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选举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选举的规定董事选举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等方方面面。
为了保障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公司章程中通常会对董事选举的规定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选举的常见规定。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通常由股东行使表决权进行。
股东可以通过书面提名或者在股东会议上提名的方式推荐合适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包括候选人的个人信息、专业背景、经验以及推荐理由等内容。
提名的截止时间应事先在公告中明确通知所有股东。
二、董事候选资格公司章程通常会设定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来规定哪些人有资格成为董事候选人。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股东资格、法律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等。
董事候选人必须符合这些资格条件才能够参加选举。
三、董事选举程序在公司章程中,会规定董事选举的程序和流程。
一般而言,董事选举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股东会召开:股东会是进行董事选举的重要场所。
章程应规定了股东会的召开方式、通知时间、地点等要素。
2. 表决权: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在董事选举中的表决权。
通常情况下,表决权与股权比例相对应,《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表决权的计算方式。
3. 候选人介绍:在股东会上,各位董事候选人会被要求进行自我介绍,并陈述其参选理由和所承诺的工作。
4. 表决过程:章程规定了关于表决的具体要求,如是否需要现场表决、是否接受委托表决等。
5. 投票结果和宣布:董事选举的结果应当及时宣布,并记录在股东会议记录中。
四、选举结果和任命公司章程中还需要规定关于选举结果和任命的事项。
一般而言,选举结果由选举监察委员确认,并公告予股东。
选举成功的候选人将被正式任命为董事或董事会成员,其任期、权力和责任也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五、选举争议解决机制为了保障董事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公司章程中还应当设立相应的选举争议解决机制。
这样可以保证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董事会监事选举规定

董事会监事选举规定
一、选举程序
1. 董事会监事的选举应遵循以下程序:
- 董事会在每届董事会换届之前,确定监事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和选举程序。
- 具备选举权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提名候选人。
- 每个候选人需提供个人简介和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将由董事会秘书统一整理并通知董事会成员。
- 在选举当天,董事会成员将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监事。
二、监事候选人资格要求
1. 监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 具备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或相关领域经验;
- 无不良记录,包括刑事犯罪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等;
- 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责任心;
- 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三、选举结果及任命
1. 监事选举结果将根据董事会成员的选票统计得出。
2. 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将被任命为董事会监事。
3. 如果候选人获得票数相同,则通过随机抽签进行决定。
4.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将向董事会成员和候选人通知选举结果。
四、其他事项
1. 监事的任期为一届董事会任期。
2. 监事在任期内应履行监督董事会的职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3. 监事有权提出对董事会决策和公司运营的建议和意见。
4. 监事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
本文档仅供参考,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公司章程中的董事选举规定与范本参考

公司章程中的董事选举规定与范本参考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以及各种规章制度。
其中的董事选举规定是公司章程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董事的产生方式、选举程序以及任职期限等。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中董事选举规定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个董事选举规定的范本参考。
一、董事选举规定的重要性公司章程中的董事选举规定对于公司的稳定运作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确保了董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董事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他们的产生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董事的权力合法、充分,并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其次,董事选举规定还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董事团队。
通过明确董事的资格要求和选拔程序,公司能够吸引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并经过公正公平的程序选拔出最合适的董事人选,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竞争力。
最后,董事选举规定能够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力分配。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任期限制和选举制度,可以防止少数股东或特定利益集团控制董事会,并确保董事会成员代表了广大股东的利益,维护了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董事选举规定的范本参考下面是一份董事选举规定的范本参考,供公司章程制定时参考:第一条董事的产生方式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持股人有权登记参加股东大会,并拥有一票投票权。
第二条董事选举程序1.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人选,提名应提前公告至少30天。
2. 股东大会对候选董事进行选举,选举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3. 候选董事应获得股东大会过半数以上的有效投票同意方可当选。
第三条董事任职期限董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四条董事选举的资格要求1. 候选董事须为公司的注册股东,持有股份应不低于1%。
2. 候选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纪录。
3. 候选董事应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和知识,并能够为公司提供有效的监督和决策。
第五条董事会的组成和权力分配1.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
公司章程中的董事选举与任期制度

公司章程中的董事选举与任期制度在现代商业运作中,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董事会的成员选拔和任期制度对公司的发展和治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中的董事选举与任期制度,以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董事选举制度1.选举程序公司章程规定了一套明确的程序和方式来选举董事。
通常,董事的选举由股东大会负责,股东可以根据股权比例进行投票。
选举程序应该通明透明,确保每个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遵循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
2.选举资格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参选董事的资格要求。
一般而言,董事候选人应该具备良好的声誉和高水平的专业素养,同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选举资格的明确规定能够确保董事会的成员具有适当的能力和经验,有效履行其责任。
二、董事任期制度1.任期长度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的任期长度。
任期的长短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和决策效率。
一般而言,董事任期应该具有一定的连贯性,但也不能过长以至于影响董事会的新鲜血液注入。
合理的任期长度能够平衡董事的持续经验与革新需求。
2.再选与连任在任期结束后,董事是否可以再次参选或连任是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
有些公司可能规定董事可以连任多个任期,而有些则可能限制董事的连任次数。
