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一)实施范围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
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
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壹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2第三章前期管理6第四章且网条件8第五章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9 第六章电量管理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12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13第九章其它15第十章附则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且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且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之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壹组织,分级管理,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且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和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和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作者:杨迎阁张海玉张国锋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0期摘要:自21世纪50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
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措施近年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呈现较热趋势。
由于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显日益扩大趋势。
且由于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国家还有专项资金补助,造成一些钢铁、化工、水泥、造纸等企业蜂拥申请建设自备电厂,一定程度上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源综合利用的效果,做到发电、供电、企业相互和谐发展。
1自备电厂对国家电网的影响1.1产生的经济影响国家近些年大力鼓励环保产业,自备电厂的建立能够在环保和经济领域都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自备电厂深受一些用电大户且有富余热能的企业的亲睐,自备电厂近些年发展迅速。
以一条采用新技术的年产200万吨的水泥生产线为例,一般需要耗电约1.8亿度,但是通过配套建立自备电厂能够有效的降低约1/3的耗电,对于国家电网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影响。
1.2降低了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自备电厂生产的电能一般是直接并入工厂用电网络,并通过间接的方式并入国家电网运行。
由于自备电厂的装机容量较小且大多并入110千伏以下的供电电网,发电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负荷曲线变动,且自身对于电能的调峰能力较差,且自备电厂自身并未建立配套的调峰调频设备,这些并网电能都是通过电网对其进行调节,增大了电网的调节负担且会对电网的电能质量造成一定的损害。
电网在进行电网的建设规划时会留有一定的备用容量,自备电厂的建立会造成电网在这些企业架设的电网资源的浪费。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
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
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
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
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
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
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
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
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一)统筹纳入规划。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营[2006]1638 号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供电公司:为了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范和统一全省用电营销日常管理,经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对用电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业客户,两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且单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5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大工业客户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时,当月的基本电费仍按1原结算方式计收。
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客户,以全天峰段、平段、谷段的最大需量作为基本电费的结算依据。
二、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工业用电,应根据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的大小以及电源性质,核定所执行的电价。
每路电源受电容量(不含所用变)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且电源性质属于主供电源或备用电源时,执行大工业电价;不足315 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保安电源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三、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正常运行方式下每路电源受电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每路电源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单电源客户的受电总容量是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容量(一般不包含所用变,当所用变不装表且在总表内时,可对所用变执行大工业电价)。
双电源客户:当两路电源同时受电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打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并分别计收基本电费;一路主供一路备用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该路能够供电的最大主变容量之和,在核定的方式下,按其中容量或最大需量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四、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2 —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减容期满后以及新装、增容不足两年的客户,办理暂停、减容时不再收取减少或暂停容量50% 的基本电费。
对办理暂停、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减容、暂停后约定容量的,遵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2 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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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电力设施
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在接到赔偿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
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给电力设施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的规定,现就征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1年1月起我办不再直接征收,改由你单位代征。
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和财综[2010]97号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各地应按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请你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三、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前期准备工作。
自2011年2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我办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数额,你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足额上缴资金。
四、根据财综[2010]90号文件相关要求,我办将于近期开展对2010年度你单位及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工作,请你单位做好清算准备,具体清算事项我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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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前期管理 (6)第四章并网条件 (8)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9)第六章电量管理 (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 (12)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4)第九章其它 (15)第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六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2、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的机组性质及容量进行确认;5、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的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7、参与编制自备电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
第七条交易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根据企业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购电计划,结合季度(月度)电网需求与“以热购电”、“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编制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2、组织编制购电量结算方案提供省公司财务部;3、负责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
4、参与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和年度电费清算工作;5、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6、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7、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第八条调度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非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2、参与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工作;3、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非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4、根据政府部门制订的有关考核办法,对企业自备电厂进行考核;5、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6、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九条省公司财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支付购电费;2、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3、参与购电量的清算工作。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归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修改《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示范文本;2、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
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依据为省级及以上政府有权部门签署的关于允许开展前期建设工作的许可文件。
供电企业对取得前期建设许可的电源项目做好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运行方案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自备电厂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就自备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事宜商省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自备电厂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供电公司对建设依据、设计报告深度、接入方案等初审合格后,将评审申请转报省电力公司;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系统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或受省公司委托的市公司发展策划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
接入系统设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含有:1、是否符合开展自备电源项目前期建设的工作程序;2、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总体规划;3、自备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是否与电网运行方式匹配;4、企业自备电厂一次及二次接线方式是否合理;5、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是否合理;6、双方用于电量结算的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7、是否符合“热电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系统”等在线监测的技术条件;8、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各供电公司应全面掌握政府关于自备电源项目的产业政策,对国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或区域热电联产电源项目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并网条件第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申请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技改燃煤机组(含煤泥、煤矸石),必须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新建、扩建、技改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并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厂并网设计审查意见。
与自备电厂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热网工程、相关检测系统等已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第十九条并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必要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同期并列和解列装置,并列和解列点开关的技术要求及保护装置均需由供电企业审定,并按有关规程进行校验、整定和加封,自备电厂企业不得擅自更动。
调度自动化和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应与系统一次设备同步完成建设、调试、验收与投运,确保信息传送及时、完整、准确、可靠。
第二十条并入电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应安装负荷管理装置(上网关口、发电机端口),并具备供热量或入炉燃料(煤泥、煤矸石)的在线监测管理条件。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技改的企业自备电厂应与省电力公司就运行方式、计量、电费结算、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取得启动验收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并网,并网后必须严格执行电网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符合并网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省级以上政府有权部门同意电厂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2、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3、发电机组的台数、容量、参数及动力机情况;4、电气一次、二次结线图,继电保护方式;5、同期并列、厂用电系统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与自备电厂企业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电网供电能力、运行方式及电量消纳等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用电需求,协商确定《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2、供电方式;3、机组运行方式、主要技术参数;4、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5、并网发电容量、发电量计划编制原则;6、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式;7、双方约定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8、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9、协议有效期限;10、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宜;12、协议附件(含发电项目许可文件复印件、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规划红线图、盖章的厂区平面图、一次电气主接线图,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五条各市供电公司草拟《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时,应从严约定企业自备电厂备用容量,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对超备用容量的,超出部分按三倍收取备用容量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依据的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政策、规定变化时,供用电双方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1、机组容量或性质发生变化;2、变更户名第二十八条对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变更用电事宜的,省公司授权委托当地供电公司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因上述变更用电改变备用容量的收取。
第二十九条当地供电公司将经省公司同意后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的补充协议报省公司备案。
第六章电量管理第三十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对于热电联产纯背压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电量收购;对兼顾区域供热的自备电厂,视供热情况安排上网电量,低谷时段上网电量不予收购;对不符合热电联产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不安排上网电量。
第三十一条所有企业自备电厂的购电量应单独结算,不得与电网供应自备电厂企业的用电量互抵。
第三十二条关口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子式多功能双向、分时计费计量装置,并与主站端通信连接。
电能量计量装置按《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DB32/991-2007)的要求配置,安装前必须由计量检验机构验收合格。
电能量计量装置的安装、投运验收、周期校验与监督由计量管理有权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