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办发〔2008〕59号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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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南府〔2010〕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48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48号)的要求,经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决定,废止5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2000年以前发布而未列入附件目录的原则上废止),保留8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2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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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报区法制局审核后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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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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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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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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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管理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12 —。

最高院、省高院精选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规则(一)

最高院、省高院精选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规则(一)

最高院、省高院精选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规则(一)原创:大成郑雄英律师农经说法 4月20日作者 | 郑雄英合伙人律师工作单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现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该项改革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是改革工作重点亦是难点。

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程序、标准尚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主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和生产生活等要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需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中,外嫁女及子女的身份界定是争议较大亦较为复杂的类型。

部分农村固有观念认为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应界定为嫁入地村集体成员。

有的村集体将外嫁女区分为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通过走访等方式判断其生活基础是否在本村,如户在、人在则将该“外嫁女”登记在册。

而有些村集体基本未将已经结婚、但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登记入册。

村集体之间对于外嫁女的登记尺度不统一,甚至在同一村集体内也有差异,有的对外嫁女进行登记,有的未进行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上意见不一,本文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此类裁判文书的梳理,旨在呈现我国外嫁女司法认定上的现状。

检索条件1.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裁判日期:2016年1月1日-2018年4月19日3.限定法院:最高法院高级法院4.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5.案件数量:最高法院1份高级法院103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代表案例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邓丽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17)闽民申638号】裁判要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也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未被纳入其他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出嫁地土地仍为其最终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

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范,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

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佛山市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佛山市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佛山市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股份)管理流转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管理、股权的管理和流转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股份占有,户内共享,按股分配,社内流转”等形式确定、以股权户为单位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权能。

股权户是指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一定条件组合登记在一起的股权管理单位。

股权流转交易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股权户与股权户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

第四条股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并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等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股权的管理流转交易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南海区××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股份)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是股权管理和流转交易的服务与监督平台。

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南海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股份)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股权管理交易系统”)的数据动态管理和系统维护;(二)负责下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的核实和股份分红的审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三)提供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信息、政策咨询、股权公开竞价交易、资料归档等服务;(四)指导村(居)股权管理办做好股权管理、流转交易及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南海区××镇(街道)××村(居)股权管理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居)股权管理办”),是本村(居)股权管理和流转交易工作的服务平台。

广东南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及启示

广东南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及启示

广东南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启示摘要:近年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的成效。

本研究系统归纳了其改革的历程、做法,并从中引申出几条经验启示,以期为其他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广东南海;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上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广东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敢为人先,勇于探索,取得巨大的发展成绩,形成许多宝贵的经验,在全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但是,近十几年来,长江三角洲地区、东部沿海省份在积极借鉴广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优势加于创新,发挥后发优势,逐步缩小与广东的差距,甚至涌现出一些更为先进的做法。

令人可喜的是,广东并没有停止进一步改革的步伐,近年来,佛山市南海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上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有必要加于系统整理,总结完善,并进一步推广。

一、南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历程上世纪90年代开始,南海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包产到户分配到农户经营的土地集中到村经济联社统一规划利用,以土地或在土地上建好厂房、商铺后对外出租,这种变化促进了南海工业化进程,也使南海农村集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壮大,其做法在当时引起了中央有关部委的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蒋省三、刘守英撰文肯定了南海的这一做法,并指出随着集体经济实力变得越来越庞大,其运行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将出现新的隐患,必须进行新的改革。

为进一步厘清和明晰农村各类组织的职能和关系,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社员的利益,近年来,南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开展了以下一系列改革。

(一)深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开展“两确权”(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和股份固化工作为重点,深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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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办发〔2008〕59号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为保障佛山市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原属农业性质的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灵活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200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登记为农业户口,且2004年6月30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
2. 2004年7月1日后(含当日)户口迁入且迁入后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一直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
3. 2004年6月30日前因正处于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导致户口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
4. 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随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人员;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初婚娶入农业户口性质并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女性配偶;
6. 农村独生女户入赘女婿(结婚时户口性质必须是农业);
7. 曾经转为“自理粮”,2004年6月30日前“自转农”户口迁回原村的人员(含其合法生育、收养的子女);
8.按《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南发〔2008〕11号)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
10.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以下人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1.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随其入户的子女;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
大会表决确定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其所享有的不同权益分为持股成员和非持股成员两种类型。

1.持股成员是指既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又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

2. 非持股成员是指只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不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

第五条非持股成员能否转变成为持股成员和以何种条件可以转变成为持股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自成员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死亡或户口注销之日起取消。

以下情况除外:
1.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读书期间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毕业后一年内不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取消成员资格;毕业后一年内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继续享有成员资格。

2. 因服刑、劳教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期间保留成员资格;服刑、劳教完毕后一年内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 因服兵役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兵役期间保留成员资格;服兵役完毕后一年内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
集体经济组织(指不同地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即丧失。

第八条持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股份分红;
2.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除股份分红外的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3. 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表决权;
4. 依照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信息;
5.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非持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获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集体福利;
2. 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配股或购股条件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配股权或购股权;
3. 依照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信息;
4.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2. 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章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3. 遵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村规民约或社区自治章程;
4. 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履行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视其情节轻重,实行暂停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福利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经济制裁,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核准后,统一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今后出资购股的对象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证可作为出资购股资格的确认证明。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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