明确规定再选与连任的政策能够平衡董事会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
三、董事选举与任期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1.增强治理透明性和责任感公司章程中明确的董事选举制度能够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性和股东的参与感。
透明的选举程序和资格要求能够确保对董事候选人的评估公正客观,减少不适当的干预和操控。
同时,明确的任期制度也能够追究董事的责任和绩效。
2.平衡董事团队构成董事选举与任期制度能够帮助公司实现董事团队的合理构成。
一家公司需要具备不同背景和专业知识的董事,以便能够全面研究和决策公司事务。
通过选举制度和任期制度的安排,公司可以确保董事团队的多样性和平衡性。
3.促进治理稳定与灵活公司章程中的董事选举与任期制度有助于平衡治理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董事会换届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董事会换届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公司董事的更替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
为了规范董事会换届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换届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董事会换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董事会换届的基本概念1. 董事会换届的定义董事会换届是指公司董事在任期内因法定事由、辞职、被免职等原因离职后,公司按照法定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的过程。
2. 董事会换届的意义(1)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董事会换届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行。
(2)促进公司发展:董事会换届有助于引入新鲜血液,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3)维护公司稳定:董事会换届有助于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三、董事会换届的法律规定1. 董事任期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 董事会换届程序(1)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换届应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成员的选举。
(2)提名候选人: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提出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对董事会成员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4)董事任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履行董事职责。
3. 董事辞职、免职(1)董事辞职:董事因个人原因或其他法定事由,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
董事会应将辞职申请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辞职生效。
(2)董事免职:董事在任期内,因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或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可以予以免职。
免职程序与董事辞职程序相同。
4. 董事会换届的期限(1)定期换届:公司董事会换届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制度指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制度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制度是指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发生辞职、罢免等情形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选举或任命,以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正常运营。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制度指引:1. 任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通常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 提前换届:如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辞职、被罢免或发生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补选或任命。
3. 换届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其它法定机构提名。
审查:提名候选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任职资格确认:当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其任职资格。
任职典礼: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换届大会上正式就职。
4. 换届培训:为了确保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迅速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决策水平,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
5. 换届审计:在公司换届之际,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审计,以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合规。
6. 换届文件:公司应编制详细的换届文件,包括换届报告、选举结果报告、审计报告等,并存档备查。
7. 法律法规遵守:整个换届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上指引仅供参考,具体的换届制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独立董事的提名与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独⽴董事的提名与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独⽴董事?独⽴董事的提名与任期有什么特殊的规定?下⾯由店铺⼩编来为⼤家解答这两个问题,希望通过本⽂的介绍,能让⼤家对独⽴董事制度有进⼀步的了解,知道独⽴董事的提名与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独⽴董事的提名与任期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董事候选⼈,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2、独⽴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的同意。
被提名⼈应当就其本⼈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在选举独⽴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4、中国证监会在15个⼯作⽇内对独⽴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性进⾏审核。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但不作为独⽴董事候选⼈。
独⽴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什么是独⽴董事
所谓独⽴董事,是指独⽴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独⽴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独⽴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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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法规汇总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法例汇总一、董事、事提名(一)董事由股代表或董事提名,股事由股位提名。
建:股董事、事一由股位提名,独立董事可由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会及事会提名,工董事、事由工代表大会生,工事需党委赞同。
依照:(1)《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起人股在董事会、事会中席位保持不;(2)《董事会事》第五条董事由股代表或董事提名⋯⋯ ;(3)《股大会事》第二十八条董事、事提名,由股位按股大小挨次提名一人⋯⋯ ;(4)《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第九条独立董事通以下方式提名: 1. 独或许合拥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可直接向股大会提名,但每一股只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 2.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会提名; 3. 事会提名;(5)《事会事施》第五条股代表事由股大会生,工事由工会会推,党委赞同生。
(二)董事会、事会成构成。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成,独立董事占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一名,副董事两名,董事会工代表董事一名。
事会由九名事成,主席一名,可副主席。
事会由股代表和公司工代表成,由九名事成,此中工代表事三名。
