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621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

附件二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二(含立法学、法理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光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光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的内容结构立法学45%法理学55%四、试卷的题型结构概念辨析题20%简答题20%材料分析题20%论述题40%第二部分考察的知识及范围立法学绪论立法学概述控制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了解立法学的产生和形成;了解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学习和研究立法学的意义。
第一编立法理论第一章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控制立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控制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理解立法的职能与作用。
第二章立法的历史发展理解立法的产生的条件;了解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理解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逻辑。
第三章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理解法律原则与立法原则的关系、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联系与区别、立法原则的作用;理解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控制我国的法定立法原则。
第四章立法与利益理解法与利益的普通关系;控制立法中的利益挑选和协调;了解利益群体的概念及其影响立法的主要方式,了解利益群体对立法的游说活动的弊端及其规制。
第五章立法民主化与公众参加立法了解立法的民主化及其理论;了解我国立法民主化基本概况;了解我国公民参加立法的形式;了解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第二编立法制度第六章立法主体控制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概念、分类;理解我国的立法主体;理解立法机关的功能;控制我国的立法机关。
第七章立法体制控制立法体制的含义;控制立法体制与立法体系、立法权归属、立法事项之间的关系;理解决定立法体制的因素;了解立法体制的分类;理解授权立法;控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八章立法效力控制法律效力和立法效力的概念;控制法的效力位阶和立法效力的裁决;控制立法中的法的溯及力。
第九章立法程序理解立法程序的概念、种类和阶段;控制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法律案、公布法律;了解制定行政规矩和规则的程序;了解制定地方性规矩、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试题及参考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试题及参考考试试题一、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硕士专业课程的是:A. 法律学B. 经济法学C.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D. 民事诉讼法学2. 以下哪个法律角度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被重视?A. 公正角度B. 人权角度C. 经济角度D. 社会角度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合同无效?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对方法律权益B. 合同的内容违法,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C. 合同的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D. 上述答案均正确4. 以下哪种处罚属于刑事处罚?A. 民事罚款B. 行政罚款C. 社会工作D. 有期徒刑5. 某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下列哪个机构可以介入调解?A. 人民法院B.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C. 人民代表大会D. 国家行政机构二、简答题1. 请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答: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五个环节。
起诉是原告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理是指法院对涉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同时进行辩论和质证;判决是法院对案件作出决定,判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以确保判决的落实和实效。
2. 请简述合同法中的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答:合同法中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履行原合同。
违约金是合同另有约定,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金额;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履行原合同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原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3. 请简述中国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答:中国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犯罪结果,但认为犯罪结果不会发生,或者不在意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参考书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参考书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参考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该书是法理学的基础教材,适合初学者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体系。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该书在法理学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考生深入理解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原则。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该书是宪法学的经典教材,详细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对于考生掌握宪法学知识具有重要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该书是宪法学的辅助读物,包含了我国宪法的全文和解读,有助于考生了解我国宪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该书是国际法领域的权威教材,系统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规则,对于考生掌握国际法知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
该书是国际私法领域的经典教材,详细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和原则,有助于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知识体系。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辅导资料,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等。
这些辅导资料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包含了考试的重点、难点和考点,有助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和准备。
以上参考书目仅供参考,具体选择还需根据个人的学习情况和考试要求而定。
同时,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
除了上述提到的参考书目外,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还可以参考以下书籍和资料:《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
该书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对于考生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知识非常有帮助。
《民法学》: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法律出版社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这些书籍详细介绍了民法学的各项制度和原则,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等,有助于考生构建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第九章所有权5.9.1 复习笔记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对物最全面的支配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独立物和特定物。
(2)所有权是最广泛的支配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之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这些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又恢复其圆满状态。
(4)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
所有权是无期限的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2.所有权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如下权能:(1)占有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对物进行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本身是事实(参见《物权法》第十九章),而所有权是权利。
这里所说的占有,仅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2)使用权能。
它是指依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3)收益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通过利用物而获取经济利益。
收益权能主要体现为,获取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4)处分权能。
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改造或者毁损等事实行为,例如食品的消费。
事实上的处分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移转、限制或者消灭所有权,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例如在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3.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是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的特点表现在:①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又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应当是相分离的。
②客体的广泛性。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文物等。
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第一编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部分法理学导论1.0.1复习笔记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全过程、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二、法理学的历史1.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同时,这个时期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①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②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③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④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2022年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说明已发布。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该考试的内容及相关政策,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并顺利备考。
