其他措施,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达到最佳的处罚效果。

烟草专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烟草专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烟草专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引言:烟草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但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和健康问题。

为了限制烟草消费并减少其对人们健康的影响,各国纷纷采取措施进行专卖管理。

然而,在烟草专卖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今烟草专卖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分析1. 烟草专卖经济效益下滑随着公众健康意识的增强和非吸烟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吸烟率逐渐下降,这导致了烟草产品的销售额减少。

此外,电子烟等新型替代品的涌现也对传统烟草市场造成了冲击。

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专卖经济效益下滑的趋势。

2. 管理不严格导致非法走私加剧部分地区或国家在实行严格管控措施时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重点模糊等问题,这为烟草走私提供了机会。

非法走私烟草不仅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给政府造成财政损失,而且这些非法产品通常没有进行正规的质量和安全检测。

3. 烟草专卖与治理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国家,政府一方面通过扩大烟草专卖来增加税收收入和控制市场;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减少吸烟者数量,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性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目标往往互相冲突。

管理者需要在遵循政策的前提下平衡两方面的利益。

二、对策建议1. 促进健康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对公众健康教育的投入,向广大民众传递吸烟带来的危害以及戒烟相关信息。

政府可以与学校、医院和社区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并鼓励媒体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烟草控制信息的传播。

2. 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针对烟草专卖市场存在的非法行为,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烟草走私和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多部门合力打击烟草违法行为。

3. 减少对传统烟草销售依赖在面临新型替代品竞争的情况下,转变销售策略是必要的。

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烟草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发展更加环保和健康的替代品,并逐步引导吸烟者转向这些更安全、更可持续的选择。

4.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针对国际上复杂多变的走私网络,政府间需要加强情报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合作。

评估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

评估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

评估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疑难问题评估1. 执法监管不到位:当前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地区存在执法力度不足、执法行动缺乏效果的情况。

执法监管不到位:当前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地区存在执法力度不足、执法行动缺乏效果的情况。

2. 执法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行动不统一,执法结果难以预期。

执法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行动不统一,执法结果难以预期。

3. 执法依据不明确:部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

执法依据不明确:部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

4. 执法手段滞后: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型烟草违法行为难以被传统执法手段发现和制止,需要引入新的执法技术手段。

执法手段滞后: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型烟草违法行为难以被传统执法手段发现和制止,需要引入新的执法技术手段。

应对策略1. 加强执法力度:要加大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力度,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高效率的执法监管体系。

加强执法力度:要加大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力度,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高效率的执法监管体系。

2. 统一执法标准:建立统一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确保各地执法行动统一、执法结果可预期。

统一执法标准:建立统一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确保各地执法行动统一、执法结果可预期。

3.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减少执法中的主观判断。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减少执法中的主观判断。

4. 引入新技术手段: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度。

引入新技术手段: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度。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风险及防范措施发布时间:2021-11-11T07:59:55.04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3期作者:李敬[导读] 烟草专卖零售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从事的经营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的监管对象就是卷烟零售户。

卷烟零售户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是否精准有效,直接关系到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稳定有序。

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从事的经营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的监管对象就是卷烟零售户。

卷烟零售户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是否精准有效,直接关系到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稳定有序。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风险问题1.1监管执行不到位由于历史原因等客观情况,基层卷烟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人证不符”“证照不符”“字号不符”“休眠户”“无证户”“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未处理”等后续监管问题,烟草部门对该类问题往往存在发现晚、查处慢、手段缺、管理弱等监管工作不到位、监管职责落实不全的问题。

以上后续监管问题的大量存在,造成了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含金量下降,零售许可发证率高但利用率低,进一步加剧了卷烟市场供需矛盾和后续监管工作难度,客观上影响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也成为现阶段烟草行业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打造法治烟草形象的制约因素。

1.2法律基础防范还不够完善法律基础方面相关的法律防范还不够完善,相对而言,我国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现在已经完成了基本的建设,但是总的来说确实不够完善。

比如说我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暂行办法中,对不同主题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追责的具体规定却没有具体的内容。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我国的烟草专卖行业一直是一个高度管制的行业,其行政处罚程序也十分严格。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目前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