依照:( 1)《董事会事》第九条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成,董事由股大会,由中国保督管理委会其行格定。
此中,独立董事占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依照有关法律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履行。
管部独立董事还有定的,从其定。
董事会工代表董事一名。
( 2)《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董事一名,副董事两名⋯⋯ 。
( 3)《董事会事》第五条⋯⋯董事可有公司工代表,通公司工代表大会或其余民主生。
( 4)《董事会事》第十条高管理人担当董事,由股大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定,并由中国保督管理委会行格定。
( 5)《公司章程》第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九名监事构成。
( 6)《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代表和适合比率的公司员工代表,设员工监事三名。
(三)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方式由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按股东单位按股权大小挨次提名一人,未获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监事。
公司法中的董事选举程序
公司法中的董事选举程序在公司法中,董事选举是一项重要的决策程序,它决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层的组成。
董事选举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对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法中的董事选举程序进行探讨。
一、董事选举程序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对董事选举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的选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召开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前,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有权参与决策。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在大会上有权提出议案、发表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2. 审议候选人资格:在股东大会上,公司应当提前公告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和程序。
股东可以提名候选人,并评估其资格和背景。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年龄要求、身份要求等。
3. 进行投票选举: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将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选举通常采用多数票制,即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也允许采用特定的选举方式,如比例代表制。
二、董事选举程序的程序要求除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外,董事选举还应满足以下程序要求,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1. 公告通知:公司应提前公告董事选举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以便股东和候选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公告应以公司指定的方式进行,如在公司网站、报纸等进行公告。
2. 公平竞选:董事选举应当实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每个候选人的公正竞选权利。
公司应确保每位候选人在股东大会上有适当的发言机会,向股东介绍自己的经验、背景和承诺。
3. 选举结果公示:董事选举结果应尽快公示,公司应将选举结果以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全体股东和相关方。
选举结果应保密直到公示,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三、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董事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公司法还设立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1. 监督机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等监督机构应对董事选举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董事会监事选举规定
董事会监事选举规定1. 规定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董事会监事的选举程序和要求,确保选举公正透明,并增强公司的治理能力。
2. 选举程序2.1 通知在选举举行前,董事会应向所有股东发出选举通知,包括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和要求提名的截止日期。
通知应提前至少30天发布。
2.2 提名股东可以提名任何适格的候选人作为监事候选人。
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并包含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资格证明。
2.3 候选人资格审查董事会应对所有提名的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要求的资格条件。
2.4 投票在选举举行时,股东可以通过出席会议或邮寄选票的方式进行投票。
董事会应提供适当的投票方式,确保所有股东的投票权平等。
2.5 计票和选举结果董事会应设立计票委员会负责计票工作。
计票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立即进行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3. 选举要求3.1 独立性监事候选人应独立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层,以确保他们在履行监事职责时能够独立行使权力。
3.2 专业能力监事候选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履行监事的职责,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运营具有一定的了解。
3.3 诚信和道德品质监事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诚信行为,能够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4 资格要求监事候选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监事的资格要求,包括年龄限制、股东身份要求等。
4. 选举结果和后续程序4.1 选举结果公告董事会应及时将选举结果通知所有股东,并在公司官方网站等适当渠道公布选举结果。
4.2 监事任命根据选举结果,董事会应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式任命当选的监事,并签署相应的任命文件。
4.3 监事职责当选的监事应履行其监督职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防止利益冲突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向股东报告工作情况。
5. 生效和修改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刻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程序的调整和审批。
以上为董事会监事选举规定的主要内容,供各方参考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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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1.6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3.1.1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3.1.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3.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3.1.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3.1.5董事会在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1.6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3.1.7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七)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八)《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规定的有关情形;(九)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以传真的形式报送本所,同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上述材料原件报送本所。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在本所备案审核期内,相关材料原件未送达本所的,本所将根据材料传真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出现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