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涉及的主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涉及的主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一、主要依据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2.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3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549号)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
6.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
二、涉及的主要特种作业人员
三、涉及的主要特种设备
四、涉及的主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
风电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附件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发电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风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管理、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特种设备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特种设备,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对企业极其重要,因此,各风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风电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各风电企业。
各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对当地集团公司所属各风电企业行使管理,各风电企业应配合其开展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实行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制.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均应在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集团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下设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技术管理日常工作.第九条技术管理领导小组和技术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对技术管理行使领导职能。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各风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风电企业因特种设备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特种设备管理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4]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三级:集团公司是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发电企业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职责的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集团公司分公司承担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集团公司是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内部核算电厂、全资或控股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对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指导和协调的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落实情况;(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落实,监督下级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三)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五)组织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六)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定期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基层企业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七)制定集团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直管企业或集团公司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做好直管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八)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特大设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织直管企业重大及后果严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监督实施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监督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生产特种设备的相应技术能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应当对所生产的特种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试验,确保产品的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应当标明产品的技术参数和使用条件,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处理产品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稳定。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技术条件,按照要求开展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运行正常。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
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风电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附件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发电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风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管理、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特种设备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特种设备,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对企业极其重要,因此,各风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风电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各风电企业。
各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对当地集团公司所属各风电企业行使管理,各风电企业应配合其开展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实行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制。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均应在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集团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下设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技术管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技术管理领导小组和技术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对技术管理行使领导职能。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各风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风电企业因特种设备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
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3〕94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3〕9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工作,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和可用系数,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机组A 级检修管理导则(试行)》(大唐集团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力发电机组A 级检修管理导则(试行)》(大唐集团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直属发电企业。
第三条检修与质量管理的任务和要求:(一)检修与质量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方针;坚持“质量第一” 、“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严格执行标准化检修的规定和ISO9000等管理标准;(二)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消除影响设备安全经济的重大隐患和缺陷为重点,积极采用状态诊断技术,按实施点检定修预防性维修的要求,开展点检定修;(三)检修资金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急需的地方,特别是影响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四)检修施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具、新设备,不断地提高检修工艺水平,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修工期;(五)按照设备有效期管理的要求,认真制定检修管理质量目标,努力降低检修成本,严格控制检修工期,做到安全、文明、精心检修,确保机组修后可靠性、经济性均较修前有明显的提高(A 级检修机组达到或优于机组设计水平)。
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创造一流的检修与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本着“确立责任意识,加强责任管理,实行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的管理思路,明确系统各企业在检修方面的责任,实现集团公司检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
第五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二)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和直属发电企业检修规划、计划和设备检修质量的目标、要求;(三)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基层发电企业检修资金额500 万元及以上重大特殊项目;(四)负责对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的检修机组不满足本规定检修周期、工期的审批;五)负责集团公司检修市场和检修监理的管理;六)负责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和检修与质量的统计与分析、检查与考核管理;(七)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设备检修与质量管理。
16、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正确选择、维护、使用安全工器具。
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与设备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第三条所谓的“安全工器具”是指用于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保障员工安全的工器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发电公司、检修公司(以下“分子公司”)。
第二章公司职责第五条新能源公司职责:(一)及时宣贯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规定;(二)监督各分子公司安全工器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分子公司职责:(一)负责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审查编制;(二)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的选型;(三)组织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和新购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试验;(四)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台帐;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五)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第三章安全工器具的种类第七条电气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鞋、验电笔、安全栏、安全标志牌、接地线、近电报警器、个人保险绳、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等。
第八条机械安全工器具:梯子、安全带、防坠器、安全帽、安全绳、脚扣等。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九条各发电公司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的清册,以便对各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立的安全工器具档案资料如下:(一)出厂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二)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清册;(三)定期试验、数据记录。
第五章选购和储运第十一条选购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中心试验、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所有安全工器具必须检验合格、登记、编号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十三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编号应明显,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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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发电企业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规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发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发电企业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核算单位,全资、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七条集团公司系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按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
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应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各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
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报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其他事项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名词解释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
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
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