一、考试概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是为具备同等学力的人员提供获得硕士学位的机会和途径。
考试旨在对考生在法律理论基础、法律实务能力、法学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综合水平进行评估,以确保同等学力人员在法学学科的学术素养能够达到硕士研究生要求。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1. 法理学与法学思想史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理论发展历程、法学思想和学说的理解掌握,以及对法学核心概念和法学方法的应用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古代法学思想(2)近代法学思想(3)现代法学思想(4)法学核心概念与法学方法2. 法律哲学与法学社会学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哲学和法学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掌握,以及对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的理解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法律哲学理论与方法(2)法律伦理学(3)法学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4)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3. 内外经济法与国际法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内外经济法和国际法的基本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问题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内经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2)外经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3)国际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4. 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知识和对法律传统的理解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2)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知识三、考试形式及评分标准该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进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综合能力考试,第二阶段为学科专业考试。
综合能力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研究能力和应用能力,采取闭卷形式,采用主观题和客观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犯罪客体4.5.1 复习笔记一、犯罪客体概述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具有下列重要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2)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3)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4)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裁量刑罚。
2.犯罪客体的种类(1)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分十章将犯罪分为10类,基本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①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分为:a.简单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b.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②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重要性程度,可分为:a.主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为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b.次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非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两者联系密切,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考试科目:法律基础知识和司法实务、法学理论与法学研究方法、法律职业基本素质、法律专业外语。
一、法律基础知识和司法实务:该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以及法律实务的应用能力。
二、法学理论与法学研究方法:该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学理论的掌握情况,包括法学基本理论、法律逻辑与法学思维、法律哲学、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也考察考生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了解程度,如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论文写作和学术规范等。
三、法律职业基本素质:该部分考察考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对法律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了解,以及法律思维、法律分析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应用。
四、法律专业外语:该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律专业英语的掌握情况,包括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基本句型、法律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等。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为笔试,包括选择题和主观题。
其中选择题主要用于考察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理论的掌握情况,主观题则用于考察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法律专业外语的应用能力。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一天,根据考试科目的数量和难度可能会有所调整。
考试分数评定:按照国家规定,考试总分为100分,各科目的分值比重根据具体科目的重要性和难度程度确定。
通过要求:根据国家规定,考生需在各科目中达到一定的分数线,方可获得该科目的合格成绩。
同时,各科目的总分也需达到一定的分数线,方可通过整个考试。
以上是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大纲及说明。
考生应根据考试大纲中的内容进行复习备考,合理分配时间,全面提升自身的法学知识、实践能力和外语水平。
通过本考试,将有机会获得硕士学位并进一步提升个人在法学领域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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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二)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三) 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古希腊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古罗马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理学思想。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中国古代的律学与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
资本主义兴起与法学勃兴;近代资本主义法权世界观的出现;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与
流派;当代西方法理学。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思维与存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
关系;阶级和阶级斗争,阶级分析方法;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二、具体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
第二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特点和功能
第二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
系。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 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二)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三) 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四)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五) 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六)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三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二) 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三)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对法的制定的作用;对法的实施的作用。
第三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法的产生
一、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国家的产生;诉讼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分离。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伴随私有制,阶级与国家的产生;个别调整与一般调整,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法律、
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逐步分化。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二、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
三、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四、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价值的定义
二、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念
二、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
四、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
第三节法与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二、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律保障自由的基本方式
四、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第四节法与平等
一、平等的概念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三、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机制
第五节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和特点
人权是最具有普遍性的权利;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二、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第六节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二、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
(二)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其他渊源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典编纂。
第二节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根本法与普通法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六、固有法与继受法
七、公法与私法
八、普通法与衡平法
九、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十、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 法的时间效力
(二) 法的空间效力
(三) 法的对人效力
三、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一) 法的效力等级
(二) 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