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对策略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对策略1. 引言1.1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对策略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对策略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关键。
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优势。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侵权盗版现象较为严重,知识产权意识相对不足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必须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为了应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我国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我国还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我国还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中的影响力,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升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地位。
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动解决。
2. 正文2.1 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其次,知识产权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附加值,从而拓展海外市场,实现更多的贸易机会和收益。
另外,知识产权还可以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推动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
因此,企业在海外市场上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倡导创新理念,提升竞争实力,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经营的目标。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20多年了,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面临着许多挑战。
这篇文章将探讨中国在WTO的现状以及当前面临的挑战,并分析中国应对这些挑战的策略。
中国在WTO的现状是什么呢?中国加入WTO后,享有了贸易自由化、市场开放和国际规则约束等一系列权益。
这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也使中国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角色。
从2001年到2019年,中国的出口额从4900亿美元增长到26万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
在WTO成员中,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还通过WTO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是贸易争端。
由于中国的快速发展和竞争优势,许多国家担心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这导致了一些贸易争端,如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战以及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这些争端不仅给中国的出口带来了困难,也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是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在实践中,中国仍面临着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这不仅损害了外国企业的利益,也制约了中国自主创新的能力。
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如修改相关法律和加大执法力度。
这个问题仍然存在,并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改进。
中国还面临着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中国的快速经济增长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这不仅影响了中国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对全球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举措。
中国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政策》文件,承诺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
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如参与巴黎气候协定。
那么,中国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中国应继续推进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开放。
中国可以继续降低贸易壁垒、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吸引更多外资,提高国际竞争力。
中国也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其他WTO成员的合作,推动全球贸易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加入WTO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

加入WTO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发展和合作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这个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机构之一。
许多国家为了加入WTO,不得不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改革,以适应国际上的规范和要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加入WTO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作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WTO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志等等。
这些措施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实施,即成员国必须确保其法律、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合理的时间内建立和实施,以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
除此之外,WTO还要求成员国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措施,并建立适当的法律制度,以便企业和个人能够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
同时,成员国还必须尊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如《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等。
加入WTO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入WTO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在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这些国家往往遇到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环境加入WTO要求成员国有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
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他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可能落后、不完善,缺少有效的保护和执行机制,这给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技术和知识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也是一个技术和知识问题。