下面,本人将从案例出发,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问题1. 处罚标准不统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政策的实施有时候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存在处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以非法吸烟为例,一些地方的处罚标准是罚款50元,而另一些地方则是罚款500元或以上。

因此,对于非法吸烟的处罚标准,需要做出更统一的标准。

2. 执法疏忽一些地方行政处罚机关在烟草专卖行业的执法中也存在疏忽现象。

如贵州省赤水市烟草专卖局的一起案例,在该案中,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检查销售渠道是否合法,导致该地卷烟市场陷入混乱。

3. 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我国的烟草专卖行业,在处罚程序中缺乏预防措施。

现行法律对反烟宣传工作不够明确,同时也缺乏相关机构的指导,导致反烟工作面临一些困难。

二、对策1. 统一标准为了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尽快建立一项有其它专业人员参与的烟草专卖的行政处罚标准。

应根据不同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检查力度要加强检查力度不够是导致烟草专卖行业执法疏忽的一个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的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增加抽查的频率,加强对烟草专卖行业的日常管理,加大对烟草专卖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并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加强预防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同时也有助于减少非法烟草销售,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可以建立一个健康的烟草专卖市场。

三、案例1. 公司销售假烟被罚山东一家建筑公司销售的“哈德门”牌烟被检查发现是假烟后,其被罚款30万元。

2. 非法卷烟销毁被罚广东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对该区非法卷烟销路进行了打击,冻结了涉案人员的资产,并在现场对200多万支假烟进行了销毁,共罚款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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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责 令停 业整顿的概念及立法规定
责令 停业整顿 是指《 烟 草专卖 法实施 条例 》 第 十 四条
第一 款规 定的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 的持证人 , 由发证机关 责
进严管 ” 为核心 的烟草专 卖零 售许 可改革 的要 求 , 对 许可
证后续监管 的方式 、 手段、 管 理效率 提 出 了新 的更高 的要 求, 严格停业整顿 , 是 完善零售许 可后续 监管 , 切实增 强对
令其 暂停烟草专 卖业务 、 进行 整顿 的行 政管 理措 施 。《 烟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 四十 四条 对可 以责 令停业 整顿
的情 形进 行 了细化 规定 , 针对 零售 户 主要 列举 了 以下情
涉烟违法威慑力 的重要手段Fra bibliotek, 也是进 一步探 索烟草 专卖零
售许可 “ 宽进严管 ” 的需 要 。
( 重庆市永川 区烟草专卖局 , 重庆 4 0 2 1 6 0 )
摘要 : 责令停业整顿是 法律赋 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的一项行政 管理措 施 , 但 由于当前该项制度在 整顿期 限、
实施程序 、 监管措施等 法律适 用问题 上规 定得 并 不具体 , 导致在 执 法实践 中不 易操 作 , 难 以达 到其应 有的效果 。 从 实际执 法需要的 角度 , 对责令停 业整顿法律适用 问题进行探讨 , 增强其 可操作 性及 法律 威慑 力, 对进一 步加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 管, 落 实“ 宽进严 管” 具有重要 意义。 关键 词 : 停 业整 顿; 整顿期 限; 实施 程序 ; 监 管措施 ; 烟草专 卖
形: ( 1 ) 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 ; ( 2 ) 非 法转让许 可证 的 ; ( 3 ) 因
涉烟违法一年 内被 处罚 两次 以上 的 ; ( 4) 一次性 被查 获假 烟、 走私烟 5 0条 以上的 ; ( 5 ) 涉烟犯 罪 的 ; ( 6 ) 不执行 烟草
三、 责 令停 业整 顿在 实践 运 用 中存 在 的
令行 为规 范 , 指包含 “ 责令” 并规 制针对特定 行政相 对人的
行政 决定 的法律规范 …。
作为一种行政命令 , 责令停业 整顿 在执法 实践 中主要
有 以下几个特征 : ( 1 ) 由烟 草专 卖行政 主管 部 门依职权 作 出, 对象是实施 了违 法行 为的行政 相对人 ; ( 2 ) 实施 必须依 据法定权限 ; ( 3 ) 在 一定 时间 内限制 相对 人经 营烟 草专卖 业务的资格 ; ( 4 ) 具有强制性 。
合法 、 确定的程 序规 定 , 一 方面 可 以使执 法人 员 在执 法 实践 中有章 可循 , 另一 方 面也 可 以规 范和 统 一行 政行 为。责令停业整顿 是否必须遵 守一定 的程序 , 法律 没有 明
确, 实践 中对是否需立案 、 调查 取证 、 告知 听证权 利等程序
也存 在诸 多不一致做法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7— 7 1 1 1 ( 2 0 1 6 ) 1 1 — 0 1 5 1 — 0 3
( 三) 责令停业整顿 的现 实必要性


