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检查情况汇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检查情况汇报一、引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涉及民众的就业权益,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了解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本文将对该领域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现状1.仲裁机构设置不足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行“国有仲裁机构和其他仲裁机构并行”的模式,但在一些地方,仲裁机构的设置不足,使得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解机构职能不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在调解和仲裁两个环节的职能划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的调解机构只进行调解工作,而不具备进行仲裁的权力,这导致了调解和仲裁的分工不清,劳动争议解决效率低下。
3.仲裁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良好的仲裁员队伍是保障仲裁工作公正、高效的基础。
然而,当前我国仲裁员队伍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以及队伍规模相对不足等。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问题分析1.机构设置不足的原因与影响机构设置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地方对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相关机构的设立不足。
而这种现象使得劳动者很难获得及时有效的调解和仲裁服务,加剧了劳动争议的复杂化和困难化。
2.职能不明确的原因与影响调解机构职能不明确的原因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的不足,导致了调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对争议当事人进行权威性的调解。
这种局面使得劳动争议往往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增加了争议的处理周期和成本。
3.仲裁员队伍建设不足的原因与影响仲裁员队伍建设不足的原因包括人才培养机制不规范、选拔程序不严谨等。
这导致了仲裁员队伍数量相对不足,并且在专业能力和技巧方面存在差异,影响了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四、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问题的建议1.加强机构建设应进一步增加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置,尤其是在基层建立更多的调解组织,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服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整理)常见劳动争议问题及应对策略

关于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意见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单位一方败诉比例则明显高于员工。
主要原因存在两方面:一、《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其制定的宗旨在于保护员工;二、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及单位在用工管理及日常操作的遗漏。
从单位角度出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我们无法改变,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一些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一个梳理,将日常一些失误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在一定程度规范公司制度流程,降低公司劳动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高效的发展。
在本次培训过程中,我们旨在通过对四类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总结,使大家了解一些的劳动争议方面的基础性规定,并提供一些常用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意见,供人资部门同事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因我司主要业务在北京和广东地区,因此在培训过程中会结合广东省的一些规定,使本次培训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培训目录一、事实劳动关系二、加班费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四、规章制度第一节事实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或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原因:1、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3、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即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说不满员工不满16周岁,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劳动保护条件不足以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事实劳动关系对单位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会对单位产生以下影响: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一些外勤人员)2、额外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多要支付11个月工资)3、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四、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五、常见问题1、单位忽略或拒绝与后勤人员(比如说司机、保安、保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含司机、保安、保洁等人员);如是后勤业务是外包或劳务派遣的,那么没有仔细检核这些人员与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1. 引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不可忽视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 问题的深度和广度评估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中,存在以下问题:2.1 人员专业素质不足调解员作为调解过程中的核心角色,其专业素质对调解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一些调解员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无法深入理解案件的本质,并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2.2 调解机构的独立性不足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独立的立场,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然而,由于某些机构受到行政干预或利益驱动,其独立性受到威胁,从而影响了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2.3 调解决策的局限性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员可能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其在决策过程中缺乏权威性和可靠性。
一些案件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条款和规定,调解员可能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裁决。
2.4 调解过程的公开性不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透明和公开。
然而,目前一些调解机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调解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从而降低了其公信力和信任度。
3. 解决措施3.1 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有必要加强其培训和管理。
调解员应接受全面的法律和劳动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定期更新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调解员的管理也应更加规范和专业化,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3.2 推进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建设加强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建设,是提高调解结果公正性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行政干预和利益驱动。