许多发展中国家受限于技术和知识上的缺乏,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无法有效保护本国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也无法有效应对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成本和资源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对于一些资金和人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谈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最为重要的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我国来说,如何在对外贸易中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现状出发,分析问题的原因,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企业的技术和品牌知名度逐步提升,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据统计,每年因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已经达到数十万起,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在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观念中,知识产权保护往往被忽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视而不见。
3.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健全,很多时候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难以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短板。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了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品牌形象缺乏竞争力。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漏洞,给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1.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2.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工作,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企业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我国利用WTO知识产权规则的对策举措

我国利用WTO知识产权规则的对策举措(一)立法机关的对策举措1.参照WTO规则,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足进行修改。
如我国对TRIPs 协议中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应当对此部分在立法上进行补充,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达到TRIPs协议的要求。
2.修订我国在立法中关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保护力度较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限制过于严格等不合理规定。
如商标法的权利主体限制、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过严和著作权法中强制许可和某些合理使用等规定,以及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所负的民事赔偿数额并不能达到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效果。
3.在立法中增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可操作性。
如对专利权、商标权利的授予、撤销或无效和执法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相应的司法复审的规定。
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当事人的请求权、证据运用、民事责任形式及适用、对诉权滥用控制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
4.加强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工作,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条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合理地适用,使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与WTO知识产权规则相适应。
(二)司法机关的对策举措1.“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特别是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加强民事、刑事执法措施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
”[6]明确司法解释工作的目标,要加强对侵犯商标权定罪量刑方面的司法解释,有关控制停止侵权行为发生措施,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适用方面的民事司法解释,以及在程序法方面保证知识产权人和利害关系人遇到权利受到侵害,刑事、民事等诉讼权得到保证的司法解释。
要重视司法解释的重要作用,以解决适用TRIPs协议中的难题和对立法不足进行补充。
2.明确“我国司法机关适用TRIPs协议等世贸组织条约规定的原则,采用非直接适用方式,即司法机关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的规定处理案件,而适用国内法处理纠纷;国内法应当体现对世贸组织有关条约规定的承诺。
”[7]在国内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根据TRIPs协议原则和精神的指导,司法机关所适用法律的解释应当符合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对策略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对策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不断增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我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制定更好的应对策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我国加入WTO以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对一些新型知识产权的认可程度需要加强,我国对一些新型知识产权的认可程度还不够高,例如软件著作权和网络版权。
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此外,一些地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仍然不够深入,对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缺乏严格的打击力度。
我国应制定更加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审查与保护法律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加大对违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和风险。
同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以便较快地、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案件。
除法律保护的手段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也非常重要。
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监测能力,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及时采取惩处措施。
3、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政府可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加强对广大民众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同时,要考虑到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意识,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基础。
4、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资提升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可以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尤其是在关键领域进行投资,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数量。
同时,通过吸引国外高技术人才投资,改进技术水平和提高知识产权产出量。
5、加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需要在此领域加强合作,以制定更加有效的对策。
政府可以加入国际法律框架和伙伴关系,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建立起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关键问题与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关键问题与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侵权问题1.1假冒产品假冒产品是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制造和销售假冒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这不仅给原始品牌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破坏了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信任。
