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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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0.05

【实施日期】1993.10.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修正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搬运装卸作业活动,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营业性搬运装卸活动。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业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五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货源,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起重作业机械应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证明。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个人应具备上述(一)、(二)、(四)三项条件,并缴纳一定的从业保证金。

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搬运装卸的机动、人力、畜力的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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