3.3 提升调解决策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为了提高调解决策的权威性和可靠性,调解机构应加强与专业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合作,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为调解员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常见

同工同酬问题
• 劳动法 •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多次提到同工同酬。 从相同岗位、相同时间、相同业绩变为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鲁人社发[2015]5号文件
加班费问题
案例:2009年市仲裁委受理了张某诉某烟草公司加班费争议,其索要两年的加班费数额 任经理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后因其与分管领导发生矛盾,公司将其调整到门卫岗 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但每月工资仍为5000元。公司本想治一治张某,让他自己提 真去作门卫了,一干就是两年多。正好2008年以后仲裁不收费了,就来打官私要加班 所称完全属实,确实存在加班情况。最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加班费13万多元。
• 学校未提交其他证据。
• 裁决理由: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真实有效。王某教学量达到每周9课时,符合学校规定 课时量。且根据学校规定,王某虽未能开设两门以上课程,但只能引出“年终考核不 后果,并不能因此引出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后果。学校对其答辩中所称的王某存在工 保障工作不到位、有迟到早退等情况,但王某不认可,学校
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组部、原人事部、解放军总 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五类争议划入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一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 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 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 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 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 常见
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
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
(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为您推荐】恩平市律师玉山县律师阳东县律师鼎湖区律师资中县律师赣榆县律师惠阳区律师蒲江律师劳动争议仲裁是在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它的目的在于调解矛盾,以避免矛盾进一步的升级而进入司法程序。
但劳动争议仲裁也面临了一些问题,下面,小编将为您整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不服仲裁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还可以提起诉讼,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浪费当事人时间、精力,也影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的资源整合。
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仲裁机构应逐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二、相关的对策及建议1、取消现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体制。
取消现有劳动争议必须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发生了劳动争议后,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提起诉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实行两审终审。
对于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法院则按照仲裁法第五章第58条至61条的规定办理。
2、改革现行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模式,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
针对现有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组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成了事实上的劳动主管部门下属办事机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形成的仲裁员素质总体水平不容乐观、法律政策水平不高、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裁决结果不具有终结效力等问题,影响了其公正性与独立性,建议对此予以改革,设置为具有中介性质的劳动仲裁机构,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
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纠纷或争议是一种基于社会学意义上特定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双边对抗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资纠纷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和人员之间建立劳资关系的工人之间的双边对抗,基于劳动者和人员的权益冲突。
在劳动争议案件爆发的背景下,劳动和人事仲裁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在劳动争议调解的实践中,劳动人事仲裁机制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
因此,推动劳务人员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实现劳务人员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运行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1.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展滞后虽然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已经通过编委会部门的批准成立,但由于准备不足,只有院长编制1名,没有人员编制。
此外,机关办公用房很紧张。
目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只能与劳动监察队伍合作。
没有独立的办公空间,仲裁庭只有半个房子,非常小,给正常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1.2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力量严重不足由于组织的局限性,人员配置等制约因素,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只有少数专职人员,以及所有兼职劳动监督业务。
每个乡镇只有1-2名兼职人员,工作人员严重短缺与日益繁重的工作极不相容。
1.3基层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办理不够规范,质量不高由于缺乏人力,大部分员工在短时间内从事工作,专业知识的培训机会较少,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这使得一些劳资纠纷案件的仲裁处理程序不规范,质量不高。
1.4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大多数乡镇企业劳务人员纠纷调解组织都有组织,人员和管理制度,但他们并没有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些基层调解员害怕造成麻烦,害怕遇到麻烦,一些基层调解员的业务能力不强,他们遇到的纠纷无处可寻,他们拖延了很长时间,导致小纠纷拖入重大纠纷。
2我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对策2.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的总体思路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而且阻碍基层劳动者人事争议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政策问答

问: 1 2 月2 2 日,国务院第
务会议讨论通过 � 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 养 老 保险 关 系 转移 接 续 暂行 办 法� ( 以 下简称 �暂行办法� ) , 并于2 0 1 0年 月1 日起实施. 怎样认识 �暂行办法� 1 的意义和影响? 答: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 . 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 "退保 " 的
解读
�编辑 吕国玲
�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组 织 规 则
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答记者问 .
