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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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

8-《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

第三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清地税发〔2010〕102号)第三条同时停 止执行。
核定征收流程图示
第一步骤 纳税人申报,递交相关资料, 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 定是否符合核定征收条件。
纳税人 申报
(三) 《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 (节选)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不能据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 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房 产性质划分为:转让普通住宅、保障性住 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 为5.5%。
第二条,对2007年2月1日前满足应进行 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 关应及时进行清算审核。对不能据实清算,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符合核定征 收情形的项目,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征管法》 第六十二条 (节选)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
纳税资料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节选)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 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成文日期:2010-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税率执行变迁

土地增值税税率执行变迁
与第一阶段相同
①普通标准住宅1.5%;
②除普通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5%;
③土地5%。
①普通标准住宅2%;
②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③除上述①、②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④符合以下6个条997〕160号
豫地税函〔2004〕125号
与第一阶段相同
与第一阶段相同
与第一阶段相同
①普通标准住宅1.5%;
②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③除上述①、②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④经济适用房0.5%。





①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核定征收率为0.8%,
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核定征收率为1%,
③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执行。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预售民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②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③凡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3%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时间
项目
第一阶段
2004年11月以前
第二阶段
2004年11月-2007年1月
第三阶段
2007年2月-2010年4月
第四阶段
2010年5月1日之后


查帐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
对新项目采取按项目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187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7-1-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税务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税务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税务问题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一项税金。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一、特定情形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有些类型的商品房可以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如湖北省税务局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1、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河府[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河府〔2009〕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市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是我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当前民生问题,实现科学发展的财力保证。

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税收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协调财政和税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职责主要是负责税收收入形势分析,提出加强税收管理、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办法,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的高度,多谋培植税源之道,多思加强税收管理之策,发展经济,增加税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加强部门协作,营造良好征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堵漏增收;要通过建立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和传递协作机制,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涉税信息,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体系。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和拨付工程款的代扣税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联合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财政票据管理的全面清理;对应纳税的收费项目,督促收费单位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在审批发放财政票据时,要按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明确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属应税收费项目的,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的发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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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

【标 签】湖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12﹞127号
【发文日期】2012-10-31
【实施时间】2012-10-3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第一条相关规定废止,参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

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

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执行。

对2013年1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调整后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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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河源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明确河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政策依据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因此,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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