责令停业整 顿概述
责令停业整顿不仅是 法律赋 予的一项 职权 , 其本 身也 为专卖行政 主管部 门实施行政 监督管 理所必 须。当前 , 全 面落实 以“ 简政放 权” 为核心 的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和 以“ 宽
适用 。 ( 二) 实 施 程 序 不 统 一
局办公室关 于行政 处罚权力有关事 项的批复 》 中对此进 行
了明确 , 将责令停业整顿界定 为法 律赋予 许可证 发证机 关 的一项行 政管理 措施 。责令 停业 整顿 并 不是 一种 处罚 方 式, 从其法律规 范 的属性 来说 , 属 于行 政命 令 中的外部 责
2 0 1 6年 第 1 1 期
重 庆 与 世 界
d o i : 1 0 . 1 3 7 6 9 / j . e n k i . e n 5 0 - 1 0 1 1 / d . 2 0 1 6 . 1 1 . 0 4 7
烟 草 专 卖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法 律 适 用 问题 探 讨
贺 敏
作者简 介 : 贺敏 ( 1 9 8 6 一) , 女, 法学硕 士 , 研究方 向: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
1 5 2
( 三) 停 业 义 务得 不 到有 效 执行
2 0 1 6年 第 1 1期
重 庆 与 世 界
限内 , 本文将适 用停 业整 顿 的法定情 形分 为两 类 , 一类 表 现为违法状态 , 一类 表现 为违法 行 为 , 并 据此 分别 确定 其 具体期限及整顿标准。 1 . 因违 法状 态被责令 停业整 顿的 , 整顿完毕 即可 申请 恢复营业。因违法状态 而被 责令 停业整 顿 , 是 指适 用《 烟 草专卖许可证 管 理办 法》 第 四十 四条 第 ( 一) 项、 第( 六) 项、 第( 七) 项、 第( 九) 项, 即不符合规 定条 件的 、 不执 行烟 草专卖局处罚决定 的、 被 吊销 工商 营业执 照 的 、 登 记 事项 发生改变但拒绝 变更 登记 的情 形。此 时相对 人 的违法 因 素表 现为 一种 违 法状 态 , 其 特点 在 于下 达停 业整 顿通 知
问题
( 一) 期 限及 整 顿 标 准 不 确 定
专卖局行政处罚决 定 的; ( 7 ) 被 吊销工 商营 业执 照的 ; ( 8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拒绝 变更 登记的。 ( 二) 责令停业整顿 的性质及特 征 关于责令停业 整顿 的性质 , 对其 是否 属于行政 处罚 一 直 以来 颇具争 议 。2 0 1 4年 9月 , 国家局 在《国家 烟草专 卖 责令停业整顿是一种较 严厉 的行 政管 理手段 , 将 间接 影 响相对人的经 济 利益 , 期 限是 必须 要 明确 的一个 问题 。 不确定整顿期 限 , 相对人 何 时恢 复经 营 、 如何确 定 相对 人 是否及时履行 了整顿义务 就没有 法律 上的依据 。而且 , 停 业的 目的是为 了督促相对人 尽快恢 复营业 条件 , 若相 对人 提前整顿合格 , 是 允许 恢 复营业 还是 必须 等 到期 限届 满 , 法律没有相关 的规定 , 也导致 执法人员 在实践 中不知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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