一, 为什么 要制 定 �劳 动人事 争议 仲 裁 组 织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组 织 规 则� )? 答: 制定 �组织规则� 主要有以下三 点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的需 要.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颁布 实施后, 原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 制定的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组织规则� ( 劳部 发1 0 0 号)和原人 事部的相 关规定
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及时起草制定 � 组 织规则� , 规范仲 裁组织机构, 做实仲裁院实体化办案机构 , 加强仲裁员的 配备和管理,是当前适应形势需要兼顾 长远发展的一项 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 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设立和组成? 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仲裁 委员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仲裁委员 会由劳动行政 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 组织规则� 在 这个仲裁委员会组成基本原则的指导 下,结合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整合后的实际情况,对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组成进行了细化规定, 即: 仲裁委 员会由干部主管 部门代表( 即组织部门代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 文职人员工作 主管部门代表, 以及工会代表, 用人单 位代表等组成.这 个规定虽 然对仲裁 委员会 的具体 组成单位 进行了 扩大, 但仍然体现了仲裁委员会的三方原则. 三,为 什么 规定 仲裁 委员 会可 下 设实 体化 的办 事 机构? 答: 当 前各地仲裁机 构都面临 着 "案多 人少" 的 突出 矛盾.由于受行政部门机构编制的限 制,在行政部门内 部,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 作的机构和人员 一直难以满足需要. 为解决这个突出矛盾, 我们在征得中 央机构编 制委员会 办公室同 意的情 况下, 在 �组织 规则� 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设立实体 化的办事机构,具体 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现在有 些省市已经成立 了以 仲裁 院为 主要 形式 的实 体化 的仲 裁委 员会 办事 机 构, 有效提高了案件处理效能. 同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 关于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 规定, 也为仲 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实体化提供了物质保障. 四, 仲裁员是如何聘任的? 答, 仲 裁员由仲裁委 员会根据 需要, 从 符合 � 劳 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人 员中聘任产生. 仲裁 委员 会还 可根 据需 要聘 任专 职仲 裁员 和兼 职仲 裁 员. 为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兼职仲裁员的作用, �组织规 则� 还规定 , 仲裁 委员会成 员单位 可派兼 职仲裁
劳动仲裁常见问题100问(解答)持续更新中

劳动仲裁常见问题100问(解答)持续更新中很多朋友留言问我很多之前文章里写过的内容。
搞得我很烦躁因为本人很懒,也能理解你们的懒所以今后把所有常见问题都以简短形式更新在本文章内会不定时更新内容。
争取做到一文搞定全部劳动仲裁问题但需要声明一下。
劳动仲裁案件中因构成因素复杂。
简短解答不能包含所有情况。
因简短解答造成的个人仲裁败诉回来别找我。
你没付费咨询再怪我写的不全就不合适了想到什么写什么,没标签,后期整理吧。
有什么问题自己好好找找,找不到的留言吧。
我回头加上我是晓勉,一个喜欢帮你省钱的法律博主废话不多说,上干货1、试用期到底几个月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3、试用期最长几个月?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4、试用期工资怎么算?最低发放标准: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需要交纳五险一金吗?试用期必须交纳五险一金6、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公司不能多次约定试用期7、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能拿到经济补偿吗?有,这里你要注意两点,第一,要跟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二,要在协议书里明确由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8、日工资如何计算?日工资是你的月工资除以21.759、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二、不是本人原因被迫中断就业三、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
以上三点均符合,就可以领取失业金了10、公司里谈恋爱被开除违法吗?违法,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明令禁止员工谈恋爱呢?违反了婚恋自由的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如果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11、离职以后还能要奖金吗?你离职的时候,这个奖金是不是已经完成了考核,这个奖金的数额是不是已经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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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诉讼过程依法申请调解。
提示:上述第二、三项的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3日内开展调解。
村委、居委(社区)通常设有人民调解组织;第三项的调解组织通常设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所(站)或综治维稳中心,有的所(站)在村居、社区也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平台。
四、到哪里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省、市、县均设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部分市或县区在街道乡镇设有仲裁分庭。
仲裁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可在各地仲裁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网站,或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的“各地仲裁快速指引”专栏查询各地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和申请指南。
五、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在参加仲裁活动前,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好参加仲裁活动的充分准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当事人(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有如下权利义务:(一)申请仲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依法提起仲裁申请的权利;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申请指南,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提示:按照仲裁机构指引正确填写有关文书表格,有利于清晰准确提出仲裁请求和理据,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为确保及时准确送达,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本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联系电话、地址,并书面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二)仲裁答辩。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三)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为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提示:上述第2、3类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在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其中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四)提交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原则上在申请时和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提示:为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尽可能收集和提供与案情有关的合法证据。
(五)亲自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本人按照仲裁机构的通知亲自参加仲裁活动,常见仲裁活动有:接受调查,参加调解、庭审等。
对开庭审理的案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六)回避申请权。
当事人有权对依法应当回避的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
依法应当回避的仲裁员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提示: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实事求是,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七)质证和辩论权。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质证和辩论权,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与对方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辩论。
(八)遵守仲裁秩序和纪律。
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签署笔录,遵守仲裁庭纪律等。
不得有以下行为:1.干扰仲裁活动,违反仲裁庭纪律,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2.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变造、损毁证据(证明)材料的;3.故意损毁仲裁庭笔录等仲裁文书的;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未经准许录音、录像、摄影或者传播庭审活动的;6.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提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机构可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提出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参加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法提出调解。
(十)签收仲裁文书。
为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应当及时签收仲裁文书。
提示:为提高办案效率,尽快解决争议,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缩短答辩期;对简单案件,仲裁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书面审理、庭前会议等灵活方式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仲裁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多长时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依法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七、什么情形下,案件可以中止审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八、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九、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怎么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十、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该怎么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劳动者对仲裁裁决(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