解决方案: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
政府应建立起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以保护知识产权。
1.2网络盗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盗版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地区的制假售假行为通过互联网蔓延,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困扰。
网络盗版不仅损害了正版产品的利益,也威胁了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
解决方案: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盗版。
各国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打击网络盗版的效果。
二、法律问题2.1法律体系不完善在某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这导致侵权行为在一些地区有增无减,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解决方案:在国际层面上,各国应加强合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力度;在国内层面上,国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2跨国执法难度大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跨国执法,而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执法能力不同,导致执法难度大。
侵犯知识产权的嫌疑人可以利用国际地理边界的限制来逃避执法。
解决方案:各国之间应加强司法合作,提高跨国执法的效率。
可以通过签订执法协议、共享情报等方式,加强跨国执法合作。
三、技术问题3.1快速发展的技术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技术不断涌现。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这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未能及时跟上技术的发展,导致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解决方案:加强技术创新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及时对新技术进行研究,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措施与技术的发展同步。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对策略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对策略我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滞后,无法很好地适应信息社会和全球化的发展。
我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时,应注重与国际法律的衔接和对国际经验的借鉴,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我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强大,许多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存在。
我国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和执法体系。
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执法效能,提高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率和处罚力度。
我国需要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目前,我国的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烈,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我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尊重,增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第四,我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国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问题。
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案和机制。
第五,我国需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产权保护。
目前,我国在一些高科技领域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知识产权保护也相对较差。
我国需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投入,培养和吸引高级人才,提高知识产权的产权保护水平。
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对策略方面面临一些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应对国际上的挑战。
只有积极采取行动,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对外贸易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提高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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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4年【文献号】5590【原文出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原刊地名】成都【原刊期号】200312【原刊页号】98~101【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403【标题】加入WTO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作者】乔生【作者简介】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03乔生(1952-),男,广东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我国DVD等案例分析国际竞争的新动向,并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导向的未逮及立法滞后基础上,从跳出误区、营造环境、提高核心技术竞争力、创立中国技术标准、实施反布雷计划及运用国际规则等六个方面,阐述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基本策略。
【摘要题】WTO法制专栏【关键词】国际竞争/国际规则/知识产权/企业对策【正文】中图分类号:DF41;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03)12-0098-04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企业尚未从融入全球经济的喜庆中冷静下来,便领略了跨国公司一系列布雷设陷(阱)的知识产权威慑。
在国内,外商利用专利跑马圈地;在国外,各国巨头构筑技术标准体系,陈兵海关,拒我国产品于国门之外。
我国企业,要在国内避开外国专利的围追堵截,要在国外冲开一条血路,似乎惟有交纳巨额专利使用费一途[1]。
一、从我国DVD案、华为案等看国际竞争的新动向2002年3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个春节刚过,约100家企业的DVD出口产品在欧盟被当地海关扣押,理由是没有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认证;随后,欧洲企业按照欧盟新出台的《产品安全条例》关于2元以下打火机须有安全装置的规定在欧盟申请了该安全装置的专利,以未获专利权人许可为名将我国占欧盟市场8成的打火机挤出欧盟市场[2]。
2003年1月,世界最大的网络电信设备制造商美国思科系统公司状告我国2002年度电子百强第七位的民营企业华为公司的技术和专利涉嫌侵权[3],意在限制华为与之相似产品在国际市场,特别是向欧美薄弱地区的扩张。
上述案件,揭示了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规则: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
这是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
目前,这“三化”已不再是某一跨国公司的独立行为,而是更多表现为多寡头的专利联营。
如1999年6月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简称6C)发表了《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宣称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其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
而欧盟此次扣押我国DVD产品的发难者则是飞利浦、索尼和先锋三大技术开发商联盟,依据的是欧洲议会修改后的第3295/94号法案,指控的是我国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等货物侵犯其专利所有权。
如按其收费标准,我国内DVD生产厂家每生产1台DVD,至少须缴纳专利费约17美元,而每一张DVD光碟的成本也将增加0.7元人民币,至于生产DVD许可证的入门费,一张就要50万美元。
