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
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作用形成的,有着极强的民族性,而形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立法形式、司法体制、法律理念上的不同,而探讨这些不同及其原因,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等级;法律信仰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中国的君主立法。
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
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
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
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
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论中西传统法律权利文化的差异性

王 小 国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法律权 利 的价值体 现 了一个 国 家对人 的基 本利 益需要 的 尊重和 对基本 人格 独立 的重视 。 中国传 统 法律 权利 文化 深受儒
家思 想的影 响 , 体现 的是 义务 为本位 的价值 观念 。西 方传统 法律权 利 文化 则深 受 自然法 的影响 , 体现 的是权 利 为本位 的价 值 观
堪称 中 国封建 法律 的典 范 , 但 其 法律 条文 的 特点 仍是 以刑法
1 、 哲 学基础
中国传 统法 律权 利文 化 的哲学 基础 , 体现 在 中国传 统 的
“ 天道观 ” “ 人道观 ” 等 几个方 面 , 它们 “ 强 调绝 对 的和谐 , 强调
为主, 即使普 通 民事 法律 行为 和道德 行为 也用刑 法来 调整 。 在西 方文 明 的发源 地古 希腊 和古 罗 马 , 法律 一开 始 就被
比, 西 方 传统 法 律权 利 文化 的哲 学基 础 是从 “ 法治观” “ 性恶 论” 的层 面加 以阐释 。古 希腊 文化 中 以柏 拉 图为代 表 的人性
恶思 想 , 在 罗 马时代 与基 督教 的原 罪观 念更 加 紧密 地结 合在
一
梯》 , 虽 然这 些 法 律是 诸 法合 体 , 其 中也 包 括 了公 法 的 内容 ,
在 实践 中 , 权 利是 通过 司法 活动 来实 现 的。古 代 中 国司 法 制度 在儒 家思 想 的指导 下确 立 了“ 德 主刑辅 ” 的司法 原 则 。 封 建 统治 者 及 司法 官 吏 在处 理 法 有 明文 规 定 的 案件 时 往 往 弃 法不用 , 而是 根据案 件情 况随情 感左 右, 绕过法 律 , 对 案件 作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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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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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
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
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
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
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
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
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
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
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
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
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
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
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
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
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
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
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后汉书》中对罗马的贤明政治十分赞
赏:“常使一人持囊随王东,人有言事者,即以书投囊中,王至宫发省,理其枉直。
各有宫曹文字,置三十六将,皆会议国事,其王无有常人,皆简立贤者,国中灾异风雨不时,辄废而更立,受放者甘黜不怒。
”这大概是中国最早对罗马民主政治的
记载。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地理因素来看,古希腊罗马人多地少,地形崎岖多山,不利于发展农业。
这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
因此古代西欧很
早便开始发展海外贸易,扩展海外殖民地。
因此欧洲人需要彼此交流合作,这
便有了民主法制发展的基础。
中国地广人稀,自然资源丰富,使得中国不具有
扩张性。
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管辖人民以及自然资源,以保证稳
定的社会秩序。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中国法律从而带有专制的色彩。
从经济基础方面来看,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是西欧民主政治产生的根本
原因。
西欧地中海沿岸多优良港湾,海上交通便利,因此西欧人很早便发展商
业与海外贸易。
商品经济在古希腊社会占主导地位,这使古希腊不同于古代中
①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范晔:《后汉书》.浙江古籍出版社,2001年
国、印度其它文明大国的地方。
对其它古代文明大国而言,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在西欧它却左右了国家的繁荣与否,由此可见工商业阶层力量巨大。
商品经济是一种以无限增值为目的经济,它具有开放性、扩张性。
以商品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往往产生的是民主社会。
这就是近现代来,为什么民主国家越来越多,专制国家越来越少的根本原因。
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民主政治产生根本原因。
而古代中国则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
相应的政治体制只能是封建专制政体。
从政治方面来看,古代西方法律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古希腊罗马具有小国寡民的特点,使得王权很难强大,呈现贵族与平民抗衡的局面,平民和贵族斗争使得法律照顾到双方的阶级利益,而不是成为专制的工具。
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现的是君主的利益。
中国古代王权强大,使得法律成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
伦理化与宗教性是中西古代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区别③。
礼法并重,伦理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自汉代推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便成为了中国古代正统思想。
这一思想无疑在当时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
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正统文化经历了发展、完善、繁荣、僵化和衰败的过程。
由于对儒家伦理道德的过分推崇,中国法律走向了僵化死板、一成不变的局面。
这阻碍了先进文化的产生与发展,人们的思想被禁锢在伦理化的圈子里。
随着历史的进步,一些方面便会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它的社会影响也从正面走向了反面。
宋明理学使儒学陷入僵化。
它巩固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神化了古代正统思想。
但儒学的思想体系本身有许多缺点,如只注重经验的总结,缺乏严密的论证。
宋明理学还将正统法律思想推向极致,它融合了佛道思想,消除了佛道思想对儒学这一正统思地位的威胁。
这使中国思想走向僵化,体现了思想上的专制与一成不变。
而西方的法律则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西方法律文化从古罗马开始就受到了基督教的影响。
直至中世纪,基督教逐渐控制了立法权。
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实现了政教分离。
但由于基督教文化的渗入人心,基督教文化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存在。
无论是古代中国法律思想的专制,还是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的民主,都是在特定的自然和历史的条件下必然产生的,并且都从曾经为人类历史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专制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因此衰落。
中国古代法律的衰亡时代的产物,我们应从中加以吸收和借鉴。
中国长期处于封闭的环境,造成了法律文化的一成不变。
我们应加强对外交流,吸收借鉴外国优秀法律文化,为我所用。
使法律文化不断适应现代需要。
其次,法律的与时俱进与政治体制改革有密切关系。
西方经历了资本主义革命和改革后,才实现了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我们应积极加强政治体制改革,使法律符合时代需要。
三,法律文化应实现学术独立,倡导文化多元。
中国古代由于确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使得文化单一,法律思想也逃不出儒学的禁锢,造成了后期法律逐渐僵化死板,走向衰落。
当今时代,法律文化不应受到任何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影响,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与时俱进,符合时代潮流。
③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
参考文献:
范晔:《后汉书》.浙江古籍出版社,2001年
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