美国思科诉华为侵权,要的也就是迫使华为以高昂的代价购买思科的技术专利许可,从而使华为提高生产成本,失去竞争优势。
标准的全球技术专利许可是一项合法的制度,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都有遵守的义务。
但是,我们同时应当看到,这是一项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不公平的技术垄断行为,特别是发达国家巨头“私有协议”的标准化趋势,无异于一场没有硝烟的技术侵略和市场占领。
此外,不是一切现存的都是合理的,世贸组织的许多协定,就是在发达国家的控制下制订的,其条款的天平无疑偏向发达国家。
作为发展中国家,有责任尽可能利用成员的身份和权利打破这种虽说合法但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局。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充分利用独立主权的国家行政与立法,对这种知识产权的垄断、侵略、占领作出不违背WTO原则的限制。
我国媒体已经久违了帝国主义这个专用名词,也陌生了应对帝国主义侵略的策略。
帝国主义的侵略,有政治上的,军事上的,也有经济上技术上的,这后者往往为灯红酒绿或不公平条约所掩盖,甚至为了表面上的不违背WTO规则,不惜以政治军事手段迫使成员方“自愿”作出让步,如美国为了限制他国产品进口,往往让对方在协议上作出自愿限制某种产品出口数量的承诺。
相反,一旦他国出口影响了美国的利益,美国却是根本不顾什么违背不违背WTO规定而重修其国内立法,如2000年出台的新农业法案,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补贴,就是明知违反WTO农业协定也推行不误。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导向的未逮与立法滞后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出口产品应当适用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遵守国际规则,这是不言而喻的。
但问题在于我国入世前后舆论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可能对我国企业经营及技术的限制缺乏警觉,从而使企业对跨国公司的技术专利可能对世界经济的控制及对其自身核心技术形成钳制的形势缺乏认识。
笔者对我国入世前后的所谓与WTO“全面接轨”的理论始终不敢苟同。
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应当承认我们在经济、技术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距离,“全面接轨”的实质,就是否认这种差别。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曾有学者认为应当遏止立法司法与行政执法“竞高”与“超标”的趋势,[4]但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已经顺利地与发达国家接轨,有的甚至高于某些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
世贸组织的前任、现职总干事鲍榕胥、素帕猜均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表示满意,甚至认为中国用短短几年的时间走完了其他国家上百年的路程。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周年之际,世贸组织的专家甚至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可免予审查。
笔者以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采取与发达国家同等或高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国外知识产权对其采取的限制与“合围”战略,却不利于该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
此外,我国舆论界曾有一段时间沉浸在追求入世、成功入世以及引进外资(技术)的3F气氛中,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对我国“布设雷区”及对我国企业技术与专利发展形成的限制缺乏警觉。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已因出口彩电到美国支付了数百万元的专利使用费,而发达国家则同时在我国申请了成百件高清晰度的彩电专利,控制了我国彩电技术的发展和消费市场;20世纪90年代,更多的发达国家利用专利在我国跑马圈地,以美、日为例,1995年向我国申请专利分别是2971件和5135件,1997年增至5919件和8395件。
特别是我国5年计划一公布,发达国家即根据我国的发展规划向我国大量申请相关专利,以求最大限度封堵我国自行研制之路,对我国企业技术开发形成技术壁垒。
尤其是入世前,2000年飞利浦已曾指控6家半导体公司侵犯其I2C专利,2001年飞利浦更向美国纽约地方法律控告8家公司侵犯其I2CBus专利权[5];6C则在北京宣布并推行“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可惜人们只关注其“凡于2000年9月1日起8个月内执行专利许可协议的企业可享受25%的价格优惠”,没有感觉到其背后蕴藏的肃杀。
目前,洋巨头对DVD收取专利使用费,在每台售价只有90美元的情况下,却仍要求按原来每台售价300美元时的标准收取20美元。
[1]入世后,世界500强已有400多强挟技术专利进入我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如继续攀高,恰为其封杀我国企业技术开发、研制、生产提供了时机和条件。
我国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形成合围缺乏应有的冷静和思考,导致我国入世后一年各地政府和企业仍然热衷于过分强调和实施出口及引资(技术)导向战略,抢占国内外市场,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核心技术匮乏的潜在危机,更没有真正认识我国制订《反垄断法》对冲破外国专利合围和技术垄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今天,面对发达国家企业滥用技术标准的行为,我国企业没有反垄断法可以援引,没有根据反垄断法制定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例、规定或指南,没有根据知识产权限制条例制订的技术标准审查规则及应对技术标准滥用的办法与措施,除了“割地赔款”,或不再使用与开发涉嫌的技术与专利,实在没有太多办法可想。
倘若我国反垄断立法完善,如美国思科诉我国华为一案,起码可以考虑对思科提起反垄断的诉讼。
思科的通讯产品不仅占据了全球的绝大份额,且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了诸多“私有协议”,其关键的“私有协议”实质是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但是,思科的“私有协议”是不公开的,并拒绝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这有违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公开原则,有悖于通讯产品应该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也即是对技术标准的滥用。
思科诉华为一案,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是国际技术垄断巨头检验其对华知识产权合围策略的信号。
三、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对策我国入世,飞利浦、思科相继对中国企业发难,尽管不无鏖兵征讨之心,但也存投石问路之意。
中国企业虽须遵守游戏规则,却也无须示之以弱。
学费可以交,减免当争取,作为国家,有责任通过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帮助企业在今后这场刚刚拉开序幕的知识产权大战中,逐步夺回主动权。
作为企业,则须注意做到:1、不仅要摆脱自身制度与文化桎梏,更要为知识的使用、生产创造最佳环境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迟缓与被动,远可追溯到中国数千年来的政治、经济环境,近则是企业本身的制度与文化桎梏所使然。
中国企业经历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改革、80年代的开放引资、90年代的所有权变化的种种阵痛,私营企业则经历十几年的努力才勉强取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
但这一切,均围绕着权与利两个字展开斗争,除极少数企业有重视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10年以上历史外,几乎没有从一开始就自觉重视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知识使用与生产最佳环境者。
而作为知识产权发展的核心的人才使用,我国几乎没有任一企业能够完全摆脱家族的,或关系网的、行政干预的羁绊。
作为国内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皎皎者之一的海尔、海信,据说前者每天一专利,后者两天一专利。
但与每年数千专利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如索尼每年仅向海外申请的专利便逾5000件)相比,这个数字也就难作弦耀了。
经20年改革开放,我国企业已经拥有较大自主权,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的经营战略的条件已经成熟。
我国部分企业已经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可惜由于知识产权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不少企业还是宁愿把钱花在官场上、关系上以博取一时或一任的最大利益。
2、不仅要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更要摈弃“拿来主义”的种种误区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设置相应机构,安排几个人就可能奏效的,更非某种权、利交易的一锤子买卖。
目前我国企业除大规模集团公司外,许多尚缺乏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措施和胆魄。